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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刑法保护

收藏本文 2024-04-04 点赞:5196 浏览:1954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商业秘密的特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本罪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侵权性商业秘密犯罪行为、违约性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和第三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
关键词 商业秘密 刑法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罪
:A
商业秘密早在封建社会或者更早的奴隶社会就以“祖传密方”、“家传绝技”的形式存在了,只是还没有赋予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那种可转让、可写卖的性质豍。在今天,国际竞争日益加剧,商业秘密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与重视。如何保护商业秘密以保障技术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有效全面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各国立法共同研究的课题。笔者将围绕以上问题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作一探讨。

一、正确认识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

商业秘密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创造价值的一种能力和资产,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在我国,1991年4月19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最早出现了“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尤其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关税的降低,国民待遇,无歧视原则的实行,现代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的日益加剧,拥有商业秘密的竞争者往往处于优势地位。所以,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并且在许多国家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尤其是得到了刑事手段的保护。

(二)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

关于商业秘密的内涵,WTO及其成员有着各自不同的解释。但普遍认为商业秘密有如下特征:
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是其秘密性特征的体现。这也是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权利人为谋取正当利益,通过投入和努力,研制开发,实践和积累而获得具有经济价值的某种信息。
2、价值性。又称为经济性,即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能给权利人在竞争中带来优势豎。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商业秘密应具有经济价值,通过现在或将来对商业秘密的利用为权利人带来能够看得见的经济利益。总而言之,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根本原因。
3、实用性。要求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能够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价值。它不限于目前可以在商业中运用,也包括将来可以在商业中运用的信息,它可以被运用到一定的生产方法或技巧中,。没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抽象的概念、原理和原则如果不能转化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方案也不能获得法律保护豏。
4、管理性。又称为防范性,即权利人就其商业秘密主动采取了保密措施,防止内容泄露。这些措施包括:对内,与企业职工及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合同,制定保密制度等;对外,从硬件上采取措施如加强警卫,安放监视器材,上锁,设置等豐。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特征,才能称得上是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才能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

二、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现状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其法律保护理应引起人们的关注。在我国刑法又是如何保护商业秘密的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问题来看: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以归纳出本罪的有机构成:
1、犯罪客体。有学者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权豑。笔者认为不妥,本罪的客体应该是复杂客体,不仅包括商业秘密人的合法权益,更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公平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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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这就更加肯定了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正确性。
2、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表现为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同意。
其次,行为人须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地说,包括:(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盗窃,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他人所知悉的方式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利诱,是行为人以高额物质报酬、优厚工作条件或其他利益,引诱了解、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胁迫,是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及其他知情人进行涉及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的要挟或胁迫,迫使其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而其他不正当手段则是指上述三种手段之外,违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意愿,可以获取商业秘密的其他违法手段豒。(2)披露、使用或者与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是指行为人将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高者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第三人,或将商业秘密的内容公之于众,披露的方式不限,口头、书面、公布、展示均可。(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因生产、经营或管理的需要,通常得让其雇员掌握或使用某种商业秘密。(4)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此情形下行为人不是指直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与前述三种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不同,此类行为时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最后,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种损失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有形的,亦可是无形的。实践中一般认为下列几种情况应认定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1)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造成他人重大经济损失的;(2)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致使权利人丧失竞争优势,倒闭、破产的;(3)侵犯商业秘密致使权利人商誉、信誉受到严重影响的;(4)侵犯商业秘密致使权利人死亡的;(5)侵犯他人重大商业秘密势必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的,等等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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