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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人工辅助生育子女和法律

收藏本文 2024-01-20 点赞:4119 浏览:1220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 人工辅助生育子女涉及到的与法律问题颇多,并且存在争议。本文从人工辅助生育子女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发,探讨在中国特定的人文环境和社会经济背景下,应该为人工辅助生育子女确立一个怎样的原则,才能使这项技术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怎么写作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进而探讨如何从法律上规范其子女的权利义务,以期保障其子女的合法地位。期望在该领域的研究,能够引起社会对此类问题的重视。
【关键词】 人工辅助生育子女; ; 法律
人工辅助生育子女是指通过人工方式将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途径使其妊娠;或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分娩出的子女。后者由于早期内是在试管中进行的,因此也被称为试管婴儿。试管婴儿的诞生,国际国内都面临诸多及法律问题,本文将通过媒体报道的几个典型案例进行论述,展开研究,以期能够就此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1人工辅助生育子女的问题研究
人工辅助生育子女的技术是利用现代医学手段代类自然生殖过程中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尽管目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在国际国内已经得到大多数社会公众的认可,但是由此引发的争论并未停歇,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难题。
案例1:(http://news.163.com/10/0318/17/622SE611000146BD.html) 24岁的未婚女青年杜某,到一私立医院进行人工授精并选择手术,两次均以失败告终。事后,杜某以医院不具备该手术资质,属欺诈为由,将该医院告上法院,双倍索赔手术费共计12万元等。
案例1为我们提出了这样两个难题:

1.1生育与婚姻分离

我国明确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对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但从案例1可以看出,现实生活中,有些没有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和资质的医疗机构无视国家的相关规定,违规实施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给人类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困扰。如果,单身女性可以通过人工授精生育成为单身母亲,单身男士可以通过生子成为单身父亲;另外,性恋者可以通过雇佣母亲摆脱不能生育的遗憾,女同性恋者可以通过人工授精生育,那么这样的孩子出生后只有爸爸或者妈妈,他们在社会上势必会受到歧视;并且生育与婚姻的分离不仅会使正常的家庭“非正常化”,还可能造成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单元——家庭的瓦解。家庭中父亲或母亲角色的缺失,会导致孩子成长过程中对自我认知产生错位,从而影响这些“非正常”生育出生孩子的未来生活和身心健康。

1.2性别选择导致的社会问题

随着医学的飞速发展,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可以用来筛选。人类经过长期的进化使性别比例基本保持平衡,而医学技术的介入和利益的驱动使得个人可以按照自我喜好进行选择,人为造成人口性别比例失调。而社会性别比例一旦失调,必然会导致更多的剩男、剩女,造成更多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案例1中,杜某本人尚未结婚,其在明知或应知自己并不符合进行人工授精的条件,以及国家存在禁止非医学必要选择规定的情况下,仍先后两次想要借助科学手段来实现个人不正常的生育目的。法院认为,杜某的行为属滥用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http://news.16

3.com/10/0318/17/622SE611000146BD.html)

案例2:(http://news.xi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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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com/society/2011-12/19/c_111254242.htm)据目前的医学统计表明,试管婴儿的成功率只有30%左右。广州一对富商久婚不孕,去年初借助试管婴儿技术一次孕育的8个胚胎竟然全部成功,富商夫妇商议后决定生下所有的孩子,为此通过相似度检测找来两位妈妈,再加上自身共3个子宫采取“

2、3、3”的方式,在去年九、十月份前后一个月的时间内先后诞下4男4女八胞胎。

八胞胎的出生使人类社会面临下述两个问题:

1.3培植成熟胚胎的去留问题

“试管婴儿”的专业术语叫做“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这种受精过程是在医生的人工操作下进行的,为了保证受精卵的质量,一般选多个卵子受精,在它们发育到一定程度时,选择最好的2~4个植入母体子宫腔内,最后保持一个最好的胚胎,让其在子宫内着床发育,直至胎儿诞生。这就面临着一个问题:已经培育成熟的胚胎在进行最优选择后,剩余的将留在医院以备意外。现在大多数夫妻在成功生育后就遗忘掉冻存在医院里的其他“孩子”,这些“生命”的去留该由谁做主?医院的存储资源是有限的,多年以后这些“孩子”的父母已经遗忘掉他们,没有做出任何保留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医院也无所适从,这样导致有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院“人”满为患,却又不能随意的扼杀“生命”。其实据国外的医学研究报道,这样的胚胎是可以用做医学研究的,特别是对当今帕金森病的治疗。

1.4正常家庭模式破裂、人伦关系复杂

案例2中,一次性成功培植的八个胚胎要想孕育成生命就需要母亲。母亲的出现瓦解了人类正常的人伦秩序,出现令人担忧的家庭模式的多元化现象:(1)出现多个父母亲。通过体外受精诞生的婴儿,可能面临3个甚至5个父母亲。如遗传学上的父亲、母亲,孕育胚胎的母亲和抚养孩子成人的养父、养母。案例2中的八个孩子就面临着一个父亲,三个母亲的问题。(2)孩子的归属问题。多个父母亲中即有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母,也有社会学意义上的父母,那么在道德和法律意义上生物学父母亲和社会学父母亲究竟哪一方该对孩子尽抚养和教育的责任,以及孩子长大后该对哪个父母尽赡养义务呢?这正是现在社会争论的焦点之一。(3)人伦关系复杂。在生育的实施中,如果因为中国传统血缘关系的原因,母亲是自己的亲生母亲或姐姐,已婚儿女采用的是夫妻一方亲生父亲捐的精子,如此这般,家庭人伦关系变得复杂化,社会家庭秩序受到严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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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女方所生孩子未经男方同意,孩子出生后男方也未认可,所以根据相关法律不具有对男方财产的继承权。
3人工辅助生育子女问题所引发的思考
为了保障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健康发展,维护人工辅助生育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学界和法律界都必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由此本文提出以下几个问题以供学术界思考。

