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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中政府环境责任法律理由站

收藏本文 2024-01-25 点赞:13289 浏览:5054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湖南省社会经济的进展,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不足日益突出。2011年,国务院相继批准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案例》,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迎来新的重大机遇。多年来,湘江流域各级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治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过去几十年湘江流域各地政府盲目追求GDP增加,对环境污染重视不足,缺乏监管,使得在过去半个世纪的时间内重金属污染快速加剧。由此,政府环境责任的改善在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有着产业布局集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强度大,政府对环境污染重视不足,缺乏监管等不足。重金属污染不仅对污染地环境及人体健康有危害,对其经济社会进展也有不利影响。通过对政府、湖南省各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的角色进行浅析,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中的政府责任有着的不足体现为:现行防治重金属污染的法律规定有限,跨界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监管协作机制缺失,“区域限批”在湖南省环境污染防治的运用中有着局限,政府环境责任监督机制不改善。进一步改善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中的政府环境责任,首先,要科学制定《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为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中政府责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其次,地方政府应加强跨界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监管。再次,上级政府以经过改善的“区域限批”等手段强化下级政府环境责任。最后,要建立或改善政府环保履职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为落实政府责任提供保障。关键词:湘江论文重金属污染论文政府环境责任论文区域限批论文

    摘要4-5

    ABSTRACT5-9

    1 绪论9-15

    1.1 选题背景与作用9-10

    1.2 探讨近况10-12

    1.2.1 国内探讨近况10-11

    1.2.2 国外探讨近况11-12

    1.3 探讨内容12-15

    2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概况15-19

    2.1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近况15-16

    2.1.1 产业布局集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强度大15-16

    2.1.2 生产工艺落后、资源能源利用率低的企业占相当大的比重16

    2.1.3 环保欠账较多,历史遗留污染较难解决16

    2.1.4 政府对环境污染重视不足,缺乏监管16

    2.2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的危害16-17

    2.3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的治理历程及效果17-19

    3 政府环境责任概述19-23

    3.1 政府环境责任的概念19-20

    3.1.1 政府责任19-20

    3.1.2 政府环境责任20

    3.2 政府环境责任的内容20-23

    3.2.1 制定有效的环境立法20-22

    3.2.2 严格实施环境执法22

    3.2.3 推动公民参与环境保护22-23

    4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中政府的环境责任概况23-33

    4.1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于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概况23-24

    4.2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中的角色浅析24-27

    4.2.1 政府及国家职能部门的角色浅析24-25

    4.2.2 湖南省各级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角色定位25-27

    4.3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中的政府责任有着的法律不足27-33

    4.3.1 现行防治重金属污染的法律规定不健全27-28

    4.3.2 跨界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监管协作机制缺失28

    4.3.3 “区域限批”在湖南省环境污染防治的运用中有着的局限28-30

    4.3.4 政府环境责任监督机制不改善30-33

    5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中的政府责任的改善33-45

    5.1 科学制定《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33-34

    5.1.1 《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草案中加强了政府环境责任的规定33

    5.1.2 对《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草案的改善33-34

    5.2 地方政府间应加强跨界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监管34-38

    5.2.1 部门规章为湖南省的跨界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监管提供了指引34-35

    5.2.2 湘江流域加强地方政府间跨界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监管35-38

    5.3 上级政府以“区域限批”为手段强化下级政府环境责任38-40

    5.3.1 区域限批的法定化38

    5.3.2 区域限批的条件38-39

    5.3.3 区域限批的主体和对象39

    5.3.4 区域限批的实施程序39-40

    5.4 建立或改善政府环保履职的监督和制约制度40-45

    5.4.1 内部监督41

    5.4.2 外部监督41-45

    结论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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