论文提要4-5
ABSTRACT5-10
1 引言10-16
1.1 探讨背景和作用10-11
1.2 国内外探讨文献综述11-14
1.2.1 以监事会为监督系统的核心11-12
1.2.2 以财务总监为监督系统的核心12
1.2.3 确立了董事会为公司治理的核心12
1.2.4 财务监督权的所属12-13
1.2.5 新、老三会的联系13-14
1.2.6 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联系14
1.3 探讨内容、目标和探讨策略14-15
1.3.1 探讨内容和目标14-15
1.3.2 探讨策略15
1.4 本论文的革新点15-16
1.4.1 角度新颖15-16
1.4.2 制度革新16
1.4.3 作用重大16
1.4.4 学科综合16
2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概述16-18
2.1 国有独资公司定义16-17
2.2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17-18
2.2.1 独特的股东会制度17
2.2.2 独特的董事会产生机制17
2.2.3 独特的监事会产生机制17
2.2.4 独特的交叉任职机制17-18
2.3 理清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内部各监督机构联系的必要性18
2.3.1 国有独资公司的外部监督力量薄弱18
2.3.2 加强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监督力量18
3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内部各监督机构概述18-23
3.1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构成18-20
3.1.1 公司治理监督分系统19
3.1.2 党委监督分系统19-20
3.1.3 职工监督分系统20
3.2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产生的根源20-21
3.2.1 产生的论述基础20-21
3.2.2 产生的内在要求21
3.3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内部监督联系分类21-23
3.3.1 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联系22
3.3.2 董事会和党委的联系22
3.3.3 董事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联系22-23
3.3.4 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联系23
4 内部各监督机构有着的不足23-30
4.1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内部各监督机构在职能设置上的不足23-27
4.1.1 内部各监督机构在具体职能范围上的模糊性23-25
4.1.2 各类监督机构职能的空缺性25-27
4.2 各类监督机构间缺乏强有力的制衡机制27-29
4.2.1 在内外部力量的制衡方面27
4.2.2 在信息不对称的制衡方面27
4.2.3 有效保证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制衡方面27-28
4.2.4 在对财务监督权保证的制衡方面28
4.2.5 对内部各监督机构成员来源单一的制衡方面28
4.2.6 在保证监督纠正具体措施得以实施的制衡方面28
4.2.7 在保障职工监事独立性的制衡方面28-29
4.2.8 对监事会违法违纪行为的制衡方面29
4.2.9 在董事会对于经理层的任免方面29
4.3 各类监督机构间缺乏规范的沟通机制29-30
5 德国国有独资公司监督方式对我国的启迪30-34
5.1 德国国有独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相互联系近况浅析30-32
5.2 德国的监督联系对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借鉴作用32-34
6 建设中国特点国有独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相互联系34-46
6.1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联系方面34-37
6.1.1 联系概述34-35
6.1.2 对经理层监督上的职责联系界定35-36
6.1.3 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联系界定36-37
6.2 在董事会和党委会的联系方面37-39
6.2.1 在制定决策上的联系37-38
6.2.2 选派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系上38
6.2.3 在交叉任职的联系上38-39
6.3 在董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联系方面39-41
6.3.1 联系概述39-40
6.3.2 在对董事会的制衡方面40
6.3.3 在保证独立性方面40-41
6.4 在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联系上41-42
6.4.1 新型的41
6.4.2 新型的监督职责41-42
6.4.3 新型的沟通方式42
6.5 在加强内部监督机构相互沟通方面42-43
6.5.1 用纸质文件的传输42
6.5.2 建立网上共享系统42-43
6.5.3 电子邮件的传输43
6.5.4 电话和飞信的沟通43
6.6 在法律制度的重新设计方面43-46
6.6.1 需要增加的条款43-44
6.6.2 需要改善的条款44-46
探讨结论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