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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述修正案非法采矿罪法律理由站

收藏本文 2024-03-01 点赞:33658 浏览:15646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存活的物质基础,在人类社会的进展进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对国家而言,矿产资源是经济进展的基础,是一国综合实力的体现。对个人而言,矿产资源贯穿于生活的各个方面,生活中烧的煤炭、利用的汽油、建筑用的材料等无不来源于矿产。而矿产资源具有有限性、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再生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人类需求的无限性和矿产资源的有限性之间有着必定的冲突。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进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对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规制。然而,在巨大经济利益的引诱下,各种滥采滥挖行为仍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给矿产资源带来了严重危害。由此,对于这一不足的探讨具有迫切性且作用深远。本论文以《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规定入手,通过实证浅析、规范浅析、法律比较、文献探讨等策略,以立法角度指出非法采矿罪有着的缺陷,并提出改善构想。首先,通过新旧刑法之间的比较,指出《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非法采矿罪的两点修改:行政前置的废除与犯罪既遂标准的转变。并对刑法修改前这两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一系列不足进行介绍,以而指出“行政前置的废除”与“犯罪既遂标准的转变”的论述与现实作用。之后按照传统的犯罪构成论述,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以犯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四个方面对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浅析。列举介绍刑法论述界对于这些不足的一些主流观点以及学者间的不同见解,同时提出作者本人对其中一些不足的独特见解。在此基础上对非法采矿罪的立法缺陷进行浅析。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非法采矿罪的修改极具进步作用,但一些既存不足仍没有得到解决,如法条对于非法采矿行为的列举缺乏概括性和法定刑设置的不合理性。同时,一些新的不足又随之产生,如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介入的冲突性。并且通过与盗伐林木罪比较,我们可以发现非法采矿罪作用的发挥并没有一系列的相应罪名与之相配合,刑法保护缺乏系统性。最后,提出改善构想。通过在列举非法采矿行为时增设兜底性条款、明确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介入的界限、构建矿产资源的刑法保护系统和调整法定刑的设置等方式使得非法采矿罪的不足得以解决。关键词:非法采矿罪论文《刑法修正案八》论文缺陷论文改善论文

    中文摘要5-6

    Abstract6-9

    序言9-10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非法采矿罪的改善浅析10-14

    (一) 非法采矿罪行政前置的废除与刑法的谦抑性之探讨10-12

    (二) 既遂标准以“结果犯”到“情节犯”转变的合理性浅析12-14

    二、非法采矿罪犯罪构成浅析14-18

    (一) 非法采矿罪的客体14-16

    (二) 非法采矿罪的客观方面16

    (三) 非法采矿罪的主观方面16-18

    (四) 非法采矿罪的主体18

    三、非法采矿罪的立法缺陷浅析18-23

    (一) 对非法采矿行为的列举式规定缺乏概括性18-19

    (二) 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介入的冲突性19-20

    (三) 系统性保护的缺失20-21

    (四) 法定刑设置的不合理性21-23

    1. 罪责不相适应21

    2. 刑罚种类单一21-22

    3. 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22-23

    四、非法采矿罪改善的法律构想23-27

    (一) 在列举非法采矿行为时增设兜底性条款23

    (二) 明确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介入的界限23

    (三) 建立矿产资源的刑法保护系统23-24

    (四) 调整法定刑的设置24-27

    1. 加重自由刑25

    2. 确立倍比制罚金刑25-26

    3. 增设资格刑26-27

    结语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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