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经济 >> 经济管理 >> 建筑经济管理 >股份制农民合作社股份制和票权制联系理由设计

股份制农民合作社股份制和票权制联系理由设计

收藏本文 2024-02-10 点赞:5520 浏览:1470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本文对合作社股份制与票权制进行了对比分析,重点阐述了它们之间区别和联系,合作社大会选举或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时,采取“一人权票制”表决,平时的理事会与监事会会议,则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股份制 票权制
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它的生存与发展,其经济基础基本上都属于同类产业农民间的股份制合作经济。说白了,也就是说,农民们出资入股,合伙做产业的生意,形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合作社通过股份制依法运作,创办实体,并进行规范化管理,肯定会赢利,实现股份分红,这恐怕就是股份制合作经济的最大好处。但是,农民间所出资额确有大小之分,多少之分,一般是不可能均股出资的。所以,这里就涉及到股份制与票权制的关系问题。

一、股份制与股票制的区别问题

股份制对于当今中国的广大产业农民来说,并不十分陌生,但也不十分清楚。自从我国解放以来到现在,广大农民还从未有真正使用过,在农村谁也没有搞过什么股份制合作经济。过去所讲的公司发行股票指的就是股份,拿钱写股票就是拿钱写股份。
所谓股票,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其投资者按持股份享受权益并承担义务的任何形式的证券。
根据其权利的差别,股票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股票。普通股是最普遍的投资形式,是构成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的基础部份。但普通股票风险大,股息不稳定,甚至有些时候股票所表示的原值也会涨落。按照规定,普通股票的持有人一般都享有四种权利:一是作为股东有参与决策和经营权,它具体表现在股东大会上有发言权、选举权及表决权;二是有新股优先认购权,如公司再发行新股票时,普通股可有权优先认购;三是享受分发红利权。普通股可凭自己所持的股票权额领取股息;四是具有财产分配权。当公司解散清算时,偿负债务后,有权享受分配其剩余的财产。而优先股的股东则只享有某些优先股权,例如,可先于普通股票取得利息;公司破产时可优先受偿等等。
但股票投资则属于无期限,一旦入股则不能退股。

源于:论文格式范文www.udooo.com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股份属于入股志愿,退股自由。股份制与股票制是截然不同的两种股本形式。股份制是合伙人出资入股,可在合伙帐目上反映出来其股份多少,不发股票,顶多发一个股金证。而且凡股份制合伙的人基本上都是同类产业、具有共同赚钱方式和共同目标的人,其范围比较狭窄,具有一定的组织性;股票制是任何有钱的人都可认购去写,范围比较宽广,具有一定的社会性。

二、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股份制问题

目前全国各地已经成立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上都属于股份制的合作社。但按照有的合作社已经率先对股份制进行实践的来看,他们把入社成员出资的股份,是按照四种类型分开的。
一是叫资格股。所谓资格股是指社员参加合作社必须缴纳的最低基础股金,一般每户(人)属于一个资格股,资格股有一个权,也叫股本权。
二是叫投资股。所谓投资股是指在社员刚投资时,自己又追加投资若干股本所购写的资格股,或由于合作社资格股不足以运作需要补充资本时所又增加的资格股,都叫投资股。
三是叫流动股。所谓流动股是指社员暂时闲置、且不满一年的可用资金,用来临时购写资格股或合作社按照资格股份临时从社员手中借来秋后偿还的资金。
四是叫国家社会公共股。所谓国家社会公共股是指合作社所接受国家或社会组织及个人,对合作社的无偿扶持资助的资金,叫国家社会公共股。此股既不能量化到农民个人资格股中,也不能私自挪作它用,可放入合作社公共积累即公积金中用以扩大再生产。国家社会公共股只有监督权没有表决权。
笔者认为,股金是明晰产权制度、建立治理结构的十分重要的基础要素,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带有正社员性质的股份制农民的经济参与,才能自己担起经济事务的管理责任和合作社经营风险的责任,真正做到自我组织、自我投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受益的新经济合作组织。

三、股份制与票权制的关系问题

在股份合作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里,理应是谁投资最多、股份最大,谁就应该主宰合作社的一切大权。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要实行一人一票制”,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又进一步规定了附加表决权。
所谓 “一人一票制”,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时,每个成员都具有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也就是说,股份制农民的股份大小与股份制农民在合作社中享有的表决权没有直接关系,每名出资的股份制农民各自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是任何人也不许限制和剥夺的。
所谓附加表决权,我们姑且叫它“一人权票制”。这种“一人权票制”就是指最多股份的农民,在享有“一人一票制”的基本表决权以外,还额外享有的权。换句话说,“一人权票制”,就是将一个最多股份的农民所拥有的参股资本数量折合了表决权。这样做的好处是使与股份相结合。
这样一来,“一人权票制”既体现了合作制的优点,又继承了股份制资本的利益驱动的特点。我们说,合作制保持公平,而股份制则保持利益驱动,使公平和效益两个轮子一起转起来。但“一人权票制”也不是无止境的,附加表决权也不是无限制的,它是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权,不许超过本社股份农民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最后,我们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作社大会选举或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时,要采取“一人权票制”的表决方法;平时的理事会与监事会会议,要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法。
作者简介:李莉(1966—),女,辽宁锦州人,职称:高级讲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