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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以婚姻继承制度论罗马民法妇女地位

收藏本文 2024-04-22 点赞:34400 浏览:15853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罗马民法大全的颁布可以说是妇女地位提高的分水岭。我们可以说妇女是在此时享有与夫权同等的婚姻权利;也可以说妇女是在此后享有与夫权平等的继承财产的权利,从法定继承的宗亲制度中解放出来。本文尝试从罗马民法大全颁布全后对比来阐述妇女地位的变化情况,并分析对当代婚姻继承制度的影响。
【关键词】婚姻继承制度;罗马民法大全;妇女地位
罗马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或国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汇编式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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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它的颁布是统治者为了维护奴隶制政权的需要,我们还是可以从婚姻继承方面看出它在对妇女地位规定上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一、罗马民法大全颁布之前,妇女在婚姻继承制度中的地位状况

此时的罗马妇女仍然受着“有夫权婚姻”制度的禁锢,在该婚姻制度下, 妇女出嫁到丈夫家庭后即与其娘家脱离亲属关系, 而加入其丈夫家族, 地位则是完全在其丈夫之下, 如果其丈夫不能独立地在家庭中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则由丈夫这边的家父代行夫权。这颇有我国古代妻为夫纲、子为夫纲的纲常之嫌。妇女必须服从在丈夫的专制管理之下,妇女的地位是非常低下的,她可以被卖掉也可以变成像奴隶一样没有身份。婚姻缔结的形式也非常简单, 我们可以发现在神像面前共食一份食物或通过固定的交易方式又或者男方和女方连续同居在一起一年我们会发现所谓的婚姻关系即告成立。可见在罗马民法大全颁布之前,妇女的地位犹如像商品一样写卖,像动产一样有时效取得之规定。
在继承制度中妇女的地位受到了宗亲制度枷锁的束缚,她们不能享受到在未脱离娘家之前的继承权益,一旦嫁出去后即不能继承自己血亲的财产权益,且脱离了属于自己本来的宗族关系。在现代男女平等的原则早已被奉为真理的今天,我们很难相信在古罗马时期男女在继承上不平等,而且是通过或没有继承权或不能继承超过一定额度的遗赠方式实现的。废弃遗嘱继承时,妇女不能像男人一样限定废除,只能概括地废除。

二、《罗马民法大全》颁布之后,妇女在婚姻继承中的法律地位

《罗马民法大全》颁布后实现了“有夫权的婚姻”向“无夫权的婚姻”制度转变。丈夫在该婚姻制度下不会因为结婚而取得了对他们妻子的人身权。换言之,妇女在婚前婚后的地位保持不变, 不会因为结婚嫁人而丧失了原来的家父权支配下的成员关系。在其父亲死后她可以取得独立的自然权利; 妇女在成为妻子后不受到丈夫夫权或丈夫父权的管辖控制,那么她的地位则达到了与丈夫同等的地位,谁也不会比谁高一等。也就是说, 这种制度下的婚姻是不会产生夫权的后果, 妇女在这种情况下不受其丈夫支配。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完全与其未婚时无异, 妻子可以保持其人身和财产的独立。可以说,在《罗马民法大全》颁布后改善了广大妇女的人身和在家庭中的地位。
《罗马民法大全》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财产权益。此前妇女的嫁资在“有夫权婚姻”制度下是由其丈夫任意支配的,妻子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一切财产的所有权归妇女的丈夫, 因而妇女嫁资必然被当成为丈夫的财产的一部分, 丈夫享有绝对的权利, 而妻子则无权干预丈夫的使用。除非丈夫和妻子在结婚之前有约定,否则不能主张任何权益;此后的妇女可以在《罗马民法大全》的庇护下,夫妻之间可以实行分别财产制, 也就是说夫妻财产可以各自独立,妻子的嫁资财产当然也可独自保留, 法律规定非经妻子的同意, 丈夫或家父不得处分她的所有嫁资。不管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嫁资被丈夫或其家父处分后有无归还约定, 婚姻关系解除时, 除非出现了妻子的过错导致双方离婚这种情况,丈夫使用都应归还给妻子;当妻子死亡后, 嫁资则应归还给妻子的继承人。 “婚姻赠与”的财产同样也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在《罗马民法大全》颁布之前,“婚姻赠与”的财产在一般的婚姻存续期间交予丈夫管理, 这往往会出现丈夫利用管理财产的机会, 对于“婚姻赠与”中的财产所进行的转让、抵押等处分的行为,会进一步侵害妻子财产上的合法利益。为了保护罗马妇女的财产权益, 《罗马民法大全》规定由不动产所构成的“婚娶赠与”在任何情况下, 都不能被丈夫抵押或者转让出去。在出现被抵押或者转让出去后的情形后,妻子则可以有权行使法律所授予的权利恢复对赠与的财产,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婚姻赠与”如果是不动产, 那么丈夫不能进行变卖、抵押或作其他处分。

