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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中法律局限性认识

收藏本文 2024-04-15 点赞:5721 浏览:2051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本文通过对法律局限性的分析以及纠纷解决过程中,法律局限性的具体表现,指出在现代化建设中,为了推动我国法制建设能够更加高速、健康的发展,应只有在不断改革、创新中,从立法层面提升立法者整体素质、在执行层面不断完善立法程序、接收社会反馈意见之后科学论证,提高立法前瞻性、“法制”与“德治”相互配合,才能够最大限度的解决纠纷过程中,法律局限性的缺陷,提高我国法制化水平。
【关键词】纠纷解决;法律局限性;策略
关于法律局限性的论述,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有文献资料对其进行系统的阐释,其中最为典型的要数柏拉图,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在其作品《政治家篇》其中经典的对话录部分,一针见血地向读者指出,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手段,其不可能在实施的过程中既可以对所有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同时又保证每一个人在接受法律命令之后,获得最有利的后果,无论是在什么时代环境中,法律都不可能实现对善恶的精准定义。人们个性的千差万别以及行为的多种多样,是导致没有任何一种“技术层面”上的东西能够“万金油”似的通用在人们日常活动中的各个方面。因此,他认为作为一种由简单、抽象思维形式构成的法律,根本就无法解决人们生活中所面对的各种复杂事物。必须承认,柏拉图的论述有着一定的合理性,在现实运用中,尤其是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法律自身的局限性的确对于司法公平造成了一定的障碍。然而笔者坚信,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稳步推进,最大限度的降低局限性带来的困扰,是可以预见的一种发展结果。

一、法律局限性的分析

法律局限性在现实操作过程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立法过程中所不得不面对的局限性理由。从意识与物质的辩证关系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法律作为人们主观认识的一种客观产物,它是人们认知世界的一种外化的表现形式。然而,由于时代在不断的向前发展,而在这一过程中,生活在特定时代中人们的认知水平与能力实际上是十分有限的,这就导致法律在立法过程中,要准确、完整、真实的对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反应,不可避开的会出现各种各项的理由,举例说明,在我国上个世纪中后期,刑法制定过程中,对于“投机倒把罪”规定的笼统规定,知识改革开放初期许多对于“创业致富”的社会公众望而却步,直至上个世纪末,这条罪名才被废除。其次,法律本身也是有着巨大局限性的。法律学家萨维尼有一句名言:“法律自制定并公之于众的那天开始,便已经与时代脱节。”清华大学教授徐章润在研究中认为,这是因为立法者自身无法对将来准确预知以及法律必须在相当长时间内保持稳定的客观现实决定的,这是法律自身特点决定其存在客观局限性。除此之外,在社会生活中,社会对于法律赋予的规范性功能,也致使法律具有模糊性特点,想要针对具体案例进行判定,存在着巨大的困难。第三,司法执行过程中的僵化性特点,也是法律局限性的典型表现,在张艺谋的代表作品《秋菊打官司》中,秋菊与村长的纠纷并不是村长被抓走就能够解决的,相反的,这样的结果反而为秋菊带来了更大的疑惑,这是由于司法执行过程中,执行者并不考虑具体行为性案件特点使得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局限。

二、纠纷解决中法律局限性的具体表现

在纠纷解决中,仲裁制度属于一种相对常见的形式,诞生于七个世纪之前的仲裁制度,最早是由英国发起,在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之后,当今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解决民商事领域纠纷的策略。笔者在承认仲裁所带来巨大优势的同时,也看到了其实施过程中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由于仲裁程序的局限性。在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仲裁的行为人能够相对轻易的对程序权利进行滥用,以至于申请人的程序权利受到侵害。仲裁具有十分明显的自主性特点,正是这一“优势”为其程序能够相对灵活执行,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在实际案件处理中,仲裁的出发点是依据当事人意愿而进行自治,因此当事人是有权利对仲裁机构以及仲裁员选择的,不仅仅如此,当事人还可以对仲裁范围以及仲裁地点进行影响,换句话说,在仲裁中绝大部分事项,都是能够实现当事人自己决定的。这在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利方式解决理由的同时,也无意间伤害到了仲裁被申请一方权利。一旦被申请仲裁人滥用权利生,仲裁申请人权利就难以得到保证,更为严重的是,仲裁委员会以及仲裁庭来讲,绝大部分情况下是找不到有效措施对此进行补救的。举例说明,在2012年的某次纠纷中,使用仲裁方式解决,然而在对仲裁员制定的环节中,当事人选择的是根本就不在本地的仲裁员,导致第一次指定无效,最后重新进行一次指定,以至于耗费大量时间。第二,仲裁法不存在对于第三人参与的仲裁内容,第三人无法像诉讼程序一样进入到仲裁程序中,一次性就解决纠纷难以实施。仲裁协议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自治,因此其有效的范围也只是在协议人之间,对于协议之外的第三人是没有实际约束力的。这就导致在裁决结果中尽管可能会使第三人实际利益受到影响,但是仲裁庭也没有权利让第三人参与到仲裁中。行为人和第三人的纠纷解决方式,只可以在仲裁金歪选择诉讼方式解决,这就导致耗费时间长的同时,对司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第三,运用仲裁程序处理纠纷,一旦发生错误纠正十分困难。仲裁使用的方式是一裁终局制,而不是像诉讼程序那样有着二审以及审判监督等程序。尽管我国《仲裁法》从法律从面上赋予当事人有撤销仲裁的权力,然而撤销权在时间上是有严格限制的,一旦超过了这个时间,想要撤销就完全不可能。不仅仅如此,撤销还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否则人民法院是没有权利裁定撤销的,人们法院审查也往往只是进行程序性事项审查,进行裁定之后,当事人便不能申请再审。诸多麻烦规定使得仲裁程序一旦错误,将会带来很大的理由。第四,仲裁结果的稳定性上难以尽如人意。检测如一方当事人并不满意仲裁结果,行为人不仅仅纠纷解决中法律局限性的认识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同时也可以申请不予执行。无论申请的出发点是什么,都可能引发仲裁结果没有任何效果,纠纷解决只能以重新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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