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6-7
Abstract7-11
引言11-12
1 绪论12-14
1.1 劳务派遣概念的界定12-13
1.1.1 劳务派遣的概念12-13
1.2 劳务派遣的特点13-14
1.2.1 劳务派遣的三方性13
1.2.2 劳务派遣的分离性13-14
1.2.3 劳务派遣的双重性14
2.劳务派遣法律联系性质浅析14-21
2.1 一重劳动联系说15-17
2.1.1 劳动给付请求权让与说15-16
2.1.2 利他契约说16
2.1.3 一重劳动联系双层运转说16-17
2.2 双重的特殊劳动联系说17-18
2.3 雇主分立论述下的雇主责任18
2.4 对以上学说的评析及本论文观点18-20
2.4.1 一重劳动联系说浅析18-19
2.4.2 双重劳动联系说评析19-20
2.5 本论文的观点----特殊一重劳动联系说20-21
3.国外劳务派遣立法及启迪21-29
3.1 国外劳务派遣立法浅析21-27
3.1.1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21-26
3.1.2 保障劳务派遣市场的正常秩序26-27
3.2 国外劳务派遣立法对我国的启迪27-29
3.2.1 要重视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7
3.2.2 要严格规制派遣机构的行为27-28
3.2.3 合理划分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雇主责任28
3.2.4 要限定劳务派遣的范围28-29
4.我国劳务派遣立法近况与不足29-35
4.1 我国劳务派遣立法近况29-32
4.1.1 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条件29-30
4.1.2 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30-31
4.1.3 明确了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的雇主责任31-32
4.1.4 对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要派单位之间的合同做了一定的限制32
4.1.5 明确规定了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32
4.2 我国劳务派遣立法的不足32-35
4.2.1 对派遣机构的规制相比较较宽松33
4.2.2 派遣机构与用人的单位的雇主责任划分不清33-34
4.2.3 没有对派遣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制34
4.2.4 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34-35
5. 改善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立法深思35-44
5.1 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和行为进行严格的规制36-37
5.1.1 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准入制度36
5.1.2 实行劳务派遣备用机制度36-37
5.2 明确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的承担规则37-39
5.2.1 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补充责任37-38
5.2.2 确认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派遣合同的效力38
5.2.3 明确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约定事项以外的责任38-39
5.3 设立专门管理劳务派遣进展的行政机构39-40
5.4 合理规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40-44
5.4.1 对可以利用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进行严格的限制41-42
5.4.2 对劳务派遣适用行业进行严格的限制42-44
结论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