三、《罗马民法大全》对妇女地位的影响

(一)罗马妇女人身处境的改善

首先罗马妇女脱离了终身受到夫权监护的羁绊,不再受到有夫权婚姻制度的影响。妇女因为没有独立的人格,所以不管其年龄的高低、知识经验的丰富、体力的强弱,都不能摆脱终身受监护的羁绊。而男子则不同,一到法定年龄后即可成为妇女的监护人。所以妇女在未出嫁之前受家父权监护,而嫁作他后受丈夫及其家父权监护。在丈夫和家父不在的情况下仍应继续终身从属于最近的男性亲属,并以他作为其监护人。在《罗马民法大全》颁布后,妇女则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行动。其次,妇女的人身权有很大的保护。《罗马民法大全》中有禁止对妇女实施逼良从娼的非法行为的规定,对这类行为实行严惩,实施者将被罚掉重金。《罗马民法大全》也禁止对妇女进行性侵害的非法行为,如果在该行为上施加了暴力、伤害等行为,或是绑架罗马处女、寡妇、修女等,不管罪犯是对这种无耻罪行提供协助者,这些人将被科以死刑。再次,妇女在刑罚方面也受到了一定的照顾,我们发现根据妇女的性别及其他特殊情况妇女们受到了法律的优待。怀孕的妇女在将要实施死刑的处罚时,可以为其延后,待生产以后再行刑。为了使妇女免遭肉体的折磨,她们将不被关进监狱。即使是严重的罪行,也只能将她们送进修道院。由此可见,《罗马民法大全》的确在很大的程度上改善了广大妇女的人身处境。

(二)罗马妇女的财产权益有保障

首先对妇女的嫁资的保护,前面已经论及妇女的嫁资,其丈夫不能够任意支配。妇女和丈夫对各自的财产有管理的权利。丈夫在对妻子的财产进行抵押或转让时,妻子可以取得丈夫所有财产的担保。妇女的婚娶赠与财产如果是不动产的话,那么在任何情况下将不能被丈夫不能抵押或转让。如果出现它被抵押、转让给第三人时,那么妻子有权依法恢复对它的权利。为了做到作为妻子的妇女不蒙受任何损失,法律规定即使她们同意出让或抵押婚娶赠与财产,妇女对财产的权利依然保持不变。即使取得了妻子的同意,丈夫也只有在有足够的财产来补偿妻子的赠与财产时,他的转让行为才能构成合法,这无疑中给了妇女的财产设置了一张非常牢固的法律保护屏障;其次在财产继承上,《罗马民法大全》通过在法定继承中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来保护妇女在财产上的权益,依《罗马民法大全》的规定,在进行法定继承时,只有亲等的差别,而无男女性别的差别。每一个基于合法婚姻出生的后代,无论男女,都有享受法定继承的权利。并且亲等相同者,按人平均分配。也即在同一亲等的顺序下,无论男女都应该获得相同的财产份额。由此可见妇女在《罗马民法大全》后财产的权益得到了较好地程度保护,而财产权益的保障也就能体现法律对妇女权益的重视,妇女也是和男人一样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地享受继承财产的权益。

四、《罗马民法大全》对后世立法关于妇女婚姻继承方面的影响

在今天看来,各国在婚姻继承方面的法律无不确定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妇女拥有独立的人格权利,无论是在人身还是在财产上的权益都得到了法律的进一步保障,妇女拥有独立的婚姻自主权,可以有缔结婚姻的自由,也可以有解除婚姻的自由。女方在男方过错性的婚姻解除时可以向男方所要经济补偿。男女平等的原则早已深入人心,男女双方彼此都不能干涉对方的权利。在财产的支配上双方可以约定各自的财产相互独立,也可以共同使用,但是任何一方不能够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婚姻财产的处分男女双方拥有相同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必考虑双方收入状况的差异。双方的财产也可以互为继承,并且男女双方的继承份额和顺序是相同的,这在世界各国都是通行的做法。在遇到特殊的情况下,妇女可以全权受到委托作为自己丈夫的写作技巧人,丈夫也拥有向女方一样的权利。双方可以互为写作技巧人,维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当有出现妇女的权益受到男方侵害时,妇女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说妇女的地位提高归因于后世的立法受到了《罗马民法大全》的影响,如若没有《罗马民法大全》对妇女地位保护迈出的一小步,就没有后世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全面完善。
参考文献:
谭建华. 《罗马民法大全》与罗马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J].湖南第一师范学报, 2005.
查士丁尼(著) 徐国栋( 译).法学阶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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