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管理学 >> mba >> mba研究方向 >简述豁免我国老年人死刑豁免制度不足和立法倡议

简述豁免我国老年人死刑豁免制度不足和立法倡议

收藏本文 2024-02-18 点赞:19881 浏览:8475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本文从我国实行老年人犯罪死刑豁免制度的实践意义入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死刑豁免制度存在的不足,最后对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 老年人犯罪 年龄 死刑豁免
:A

一、我国老年人死刑豁免制度的实践意义

2011年

源于:毕业设计论文致谢www.udooo.com

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第三条规定,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标志着我国老年人犯罪进入后死刑时代。老年人由于机体衰老及脑功能的衰退,各项生理功能及躯体状况减退,反应事物能力差,活动能力迟钝,使得他们认识、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逐渐下降。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一般成年人相比,会有所减弱,有的甚至是严重减弱。因此,将老年人纳入刑法关于特殊群体从宽制度范围,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环节的体现,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此外,受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通常有别于一般的犯罪,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犯罪后也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高龄老年人在人生道路上已“去日无多”,对其仍适用过于严厉的刑罚,既不人道,又反而会使刑法无法获得普通民众的认同,甚至产生反感情绪。对老年人犯罪设立从宽处罚的规定,符合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体现对老年人的关爱,有利于彰显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二、我国老年人犯罪免死制度的不足

(一)关于年龄起算点。

在我国凡是适用老年人犯罪免死制度,必须是以审判时的年龄为适用依据,而不是以犯罪时的年龄为标准,个人认为这是不妥的。
以审判时的年龄作为我国老年人犯罪免死的年龄起算点,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检测如罪犯犯罪时并没有年满七十五周岁,那时的他或她恶贯满盈,犯下了滔天大罪,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重大损失,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遭到极大破坏,而在审判时该罪犯却达到了七十五周岁甚至成为了高龄老年人,若此时以审判时的年龄为准,免予判处死刑,那么我国刑法的惩罚功能和保障功能都将得不到充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将难以伸张。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这是我国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根据此规定,若一罪犯在年满五十六周岁时触犯了我国刑法,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在经过了十九年之后,该罪犯才被缉拿归案,接受法律的审判,而其己经成为了一个年迈体弱的老人,若以其接受审判时的年龄为准,那么就可能会出现这种怪现象,罪行累累的罪犯在外逍遥自在了十九年之后还能受到法律的宽有,只能说这样的立法可能低估了罪犯的智商,也许忽略了普通老百姓对于严重犯罪的极大厌恶,罪行累累的罪犯也许会因为有此一根有力的救命稻草而欢天喜地。如果罪犯的智商再高一点,犯罪后在外逍遥几年,甚至十几年,顺便收集“道上”其他人的一些罪行,等自己达到了法定的免死年龄,再去投案自首,并和盘托出其他人的罪行,既能博得自首加立功的“好名声”,还能免予死刑处罚,此外,还有可能获得其他的从宽处罚,此为一举三得

(二) 关于年龄下限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修正案》的规定,我国老年人犯罪免死的年龄下限是年满七十五周岁。个人认为,我国老年人犯罪免死的年龄下限以七十五周岁为标准有过高之嫌。
我国居民的人均寿命相比,以七十五周岁作为我国老年人犯罪免死制度的年龄下限显然过高,以至于适用该制度的机会将会很少,因为罪犯的平均寿命绝大部分可能达不到七十五周岁,这就可能导致该制度因适用较少而失去存在的意义。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若以此为我国老年人犯罪免死的年龄下限,又有立法过宽之嫌,这是因为我国刑法意义上的老年人的界定与其他法律对于老年人认定的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我国刑法强调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相结合的价值取向,而其他法律大多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故而我国老年人犯罪免死制度的建立施行,应该同时体现我国刑法的惩罚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就该制度而言,其本身就已经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若以其他法律界定老年人的年龄标准为刑法免死意义上的老年人的界定标准,那么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就不能充分体现我国刑法惩罚犯罪的功能,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也会有所减弱,故有立法过宽之嫌。

(三)关于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修正案》的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罪犯不能免于死刑处罚。犯罪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这表明该种行为已经超过了我国刑罚宽有的底线,属于应该严厉惩处的犯罪行为。那么该行为一定是我国刑法分则判定普通人死刑的客观条件之一,所以要明确“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范围,就应该了解我国刑法关于普通人适用死刑的客观条件。所以,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就应该总结归纳我国关于普通人适用死刑的规律,进而由普通人适用死刑的规律推导出我国老年人犯罪免死制度否定适用的确切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可见,我国刑法总则对于死刑的适用条件仍然不够清晰,对于明确“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意义不大,仅仅可以作为我国普通人犯罪判处死刑的一般条件。所以,刑法第八修正中“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比较难以界定,这就会给司法适用我国老年人犯罪免死制度带来困难。

