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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论检察权性质选题

收藏本文 2024-01-30 点赞:4624 浏览:1634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检察权的性质是我国检察制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职权架构,也关系到检察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和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更涉及到在我国现阶段宪政架构下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与运行等重大问题。关于检察权的性质,学术界持不同理论观点。笔者认为,这些理论观点都揭示了检察权的某个或某些方面的属性,只有从实然角度反映检察权的本质特点才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和实践指导作用。
关键词:检察权 性质

一、关于检察权性质的主要观点及评价

目前我国学界对检察权的性质已经作了一定的探讨,意见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行政权说,认为

摘自:学术论文翻译www.udooo.com

检察权就是行政权。行政权说有将检察权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权的嫌疑,因此遭到一些学者的批判。依据行政权说,既无法解释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的独立判断权和处置权,又容易使检察权服从于一般的行政权,使检察官听命于政府首脑,从而严重损害依法治国原则的贯彻落实。

(二) 司法权说,检察权的司法色彩是比较浓厚的,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首先,公诉权是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力。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材料,决定是否起诉并在法庭上支持公诉的权力。
其次,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检察官的工作体制中有两个支柱性的基本原则,即检察官一体化原则和检察官相对独立原则,它们是对立统一的,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形成完整的检察体制。
最后,检察权以实现法律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检察官享有法律守护人的地位,而且是完成司法程序的重要推动力量,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之

一、对审判活动发挥着重要的制衡作用。

尽管检察权具有许多方面的司法属性,但是,它的基本职能就是通过起诉、抗诉、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必要时提交人民法院或人民代表大会裁决,因而,它不具备司法权的最根本、最本质的属性,即中立性和终极性。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检察权就是检察权,检察权不属于司法权的范畴,也不是所谓的"另一类司法权"。
(三)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认为检察权和检察官兼具司法与行政的双重属性。双重属性说中又分成两种观点。"检察权一方面有执行法律的职能,本质上属于行政权。另一方面公诉权与审判权直接关联,从而又具有与审判权同样性质的司法性质"。因此,检察权有着行政与司法权两面特点。这种观点在承认时偏重于行政性。而台湾学者林珏雄将检察官的法律地位概括为"余非上命下从之行政官,亦非独立自主之法官,余乃处于两者之间,实现客观法意旨并追求真实与正义的司法官署!"这是对双重属性的另一种界定,偏重于司法性。西方各国奉行三权分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没有介于行政、司法之间的第四种权力存在。即使在没有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国家权力一般也是作上述三种分类。我们只能在上述三权中寻找检察权的归属。这种将检察权归入行政性却又承认司法性或归入司法性却又承认行政性本身就存在矛盾,因为行政权和司法权是截然不同性质的两种权力,运作方式完全不一样,将它们同时作为某一种权力的属性,恐怕是无法协调的。另外,双重属性说使检察权变得支离破碎,不利于从整体上对其进行把握。
(四)法律监督说,认为法律监督才是检察权的本质特点,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都只是检察权的兼有特征和局部特征。首先,法律监督说的主张者基本上来自于检察机关。于是,认为他们是维护部门利益而不是基于求真务实的学术立场便是对之最大的攻击了。其次,法律监督说破坏了良好的诉讼三角构造。当控诉方拥有监督权时,审判方和辩护方都要接受控诉方的监督,一方面会导致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直接受到检察机关单方面的强制性干预和影响,司法权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就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还会使刑事诉讼的核心机制--控辨平等原则化为虚无,最终将彻底瓦解整个刑事诉讼结构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进而危及法治社会的根基。第三,会引发一些不可克服的理论障碍。如法律监督权应当监督一切诉讼行为,也就是说检察官自己也应监督自己的行为,这种身兼运动员、裁判员二职的制度,是非正当的程序。

二、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检察制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和产生的,是国家权力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议会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人民代表大会是"兼省立法和行政的工作机关"(马克思语),即实行议行合一;而议会制度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各自独立,相互制约,即实行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封建集权制的主要区别在于,它实行集中制,而封建集权实行个人专制。
从社会主义国家将近一个世纪的政治实践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议行合一原则主要是指:(1)人民代表大会高于其执行机构,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是其执行机构的权力渊源;(2)人民代表大会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享有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权力。议行合一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诸执行机关分立的基础上的合一,并不否定国家机关之间必要的、合理的分工;议行合一是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对其诸执行机构的领导和监督关系,并不排斥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诸执行机构之间的分权与制约。从一定意义上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议行合一,是一种建立在基础上的行政性的管理模式。从政治制度发展史来看,庞大的行政化管理体系必须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关,及时排除违规行为和异已力量,以保证政令的畅通和行动的统一。

三、我国检察权性质的合理定位

比较各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史,对我国检察权性质的合理定位,还要站在检察权之外,正视我国司法改革取得的成果,力求在传统与现实之间找到一种平衡。考察检察权性质诸学说,以"司法权与行政权双重属性说"比较符合我国的传统与现实。列宁司法监督思想直接影响我国检察机关相对独立性以及检察一体原则的确立,使我国检察权的内部结构形成了具有行政权属性的层级式结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等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使检察权具有同司法权一致的目标,因而检察权同时也具有司法权的属性;最后,双重属性的确立,将有利于保障我国司法改革取得的成果,对实现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具有更加积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邓思清:《检察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
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3]参见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期。
[4]参见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检察论坛》2008年第2期。
[6] 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120页。
[7]转引自黎敏:《西方检察制度史研究--历史缘起与类型化差异》,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版,第51页。
[8] 参见王戬:《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下的检察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4页。
[9] 韩大元、刘松山:《论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10] 张智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理论探索--检察权基础理论30年研究评述》,《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
[11] 连俊峰:《我国检察权的法理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4月。
[12] 参见任文松:《法律监督权研究--以法律监督权的发展历程为主线》,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6月。
[13] 徐军:《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4页。
[14] 张智辉:《法律监督辨析》,《人民检察》2000年第5期。
[15] 参见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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