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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刑诉法论新刑诉法实施对反贪工作挑战、机遇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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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其中既有挑战,也有机遇。针对新刑诉法,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积极应对。
【关键词】新刑诉法;反贪;挑战;对策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巨大而深远,其中既有挑战,也有机遇。

一、新刑诉法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是规定律师对反贪案件的介入提前至侦查阶段。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介入侦查后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些法律帮助,甚至可能会出谋划策,帮助其逃避或减轻处罚。这会增大犯罪嫌疑人对抗的强度,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反复甚至翻证的现象都会增多,也使得依靠口供突破案件的难度加大,对现行反贪部门所惯行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有证人证明”的口供主义传统侦查模式提出了挑战。
二是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明确了以刑讯逼供为重点的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这一规则对办案人员把握证据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取证工作是否细致全面,取得证据材料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无瑕疵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三是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这个原则体现了在侦查阶段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形成了倒逼,要求办案人员转变侦查思路,确立以书证物证为主,“由证到供”的办案模式。
四是明确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从司法实践来说,新刑诉法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让反贪部门侦查装备信息化与现代化工作面临巨大挑战。以我市检察机关的现状来说,全市只有一个设在海丰检察院的办案区相对规范标准,其余四个办案单位皆无规范标准的办案场所;而且全市检察机关的侦查信息化与装备现代化水平比较滞后,因此反贪部门如何适应新刑诉法的规定也是一个挑战。

二、新刑诉法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机遇

机遇一: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随着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社会的到来,贪污贿赂犯罪日益呈现出复杂化、高智能化和隐蔽化,犯罪手段也更加狡诈、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手段不断增强增多,许多“一对一”的犯罪如行贿受贿,如果不借助现代技术侦查手段,几乎很难侦破。新刑诉法将这一措施赋予检察机关,对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技术侦查手段,提高侦查人员运用科技侦查手段的能力,在办案中利用技术手段提取犯罪嫌疑人手机、电脑中的有用信息,获取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留下的犯罪痕迹,依法使用夜视、录像、录音、定位等技术,全方位收集犯罪证据,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
机遇二:新刑诉法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有所放宽。新刑诉法延长了传唤和拘传的时间、规定了在案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到24小时。另外,新刑诉法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进行了修改,规定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被监视人遵守监视居住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也规定了特殊形式的监视居住,即是对于特定类型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视居住的执行不易操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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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该项强制措施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在实践中很少适用。新刑诉法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作了修改,从而为犯罪嫌疑人因重大疾病无法羁押,取保候审又可能出现毁供、串供等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增强了反贪部门运用强制措施的灵活性,同时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机遇三:新刑诉法设置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的特殊情况设置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是我国落实《联合国败公约》以及国内法与《公约》衔接的具体立法措施,该程序对贪污贿赂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具有现实意义。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其违法所得的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进行经济制裁,而办案工作也基本上陷于停顿。新刑诉法设置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为及时挽回国家损失、惩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新刑诉法规定,对于在逃犯罪嫌疑人尚未转移的赃款赃物,检察机关可以在已冻结、查封或扣押的基础上,对符合法定追缴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及时追缴处理涉案财产,从而既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又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反贪部门应对新刑诉法挑战的主要对策

1、侦查工作前移,经营线索,做好初查工作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具有秘密型、智能型、关联型、家族型、团伙型、科技型等多重特点,加之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及会见权的赋予,传唤、刑拘时限的严格限定,以及自侦案件决定逮捕“上提一级”等改革措施的推行,对办案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反贪初查工作比以往更为重要。初查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除了认真做好初查工作外,还必须加强保密工作,只有做到秘密初查,才能在办案过程中更有主动性。反贪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初查阶段获取必要证据的重要性,要做好线索的筛选、过滤和评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依法依规收集足够的证据材料。要在案件之初就有对整个案件证据链条的全面谋划,力争做到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和律师介入之前将绝大部分关键性证据依法固定、提取、封存,以更好地应对辩护律师的介入和犯罪嫌疑人、证人可能出现的供述、证言证词反复、证据争议等问题。
转换侦查思路,变“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为“由证到供”的现代侦查模式
新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使得反贪侦查人员必须转变依赖口供办案的传统侦查观念,积极转换侦查思路,改变“以供到证”的办案模式,真正树立重证据,重调查取证,不轻信口供的观念。要强化证据意识,坚持“证据是案件核心”,紧紧围绕犯罪构成的要求,全面合法收集各类证据。在侦查中尽可能多地收集新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对电子数据等新的法定证据形式要进一步熟悉、掌握,进而确保面对复杂局面时侦查手段的多样性。要善于先收集其他证据,待其他证据基本上确实充分以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来核实、补充先前取得的证据,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既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来自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活动,又能在律师介入以前形成有利的证据链条,从而大大提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成案率。要坚持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时有效固定证据,杜绝瑕疵证据,杜绝刑讯逼供,切实保障人权,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大胆灵活运用强制措施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自身存在的特点,决定了此类案件在办案过程必定有决策风险与较大的突破难度,在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一般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在过程中往往抱着扛过12小时回家过年的想法与侦查人员进行对抗,另外社会舆论也增大了对反贪部门办案模式的关注,因此过去那种稳稳当当、没有风险的办案模式已失去继续存在的基础,大量的侦查实例说明了这一点。如果不敢大胆灵活地运用强制措施,就会大大地降低侦查工作的效率,使得犯罪嫌疑人在暂时逃避办案监管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串供、毁灭证据的行为,也会找靠山或托关系向检察机关施压,更可能通过社会舆论对办案人员进行攻击和污蔑。此次刑诉法对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修改,为反贪部门和侦查人员更为灵活地运用强制措施这一手段去突破案件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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