三、我国老年人犯罪免死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以犯罪时的年龄为我国老年人犯罪免死制度的年龄起算点。

若要彻底排除以审判时作为我国老年人犯罪免死的年龄起算点可能带来的隐患,直接以犯罪时为我国老年人犯罪免死制度的年龄起算点也许是比较合适的。如果我国暂时没有出台相关解释来支持以犯罪时为年龄起算点,那么也不能仅仅以审判时的年龄为起点来搞一刀切。如果罪犯是现行犯,审判时的年龄已经非常接近我国刑法第八修正案规定的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龄条件,那么结合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个人认为,也可以酌情免予死刑处罚。但是应该完善相关立法严格限制该自由裁量权,以免使老年人犯罪酌情免死制度演变为权贵犯罪的免死金牌,或者成为司法腐败的温床,故而若要建立我国的老年人犯罪酌情免死制度,我国的刑事立法还应该严格明确具体的适用条件。但是我国老年人犯罪免死制度已经公布施行,颠覆我国老年人免死制度的年龄起算点是不太现实的,可能导致立法成本升高,所以建议通过进一步的刑事司法解释采用双轨制,即对于现行犯,以审判时的年龄为起算点,并且还可以依此为依归,对于审判时的年龄非常接近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罪犯,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免予死刑处罚,建立我国的老年人犯罪酌情免死制度;对于非现行犯,则以犯罪时为起算点。

(二)以六十五周岁为老年人犯罪免死制度的年龄下限。

为了使我国的老年人犯罪免死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结合我国居民期望寿命的平均值和我国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将我国老年人犯罪免死制度的年龄下限界定为六十五周岁,那么年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因适用我国老年人犯罪免死制度被而被判处无期徒刑,其至少要在监狱中服刑十三年,服刑期满后,其年龄将不低于七十八周岁,略高于我国居民期望寿命的平均值,这样规定不但可以使我国的老年人犯罪免死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老年罪犯服刑期满后的年龄略高人均期望寿命,也符合我国公民人均寿命不断提高的社会现实,具有适度的超前性。此外,为了避免我国老年人犯罪免死的年龄下限标准过高带来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刑事司法解释采取划分年龄段来解决这一问题。具体来讲,在我国老年人犯罪免死制度年龄下限的基础上,实行年龄分段。同样结合我国居民期望寿命的平均值和我国《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十五条的规定,具体划分为三个年龄段,如年满六十五周岁至不满七十周岁、年满七十周岁至不满七十五周岁、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对于年满六十五周岁至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罪犯,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免予死刑处罚;对于年满七十周岁至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罪犯,应当免于死刑处罚,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罪犯,必须免于死刑处罚。
(三)“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仅限于以严重暴力手段侵犯人类生命权利性质的犯罪行为。
我国死刑适用的一般规律:首先,凡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一般判处死刑;其次,凡是以暴力手段致人伤残、死亡的,一般判处死刑;第三,情节特别严重的,部分罪名规定一般可以判处死刑;第四,数额特别巨大的,部分罪名规定一般可以判处死刑;第五,造成严重损失的,部分罪名规定一般可以判处死刑。其中,我国刑

摘自:毕业论文标准格式www.udooo.com

法分则中有些罪名有时需要同时满足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造成严重损失这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两个或者三个同时满足,才可以判处死刑。唯独具有故意杀人性质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性质的犯罪行为,只要满足其一,一般就会判处死刑,惩罚相当严厉;以暴力手段致人伤残性质的犯罪,特殊情况下可能也会判处死刑,这其中就包括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性质的故意伤害行为。那么根据我国普通人适用死刑的规律,可以看出,我国审判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不予免死的犯罪行为应该仅限于严重暴力侵犯人类生命权利性质的犯罪行为,对于诸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生命权利除外)、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九大类罪名,我国审判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在触犯上述罪名时,应该免死,特别是对于民愤极大地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其也包含在免死之列。对于诸如危害公共安全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犯罪中存在的暴力侵犯人类生命权利性质的犯罪行为,个人认为对于触犯上述行为的老年罪犯,不在免死之列,只不过本人觉得不应该以上述几类罪名来定罪,而应该单独的以故意杀人罪来判处死刑,这样操作起来可能会比较方便,同时也彰显了我国刑法保障公民生命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决心。□
(作者:郑君芳,硕士研究生,助理检察员,从事法律研究,任职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郑黎明,本科,检察员,从事法律研究,任职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年 7 月第 2 版.
[3]卢明名.论国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 年第 26 期.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