3.1知情权保护问题

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实施的前提是遵循同意原则。本人认为同意原则应包含这样几个方面:
夫妻双方同意采取人工辅助生育方式怀孕并生育子女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的重要性在于丈夫的同意是确定父权的依据,特别是采取异质授精所生子女将来所面临的抚养权、继承权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基于配偶的身份对家庭重大事务拥有决定权。如果夫妻在久婚不孕的情况下,妻子不经丈夫同意擅自进行AID,或丈夫在妻子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施行AID,都属违法行为,也构成对对方生育权的侵犯。本文所述的同意是指夫妻双方都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判断自己所做行为的法律责任、义务和后果,并且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我国2001年卫生部143号文件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对提出实施辅助生育的夫妻应履行告知义务。包括夫妇双方在自愿同意的基础上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医务人员应对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要求的夫妇,告知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的必要实施程序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为降低风险医疗机构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医疗机构实施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的成功率等信息,以便不育夫妇作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接受人工辅助生育夫妻双方的同意,为合理、合法实施该技术及一旦产生医疗纠纷提供了有力依据。
孩子的知情权问题。目前在我国,凡是利用捐赠精子的辅助生殖技术,捐赠者与接受方以及接收方所生后代互相不知情;实施该技术的医务人员与精子捐赠者也互相不知情;这源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以保证捐赠者和接受者的隐私权,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但这也带来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供精者的精子可能提供给多对夫妻,这些孩子长大后是否有权知道谁是自己的遗传学父亲?如果知道自己或所恋的对象也是AID,他们会不会产生恐婚症,害怕将来自己所生的孩子可能是近亲所生而产生畸形儿?为避免近亲结婚,是否允许查询遗传学父亲?而按照现在的相关规定,是不可能透露供精者的真实姓名的。但这显然对AID生育的孩子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尊重的。如何恰当地解决好这一问题,也是一个全社会非常关心的重要课题。

3.2AID子女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人工辅助生育将性与生育相分离。目前人类所掌握的技术已具备使一个孩子有5位父母的可能:精子捐赠者、卵子捐赠者、怀孕母亲、抚养孩子的父母。《婚姻法》就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人工辅助生育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仅见于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复函中。该复函仅就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有权威的解释答复,而对那些夫妻双方未一致同意,一方就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手段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没有涉及;对现今同性恋者通过人工辅助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规定更是空白。
因此保护人工辅助生育的子女的合法权益势在必行,既要考虑不同人群的通过人工辅助生育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采用人工辅助生育子女的父母的权益保护问题。
3.3建立统

一、有效、合法的AID信息系统

建立统一、有效、合法的AID信息系统是符合当今社会发展需要的。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同一人在不同省份的精子库重复捐精而导致同一人精子在使多名妇女怀孕所生子女之间在成年后的血亲婚配问题;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因各省独立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因管理不善而导致的实施人工生育子女的身份识别难以查询问题。那么如何建立统一、有效、合法的信息系统就成了问题的关键。目前我国批准了上海、湖南、江苏、广东、浙江、北京、山东、山西等9家精子库。其中广东、湖南、浙江已经在尝试采用指纹识别系统进行信息库建立,指纹鉴别可以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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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重复捐精。这是对信息库建设的一项有益尝试。如果已经批准建立精子库的各省都建立起指纹、身份识别系统,将为实现全国精子库管理系统联网提供可能,全国精子库信息系统的建立,可以避免血亲婚配,同时艾滋病、肿瘤、肝炎等传染病、遗传病也可得到遏制;进而逐步取消不规范的辅助生殖医疗机构,提高国民素质,造福人类社会。

3.4尽快调研立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专家指出,目前我国不孕妇女占生育年龄妇女人数的8%左右,而且还有上升趋势;又据研究表明,男性的精子数量近年来也有明显下降趋势;再加上优生优育问题,以及经济条件的改善,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人们观念的成熟,选择人工辅助生育的人将越来越多。仅中山医科大学今年就可望突破1000例。如果在社会需求快速发展,人工辅助生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完善的情况下,我们的法制建设不够健全,不能为权益人提供保护,不能满足现阶段人们对合法权利的诉求;再加上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们性取向多元化等现象,社会问题会日益突出,如现象的出现;同性恋者对家庭完整性的渴求,人工辅助生育子女成年后的婚恋问题等矛盾会日渐显现出来。在此,我呼吁国家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制定有关法规,将辅助人工授精技术的应用和管理纳入人大立法,防止出现因为“精子丢失”、“同精多孕”而导致的近亲婚配的风险,并确立婴儿权益。同时,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着手成立一个委员会,负责对从事人工辅助生育的医疗机构和申请人工辅助生育的人群进行定期鉴定审查,以保护各方利益,减少家庭、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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