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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责任认定

收藏本文 2024-03-21 点赞:4039 浏览:1072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存在缺陷,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一种行为。瑕疵出资人将其股权转让后,其对公司承担的出资填补责任应由受让人和出让人承担连带的填补责任。
【关键词】公司股东出资瑕疵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对于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对股东而言,股东出资既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投资风险的界限,也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的依据;对公司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途径。对公司债权人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信用基础,而股东出资瑕疵(如股东虚检测出资、抽逃出资、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瑕疵给付和高估价值出资等)不仅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而且也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在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后,如何认定承担出资填补责任在于哪一方对公司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一、瑕疵出资股股东对公司应承担资本充实责任

该种责任的承担主体仅为公司设立时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自身,而不及于因股权转让而继受股权的新股东。其理论依据在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仅仅是公司股权,不包括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及因违反出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根据责任自负的原则,只有瑕疵出资的股东本人才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不管瑕疵出资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是否已经转给他人,也不管该股权转让过多少次,瑕疵出资股东作为过错行为的始作俑者都应对自己的瑕疵出资行为负责任,这是瑕疵出资股股东的义务,该义务不会随着股权的转让而消失,也不会因为股东身份的消失而免除,所以,始终由瑕疵出资股东来承担责任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但是,这样做就有可能为不诚实的出资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瑕疵出资责任留下空间。

二、瑕疵出资股股东应对已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出资协议、发起人协议自然对所有发起人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协议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在公司成立后,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抑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约定且签署,故而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质。公司章程对所有股东和公司都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上所记载的股东出资额必须充足,否则构成违反股东承诺。《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第84条第2款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违反公司章程或发起人协议而未缴足出资的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当属严格责任,无论瑕疵出资股东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皆应对公司和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瑕疵出资股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公司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债权的重要保障,股东抽逃出资必然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并增加债权人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债权人构成侵害;同时,抽逃出资亦属民事欺诈行为。公司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遭受之损失,理应获得赔偿。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经营之前即将资本抽逃,使公司所余净资产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应由股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在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资本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应在所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由于抽逃出资是一种带有欺诈特点的隐蔽性违法行为,其他股东通常并无过错,加之修订后的《公司法》第31条、第94条主要适用于股东虚检测出资之情形,因此在抽逃出资的股东不能清偿时,不宜判令其他未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但是,其他股东同意或协助该股东抽逃出资的,则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和抽逃出资的股东一起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瑕疵受让股股东对公司应承担出资补充连带责任

受让人不管是否受到出让人的欺诈,只要股权转让合同未被撤销,就应该承担瑕疵出资填补责任。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是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后就代替原股东而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即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有关瑕疵出资股权的民事责任也应由新股东即受让人来承担。出资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出资金填补责任的,受让人对其不能履行或未履行的出资填补责任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五、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对公司的法定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31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和第94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构成虚检测出资股东差额补充责任的法律根据。差额补充责任的实质是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法上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公司设立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督促相互约束的出资担保关系,以确保资本充实,维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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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结语
综上所述,瑕疵出资股股东对公司应承担法定责任,瑕疵股权受让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股权转让行为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的交易行为,其涉及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因素远远高于普通的商品交易活动,若股权受让人对原股东的责任不具有继承性,则原始股东极容易通过股权转让行为来逃避法定义务,从而严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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