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8
绪论8-10
第一章 选择性罪名概述10-30
第一节 选择性罪名的概念界定10-12
一、 选择性罪名的概念学说10-11
二、 对选择性罪名概念学说的评述11-12
三、 选择性罪名的应有概念12
第二节 选择性罪名的特点12-25
一、 选择性罪名的形式特点12-15
二、 选择性罪名的实质特点15-19
三、 区分实质特点下的选择性罪名19-22
四、 对误读的选择性罪名“特点”的批判22-25
第三节 选择性罪名与相关概念的联系25-30
一、 选择性罪名与概括性罪名的联系25-27
二、 选择性罪名与单一性罪名的联系27-28
三、 选择性罪名与刑法分则的不典型28-30
第二章 选择性罪名的中心不足:选择要素30-49
第一节 选择要素的具体含义30-40
一、 行为选择要素31-35
二、 对象选择要素35-39
三、 行为与对象同时选择的选择要素39-40
四、 手段选择要素40
五、 手段与对象同时选择的选择要素40
六、 手段与行为同时选择的选择要素40
七、 结果选择要素40
第二节 选择要素之间的层次40-46
一、 包容选择要素与非包容选择要素41-44
二、 单层次选择要素与多层次选择要素44-46
第三节 选择要素的适用顺序46-49
一、 选择性罪名中选择要素的确定顺序46-47
二、 选择性罪名中选择要素的适用顺序47-49
第三章 选择性罪名的价值思索49-58
第一节 选择性罪名的应有价值49-54
一、 充分体现罪刑均衡是其价值之一49-53
二、 司法适用的伸缩性是其价值之二53-54
三、 及时准确打击犯罪是其价值之三54
第二节 对选择性罪名“价值”的批判54-58
一、 节约条文、减少罪名不是选择性罪名的应有价值54-56
二、 刑法的谦抑性也不是主要理由56-58
第四章 选择性罪名的未来走向58-81
第一节 选择性罪名产生的理由回视58-63
一、 刑法条文简括性价值的要求而形成选择性罪名59
二、 罪名语词要素上位概念缺失而形成选择性罪名59-60
三、 误将预备行为当做实行行为而形成选择性罪名60-61
四、 以行为语素为基础确定罪名而形成选择性罪名61-63
五、 刑法理念中的刑罚分配差别而形成选择性罪名63
第二节 选择性罪名的固有缺憾63-73
一、 选择性罪名的司法适用例举64-70
二、 选择要素并列引发逻辑困惑70-72
三、 罪名立法化也不是救命稻草72-73
第三节 选择性罪名的未来走向73-81
一、 树立罪刑均衡的刑法理念74-75
二、 清除不必要的选择性罪名75-78
三、 选择性要素定罪的量刑化78-81
结论81-82
附录:选择性罪名一览表8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