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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缺陷与对策如何写

收藏本文 2024-02-20 点赞:6445 浏览:1926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当今世界,知识产权是最重要的财富资源和生产要素。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中国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知识产权是基于工商业标记和创新智力成果依法产生的权利统称。本文从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入手,通过分析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缺陷的原因,进一步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缺陷;对策
刑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终极手段,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当某种行为在运用其他法律不足以控制其违法性或有违法性时,就要求用刑法的调整。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民事保护与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共同组成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网,在这当中刑法的调整效用为最大,由于刑罚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且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侵权的行为越来越猖獗,只能通过刑法这个最严厉保障手段才可以有效地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刑法的最后保障性质决定了知识产权犯罪需要刑法的介入和调整。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知识产权是对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和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的信誉、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随着科技在社会生产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也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国际竞争力及财富的重要标志。法律保护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权利的本质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刑法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构建中发挥无可取代的作用,是社会秩序维护的最后保障。需要进一步了解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甚至是整个社会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方面的各项机能。
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是比较晚的,但是最近各种因素影响下,我国已经加大了建设知识产权制度的步伐,同时,也加大了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力度。但是,不能盲目沉醉于制度建设上的现有成就,要看到,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制度只用了二十多年的时间完成,然而发达国家却用了将近二百年的时间,其结果至少表明,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是出于比较薄弱状态,虽然我国已完成了表面上的制度建设,但是在建设内在的国民知识产权意识上还有很多的不足。同时,要看到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很大程度是靠外力的作用形成的,这也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很少具有其独立的品格。运用刑法的手段打击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使其成为侵犯知识产权保护最后的一道防线,这也符合世界刑事立法普遍的趋势。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是比较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仍然还处于不尽完善当中,尤其刑法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方面显得特别力不从心,捉襟见肘。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缺陷

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力度的方面及其对侵犯知识产权罪惩罚严厉程度上,已处于世界的领先地位,但还是存在着一些缺陷。

(一)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中客体地位轻重错置

在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己得到充分的认识,在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也是日益加深,同时知识产权的制度对于知识资产的交易与开发的重要性同样是不言而喻。在我国,社会经济秩序是知识产权犯罪侵害的主要客体,也就是国家的经济增长和市场经济秩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一种复合客体,即知识产权拥有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利益。这两种客体地位之争,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价值之争,即秩序优先的选择还是权利本位。

(二)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不足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利用刑事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指由公诉人代表国家或者其他享有知识产权权利的自诉人,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人向人民法院所提起刑事诉讼,以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在我国,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是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这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两个基本手段。但在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如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查处的很少,但是实际的发生很多,对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很少,但是进行行政处理很多。

(三)刑罚结构体系不太合理

从我国的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结构上看,虽然也采取罚金刑和自由刑相结合的模式,但是存在着两个明显的不合理之处:罚金刑地位较低,更遑论资格刑;偏重于自由刑,自由刑刑期较长。受现代刑事政策与刑法思想的影响,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犯罪惩治,已经逐渐注重刑罚的效益,抛弃报应刑的观念,所谓的刑法主要功能即防止人们规避自愿地补偿交易体系的市场效益。因此在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配置上,采取了罚金刑和短期自由刑相互结合的方式,但是却更加偏重罚金刑的运用,同时,加以使用资格刑的辅助运用,在实现知识产权犯罪惩治方式多样化的同时,开始更加注重对文明,经济,人道的刑罚适用价值目标的追求。如此一来,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结构就显得非常不合理了。

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对策

当前,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一定会破坏国家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以此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目前的现实生活中,知识经济发展使得知识作用愈来愈为被人们所重视,它的价值也得到愈来愈多的体现,知识在作为一种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在日益受到严重不法行为的侵犯。

(一)调整刑罚结构,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

尽管我国在不断的降低著作权犯罪的门槛,还是不能从根本上遏制侵权盗版的行为。所以加强刑事司法的打击力度必须更着力于打击是否有效和法律能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等方面。若是法条严苛,但是实际的执行却不力,既有损法律的尊严,也达不到所制订法律的目的。因此,调整我国的现行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体制是很有必要的。对于知识产权犯罪刑罚制度的调整,还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适当简易程序、扩大自诉适用的范围,甚至还可以尝试实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和解,以此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二)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

目前,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体制是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犯罪案件时采用的普遍方式。在知识产权法律及行政法规中,都有类似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对于危害后果比较轻微、若尚末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主要通过行政制裁的方式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基本要求。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普通的行政制裁已经达不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了,此时就必须进入到刑事的管辖领域。

(三)建立执法资源的共享机制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客体是指我国的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知识产权社会关系[3]。从本质上来说,行政手段是政府行使公权力,知识产权就是一项私权利,使用公权力单纯的为私权利怎么写作是很不恰当的。所以运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更多的应该是从维护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市场经济秩序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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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角度出发。要加强国民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以便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一步恶化从而成为知识产权犯罪,一定要保持行政执法的高压态势,常态化,不能只搞一阵风式的运动,运动后不闻不问,但是运动时轰轰烈烈。
四、小结
文化产业、科学技术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是推动世界文明进步的巨大动力,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国际竞争力及财富的标志,一个民族和国家的繁荣昌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同时怎样通过有效的手段加以保护上升为最重要的课题,法律保护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4]。刑法保护作为最直接、最严厉的手段为知识产权支起了安全的屏障。
参考文献
王克鹏.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11).
陈晖.论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宽严相济[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1,23(4).
[3]郑友德,曾旻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及完善建议[J].知识产权.2012,(1):36-41.
[4]高阳军.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弊端和改革措施[D].山东大学.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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