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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法律制度完善资料网

收藏本文 2024-03-25 点赞:4671 浏览:1476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企业带来机遇的同时带来了挑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是每个企业需要面临的问题。公司合并是当今世界各国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司实现扩张规模、击败竞争对手,从而壮大发展的有效而常用途径之一。通过合并行为,企业可以迅速地扩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以实现规模经济。与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制度的规定存在着过于原则性、简单化等诸多问题,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存在着许多交叉的地方。立法上确立的一些保护措施,并未能真正起到保护利益相关者的作用。
本文在对目前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利益相关者的法律保护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探求完善我国公司合并法律制度,有效保护公司合并利益相关者的改革路径。
关键词:公司合并 利益相关者 法律完善

一、公司合并与利益相关者基本理论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第184条第二款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一个以上公司合并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的特征:
1、公司合并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合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而不是参与合并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
2、公司合并是组织法性质的法律行为,是公司之间的契约法律行为,以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并协议为前提。
3、公司合并导致参与合并公司的组织实体的变更或消灭、公法和私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公司合并可以在不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

(二)公司利益相关者基本理论

公司合并作为公司重大的实体性改变,必然会给公司和利益相关者带来极为重大的影响”。公司合并可能引起参与合并公司在结构、经营以及内外部的关系上极大变动,这个变动不但影响到公司股东,而且及于一切与此公司有关系者,甚至于整个社会。公司合并固然是一种企业快速成长的方式,但若仅注重企业经营者合并的有利、方便措施,而未注意对利害关系人之保护,则容易引起交易之不安全,导致社会未蒙其利反受其害的后果。因此,对利害关系人之保护,亦为公司合并重要议题之一。公司合并制度中必须保护的利益群体,主要集中在了公司股东、债权人、公司职工以及社会公众利益这四个方面。股东,债权人,公司职工在公司合并中的权益保护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二、公司合并中利益相关者保护的现存立法缺陷

在考虑财富最大化的同时充分注意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公司合并作为重大的法律行为,涉及到众多相关主体的利益,公司法应为这些利益相关者提供制度上的保护,以维护公平正义的交易秩序”。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合并中利益相关者给予了一定意义上积极的保护,但尚存很多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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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完善之处。
(一)股东
股东是公司的拥有者,也是公司最大的受益人和风险承担者。在公司合并中合并而消灭的公司,其权利义务应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承受,权利义务的转移对股东权益的影响最深。
公司的决策一般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多数股股东通过公司表决机制将其意志拟制为公司意思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少数股股东的利益。对此,必须在制度上给少数股股东提供特别的救济措施。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但是对于股东如何有效获取足够的信息以决定去留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公司法》并没有进行详细说明。公司与董事、股东、异议股东的利益往往隐含冲突,形成拉锯。
我国《公司法》股东决议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合并中股东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对于少数股股东有着积极的作用。然而其只对表决通过比例做了规定,并未对出席股东会的人数以及所代表的表决权数作明确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合并时的特别决议规定未区别存续公司和消灭公司,而如果规定被吸收合并之公司规模较小,合并结果对存续公司之影响不大,不损害股东利益,合并不需经存续公司股东会之决议即可进行,可以有效简化程序,提高合并效率并降低成本。另外,母公司合并子公司显然也可以省略股东会决议。
2005年《公司法》做出了重大修订,首次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分析我国对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设计,应兼顾公平和效率、平衡各个股东之间的利益并注意保护小股东利益。

(二)债权人

债权人保护的理由,并非合并致使债权消火或债务主体变更,而是因为公司合并涉及公司实体的变化,公司财产与公司债务的归并、转移,因而会对公司债权人产生影响。公司合并中有关债权人的保护不容忽视。在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我国《公司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有缺陷,也没有明确债权人知情权的内容。比如,很多公司在当地非常不出名的报纸进行公告, 借以规避了公司的告知义务。
对公司债权人的异议权规定的过于简单,未规定有权提出异议权的债权人的具体范围。比如在实践中经常存在着合并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便进行合并的情况。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如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将“责令改正”并进行罚款。显然,仅仅通过行政处理并不能改变公司合并的事实,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我国《公司法》对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的公司合并后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
公司法赋予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绝对否决权,没有较好的贯彻适度保护债权人原则,过分重视债权人保护而轻视公司利益与公司合并效率,规定的过于严格导致在实践中实际上成为空文。

(三)公司职工

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要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合并作为公司组织结构性大调整,会引发职工债权的实现、劳动关系的变更等一系列问题,必然影响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这些问题不能进行妥善处理,就很容易引发劳资冲突,影响公司合并的成功和社会的稳定。公司合并过程中,职工利益的保护主要是围绕劳动合同而展开。总的来说,我国立法上对职工利益的保护存在立法层次低、涉及法规多,且有相互矛盾之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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