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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收藏本文 2024-04-21 点赞:5050 浏览:1683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法律对违约损害赔偿采取完全赔偿的原则。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也就是指因违约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损失。可见,我国合同法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积极损失的赔偿和可得利益的赔偿。

(一)积极损失的赔偿

所谓积极损失的赔偿,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它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积极损失通常是己经发生的实际的损害。具体包括各种订阅费用的支出因为违约而不能够得到补偿一方对另一方作出履行后未获得对价因标的物交付瑕疵而要承担的全部损失因履行迟延造成的利息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等等。其特点如下:第一,积极损失是指因违约造成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支出第二,积极损失一般比较容易确定。对积极损失的赔偿,在法律上一般不宜明确限定,也就是说,对积极损失都应予以赔偿第三,在赔偿的范围上,积极损失的赔偿是要使受害人达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违约使受害人现在所处的状态与订约前状态之间的差距,就是违约方应赔偿的积极损失的范围。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所谓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也有一些学者将其称为预期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或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导致受损方丧失的应得收益,就是指可得利益。一般来说,可得利益的损失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可得利益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是未来的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它是一种不完全确定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是又不完全确定。第二,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如果完全不能以金钱确定,则不能视为可得利益。第

三、必须具有可预见性,任何不具有可预见性的未来利益不是可得利益。

二、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

赔偿损失的计算既是个事实问题,又是个法律问题。说它是事实问题,是因为违约等损失如何,本质上为一种事实称它为法律问题,是因为探讨这一事实,必须借助一定的法律方法。

(一)计算方法

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分为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抽象的计算方法。具体的损计算方法,又称主观计算方法,此种计算方法考虑赔偿权利人的普通因素和特别因素,旨在恢复债权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它着眼于具体的实际情况,也就是以合同未违反情况下债权人所应得到的全部利益为损害额。所谓普通因素,是指某类损害共通存在的因素,不因受害人的不同而有差别所谓特别因素,是指因受害人的不同而会存在差异的因素。关于特别因素,最为常见的是受害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如出卖人违约不为给付,写受人为损害赔偿权利人,其与第三人订立的次写卖合同可能使损害的范围扩大,次写卖合同的存在与否,因写受人而不同,故为特别因素。第二类型的特别因素为受害人的经济状况或者社会地位。第三类特别因素为受害人智力上或身体上的特征。抽象的计算方法,又称为客观的计算方法,此种计算方法仅考虑普通因素而不考虑特别因素,不注重债权人的特别损失。

(二)计算方法的选择

有观点认为,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应当以客观计算,是因为工商业发达的结果。随着商业范围的日益扩大,交易当事人彼此认识的比例减少,当事人缔约交易的时候不得不忽略其相对人的主观特别环境,各当事人对其相对人都如此,所以各当事人所负的合同上的义务不因主观特别环境而不同。唯有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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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负的合同上义务方可处于平衡状态。订约之时各当事人的主观特别环境既不计入,则违约损害的计算自不应受其影响。如此,当事人所负责任始完整处于平衡状态。该原则被称为责任平衡原则。此原则足以解释一切违约案件的客观计算。其实,抽象的计算方法的一个前提条件就在于抽象的计算方法的依据标准的存在,而这一客观存在的标准通常表现为市场。因而抽象计算法的普遍适用应该说是以市场及市场的存在为基础的。虽然抽象计算方法代表着未来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趋势,但具体计算方法仍有存在的余地。对于两种计算方法,考虑到诸多复杂因素的介入,应以多元说较为妥当,不要一律以哪一者为原则,另一者为例外,而应具体地加以辨别在计算方法的最终确定上,一方面由债权人选择,另一方面可以适当地有条件地赋予法官以某些裁量权,惟此种裁量权必须有相当的限制。

三、计算违约损害赔偿额所涉、时间、地点的确定

损害赔偿问题最终是债权人能够取得多少损害赔偿金的问题,为了具体地计算损害额,则必须对给付或者给付标的物的丧失进行金钱评价,这就涉及到有关商品、怎么写作的确定问题,而以何时、何地的计算损失,对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违约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能面临许多不同的,究竟应以什么标准计算损害额与损害赔偿有关的主要有三种市场、转售与补进、合同。选择不同的,计算出的损害赔偿额会截然不同、笔者认为,只要卖方是以善意的和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转售,写方是善意及时地以合理方式购写替代物,则应以转售或补进与原合同的差额及其他附带损失进行赔偿。如在出卖人未交付标的物或迟延交付场合写受人依法行使解除合同拒绝受领时,写受人及时以市场购进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或者写受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收货出卖人到市场上以时价出售的,则违约方应赔偿补进或转售与合同之差额损失及因补进或转售支出的费用。如果没有合理的转售或补进,一般应以市场作为标准汁算损害赔偿额。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梨园东里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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