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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探究中职生法律基础教学过程中劳动纠纷解决途径生

收藏本文 2024-01-24 点赞:7575 浏览:2240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作为职业院校,劳动法律方面的知识是教学的重要内容,笔者在多年教学过程中有些微思考。针对我国劳动法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务,结合国情,鄙人觉得在司法制度改革和创新方面应做如下探索,以期适应经济、社会变革于的需求。文章从劳动法院的概念、特征、设立意义等方面做了分析。
关键词:劳动仲裁;劳动法院;诉讼程序;劳动争议
1003-2851(2013)-04-0211-01
中职生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往往会遇到很多关于劳动纠纷解决的案例,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也会遇到很多劳动纠纷解决的实际问题。在现在社会大背景下,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发展,劳动纠纷争议案件越来越大。但是在劳动争议的纠纷解决方面法律、法规并未发生太大变化,最集中的表现为劳动争议维权耗时费力,真正要维护权益,处理程序多、手续发杂、行政干预压力大。所以,探讨设立劳动法院确有必要。

一、劳动法院的概念和特点

劳动法院应该属于我国的专门法院范畴。专门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它是设在特定部门或针对特定案件而设立,受理与设立部门相关的专业性案件的法院。

1.劳动法院的概念

劳动法院是指设立在劳动部门,受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案件。

2.劳动法院的特点

劳动法院的设置应参照其它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制度,因地制宜,突出特点。(1)劳动法院的级别设置横向——符合案件、当事人实际,纵向——符合国家法院组织体系。劳动法院主要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多、矛盾多发生在基层。所以,劳动法院应该设立为基层法院。由于案件数量多,当事人对劳动行政监察、管理部门调解处理不服可直接向基层劳动法院提起诉讼;(2)审判人员组成,应当适当基层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劳动法院审理的案件属于经济法律部门的案件,是人民内部具体利益的矛盾冲突。审理此类案件要本着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处理案件,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又要善于协调各方利益,既要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生产良性发展。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采用合议制或独任制的审判方式,显然不符合劳动争议处理所惯行的“三方原则”。劳动法院的陪审员应该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参与,尤其要将职工代表的比例适度扩大。这样才能真正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全面贯彻劳动法律的精神。

二、劳动法院的主要职责

1.指导和解

和解在法律上,指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的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也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劳动争议是关系到劳动群众切实利益的大事,劳动法院指导主持和解的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尽可能通过照顾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2.主持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事案件适用简单程序司法解释,规定了打官司可选择简易程序。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先从调解着手考虑,就容易解决和处理纠纷。

3.及时判决

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往往是涉及当地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经济建设、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调整。现行的处理程序要经过仲裁、一审裁判之后又有相当比例的案件进入到二审,导致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成本高,劳动者往往无法承受劳动争议处理周期冗长的成本与风险,投诉、上

摘自:毕业论文范例www.udooo.com

访的情况时有发生。专门的劳动法院则可以节省当事人诉讼时间。

4.劳动法律、法规宣传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是在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是人民法院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劳动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具有开展劳动法律宣传工作的独特优势。一是在普法宣传实践中我们了解到,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最信任的是法院。这是因为,人们往往认为行政机关执法太过随意,对于法的精通远不如法院,而律师往往出于生计的考虑只顾揽案源的需要有对法律的解释会存在主观倾向。二是劳动法院具有开展法律宣传的智力资源。通常来讲,“法官是一个社会法律知识的精英群体,法律水平最高,对法律的掌握最全面,理解和认识最深刻。”所以具有普法宣传的智力优势。三是劳动法院具有开展法律宣传的便利条件。

三、劳动法院的受案范围

1.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包括: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2.受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的案件。
3.受理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检测、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争议的案件。劳动者对执行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4.受理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争议的案件。

5.对劳动者提起“五险一金”诉讼的案件受理,及法律、规定的案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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