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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视同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别

收藏本文 2024-03-06 点赞:29483 浏览:13410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介绍了会计制度和税务法规对视同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分析了会计制度和税务法规在视同销售规定上的理念差异,分析了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最后提出企业会计人员应该如何更好地应对会计准则与税务处理间的不同规定。
关键词:视同销售 增值税 所得税

一、会计制度和税务法规在视同销售规定上的理念差异分析

(一)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实施条例

所得税条例按照法人所得税制进行视同销售判定,对于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货物转移,如管理部门间、分公司间、在建工程等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自然该经济行为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核算。
但是在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中,企业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法,都将资产交换行为视同销售而计算税款。
会计准则的规定,却与税法有所差异:在非货币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中,资产交换行为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会计上确认损益,视同销售收入处理,与税法一致;如果资产交换行为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时,会计上不按销售收入处理,不确认损益,此时与税法的规定产生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会计准则与增值税暂行条例

会计准则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视同销售的差异可以总结为,增值税的规定更为宽泛,不仅包括经济行为发生了资产增值性质外,除了偿债行为外,资产发生了经济实体间的转移,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考虑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资产是否产生增值额,也不管货物的来源如何,均要进行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没有增值性质的经济行为,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三)所得税实施条例与增值税暂行条例

在视同销售行为判定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有一定的差别,表现在:
1、在视同销售行为上,增值税不仅考虑货物的用途,而且还要考察货物的来源;所得税并不考虑货物的来源吗,只针对货物的用途。
2、增值税法对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货物在机构间的转移用于销售的,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而企业所得税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内部件的转移,如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分公司、总机构之间的相互转移货物等,都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3、企业所得税中,货物、劳务、财务用于偿债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而增值税并没有此类规定。
4、增值税法规定上,无论货物是自产还是外购的,也无论货物对外投资还是非货币资产交换,都要采用公允价值计算其销项税额。跟企业所得税相比,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外延要宽泛很多。
5、具体核算上看,增值税按照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所得税则是在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一定比例的准予扣除。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这种视同销售行为,与一般销售行为没有差别,委托方再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或存货等

(二)销售代销货物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视同写断方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

1、视同写断方式

会计核算为:
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或存货等

2、收取手续费方式

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协议,不得随意改变售价,委托方按照协议规定,按一定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该手续费即为劳务费用,该劳务费用(手续费)才是受托方的经济利益,对受托方讲,销售代销商品,不确认收入和不结转成本,将销售收入作为对委托方的负债。只有手续费得到确认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

(三)将货物移送非同一县(市)其他机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给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当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是在会计上,这种企业内部货物转移业务,是不应该确认收入的。在税收实务中,由于两个机构以属地原则向各自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于两个纳税主体,因此这种异地销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后:第一是对购货方开具;第二是收取购货方的货款时,转移货物方要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满足这两个条件,要由两个机构同属的总机构缴纳增值税。
税务会计核算为:
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这里要分为两种情况:
1、将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或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管理部门、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用于馈赠或提供劳务、赞助等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由于控制权、所有权还没有发生转移,相关的风险和收益也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不能确认为收入,只能按照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账面价值);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是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这种情况企业应当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同时结转货物的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记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贷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写的货物作为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的增加就是将货物转移出去为了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实质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应当确认为收入。会计准则规定,如果投资是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发生,会计上就要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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