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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权责任法角度网络虚拟财产保护设计

收藏本文 2024-01-29 点赞:4125 浏览:943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尤其是网络游戏的迅猛发展,因网络虚拟财产引起的权利纷争和法律纠纷也大大增加,侵权现象的大量存在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而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其中第三十六条有关网络侵权的规定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文章即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浅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主体;网络侵权归责原则
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091-0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随之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交易可以转换成现实财产。
我国法律目前尚没有关于虚拟财产民法属性的界定。关于其性质,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物权说、债权说和知识产权说。我更赞同物权说的观点,即虚拟财产具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最本质的特征,是一种动产,应当纳入物权法的保护范畴。①首先,网络游戏的玩家通过一定的对价获得游戏,该游戏具有唯一性,这个可以视为玩家对虚拟财产占有的所有权凭证,此后的一系列虚拟行为都是在此中进行的,无论是获取游戏币还是游戏装备,都储存在此唯一的游戏中。其次,从虚拟财产的获得上看,虚拟财产的获得亦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再次,这些虚拟的财产可以通过现实的交易,如通过等方式转化为现实财产,因而虚拟财产又有一定的现实性。虚拟财产基本符合了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排他性等特征,因可将其视为物权的一种。

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的法律依据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对网络虚拟

摘自:毕业论文格式字体www.udooo.com

财产的保护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第75条以及2000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的笼统规定。而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其中该法第三十六条有关“网络侵权”条款被广大网络用户和怎么写作商密切关注。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民事权益”应做这样的解释:一是侵害财产利益。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二是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盗用或者检测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三是侵害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侵犯著作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侵犯商标权,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侵权责任法有关网路侵权的规定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支持。

三、网络侵权主体的确定

由于网络空间虚拟性和不规范性,为网络侵权主体的确定带来了很大困扰,要么很难确定行为人,要么通过技术手段追踪但维权成本过高,应从两方面认定网络侵权行为主体:
1.网络虚拟财产的网络用户为侵权主体,即谁实施,谁担责。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产一种,网络虚拟财产的者必然应当承担网络侵权的责任,成为侵权责任主体。但是由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和分散性,在络网空间发生的侵权行为往往很难确定实际侵权行为人,若将其认定为唯一的责任主体则并不利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2.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应当承担网络侵权的责任,成为侵权责任主体。网络怎么写作运营商为玩家提供游戏,并且玩家获得该需支付一定对价,所以,网络怎么写作运营商应当对游戏以及内的虚拟财产尽到管理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首次为网络用户及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的侵权处理提供了依据,玩家可以通过向网络信息怎么写作提供者查询侵权行为人的上网记录信息,确定侵权人的身份。用户在网络里的任何活动,都会留下“痕迹”,作为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其有能力也有必要对这些“痕迹”进行保存。由于这些记录信息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或公共安全,应申请有关司法机关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者在遭到虚拟财产被盗等侵权行为时,可以要求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能够找到侵权行为人的,可向其进行追偿。

四、网路侵权中举证责任问题

网络侵权案件中举证问题是整个案件的难点所在,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的侵权,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特殊的财产权利,应当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实行因果关系证明的责任倒置。虽然传统民法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但是虚拟财产自身存在的特殊性,网络游戏的技术性、程序性等使得玩家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有相当大的困难。因此,将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交给玩家承担,实质上将构成对玩家的不公平对待。反之,将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倒置给怎么写作商,由其就自身管理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相对来说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②因此,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可根据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由务商就其管理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无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只要其能对此加以证明,即可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反之,则推定怎么写作商的管理行为与玩家网络虚拟财产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注释:
①邓佑文,李长江.“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J].社会科学家,2004(2).
②张甜甜.网络虚拟财产侵权归责原则[J].今日南国,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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