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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参和社会管理革新路径

收藏本文 2024-04-04 点赞:6172 浏览:1937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重点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么写作。在社会管理创新大格局中,应结合地区实际,全面把握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要求与目标,以改革的思想有针对性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推动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立足于法律监督的职能,在依法履行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责中推进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可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具体的路径:

一、执法办案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途径。在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必须推进执法办案活动的改革,更加注重公正、高效与和谐,不断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一是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严重侵害公民人身与财产等刑事犯罪。牢固树立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继续贯彻检调对接机制,并加强对刑事受害人的救助力度,同时,进一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二是要严肃查办与预防职务犯罪,突出查办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关系民生领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行为,促进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职务犯罪分析、对策研究、预防建议和预防宣传的工作,形成规范的预防工作机制。三是要注重解决社会管理创新重点要解决的问题,针对关系社会管理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并开展专项行动,提高打击的准确度,增强参与社会管理的针对性,如积极参加制检测售检测的专项行动以及关于食品安全的行动等等。逐步探索完善社会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与措施,为社会提供一个安全运行的环境。

二、加强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建设

从应然的层面上看,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拥有监督行政机关执法的职权。但检察机关应否对一般的(即不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和检察学发展史上的一个敏感问题(即所谓一般监督权的问题)。虽然有一系列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确认了检察机关分享执法信息的权力,检察机关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性和工作需要,但是在推行过程中面临重重困难。但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有效衔接,有利于检察机关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同时,带来监督方式的转变,这也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健全衔接制度

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与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刑法已规定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但构成要件很严格。仅这几个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完善刑事法律,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标准、范围和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拒不移交案件时的救济措施,制定较高层次的规范,并在其中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一般执法行为的案件实施监督的职能,明确管理衔接的具体方式、方法、工作程序。

(二)运用各种相关的监督方式与手段加强移送案件的监督力度

检察机关应及时跟踪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将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落到实处。在行政机关一般的执法案件中,尤其是更多涉及到公民个人利益的案件,相比较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来说,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处于弱势地位,侵害其利益的现象更为普遍。在此情形下,检察机关更应主动介入调查,监督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范围

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知情权,检察机关能够及时有效对违法的行政执法活动作出监督。同时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违法犯罪查处的联系制度与联席会议制度。对药品、土地、城建、教育、食品等重点环节和专项工作进行立案监督,强化监督力度。通过上述检察工作创新推动两机关衔接工作地有效开展,可以促使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完善。

三、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检察工作,检察机关要始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检察机关在应对未成年犯罪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二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努力减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起诉与。三是加强对未成年犯的“人文监管”力度,给予犯罪的未成年人以人文关怀,并注重案后帮教与教育矫正工作。四是注重研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活动中的品格证据运用,可借鉴英美法系对品格证据的一系列规制,在我国建立品格证据制度,将其作为检察机关处置未成年犯罪的重要依据与参考。

四、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体系建设

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首先是社区矫正中的交付执行环节。检察机关应当对罪犯交付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进行监督,防止违法交付执行问题的出现。其次是社区矫正中执行措施的变更环节。针对执行机关在罪犯矫正期间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违法变更执行问题出现。再次是社区矫正中的执行终止环节。检察机关应当对矫正对象矫正期满解除刑罚措施,恢复政治权利这一环节进行监督,防止违规操作,超期执行刑罚的现象滋生,侵害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最后是对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进行监督。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注重对社区矫正工作中渎职、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打击。

五、切实发挥检察建议的功能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向有关单位提出的一种法律建议,因而检察建议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检察建议是一种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应立职工作,灵活运用检察建议,使检察建议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助力,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警示、预防、督促、规范等作用。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社会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及时向发案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健全管理体制的检察建议,而不能以案办案,要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在开展检察建议的过程中,不仅要注意个案中反映的问题,更要注意类案中存在的多发性的问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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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建立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注重研究社会管理中具有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与建议,帮助相关机关与单位完善管理体制,将违法犯罪防患于未然,保证社会长治久安。同时,完善落实检察建议的反馈、跟踪回访、定期评估等制度,不断提高检察建议的效果。针对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法律又无相关的规定,可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检察建议。

六、推进虚拟社会建设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传输信息最重要的载体,同时成为社会舆论散播的新的场所。建设与管理好网络秩序成为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一个重要的课题。网络形成的崭新的舆论场,容易导致简单问题复杂化、局部问题全局化、个体问题群众化等,如何管理好网络秩序,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推动网络立法,积极借鉴国外网络犯罪立法的成果与经验,及时提出建议,促进有关信息网络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打击新兴的网络犯罪提供法律依据,更好保护公民在网络上的合法利益。
创新网络舆论引导机制。在新媒体网络广泛普及的时代,传者与受众者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了。专家称数年后,有50%的新闻将来自论坛、博客、播客等,在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播中,新媒体的速度与影响力不容小觑。所以检察机关应时刻关注网络上出现的舆情,对重大舆论倒向要实行分析并采取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对舆情进行引导,正确地舆论疏导。与媒体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检察机关工作过程,在舆论导向上赢取主动,得到公众的信任。健全涉检网络舆情监测应对机制,积极开展在线咨询、访谈、网络评论等多元对话交流,有效应对和正确引导舆情,发挥网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效载体作用。
注释:
谢鹏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性质》,载《检察日报》,201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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