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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借鉴论美韩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对我国借鉴作用

收藏本文 2024-04-09 点赞:25337 浏览:11106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美国是世界上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韩国是后发国家,其1981年才建成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但是在执行中却铿锵有力,使韩国从严重腐败国家一跃成为世界廉洁国家之一。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立法技术及经验,如广泛的申报主体、详细的申报内容、公开原则等,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实施的过程当中要注重借鉴韩国的经验,高层领导要下定决心,强力推动,相关配套措施要健全等,促使我国早日建成廉洁国家。
关键词:
公务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配套;领导推动
16723198(2013)12003502
今年期间,中国梦给中国人民留下了无限的希望和遐想。主席明确指出,败是实现中国梦的前提,在腐败之风盛行的我国,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引进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有利于促进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 美国有着世界上最完善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我们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制定上可以吸收其技术经验,提高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韩国与中国同处亚洲发展中国家,有着类似的社会发展经历和社会传统文化背景,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对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以及败制度的建设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
1美、韩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介绍以及对我国的制度借鉴意义

1.1美韩两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介绍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国家公务员在担任国家公职期间,依法申报属于自己以及相关亲属的财产,以接受有关法定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美、韩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是包括申报主体、申报内容、受理申报的机关、财产申报的保存与公开以及关于财产申报的责任追究机制组成。
(1)申报主体范围广泛。
美国是三权分立的国家,所以《联邦道德法》中规定的申报人员包括三类:一是包括白宫官员在内的所有政府官员;二是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议员及其雇员;三是法官和司法雇员。
韩国《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国务总理指示》,规定申报的对象为行政部所属以上的公务员(包括地方公务员)和相当级别的公务员、四级的行政长官等。法律首先对须申报及公开财产的官员对象列出了具体职位名单,符合条件者都可对号入座。各个单位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又详细地开出了本单位须申报及公开财产的人员名册,落实到人。申报义务者除须申报本人财产外,还要申报配偶及直系亲属的财产。
(2)申报内容明确细致。
美、韩的法律对申报内容的规定细致入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美国公务员财产申报的范围十分广泛,政府联邦道德署制定了统一的申报书,内容明确细致,可操作性很强。其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及其收入,包括个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的所有财产,这些财产所带来的收益,以及各种怎么写作性收入;写卖交易,即申报人必须报告本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某些财产的写卖和交换情况;馈赠、补偿、旅行,申报人必须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所接受的食、宿、行、乐方面的馈赠和款待、各种补偿、好处及其他有价值的赠品;债务;任职协议与安排;政府工作之外的收入;5000美元以上的来源,初次任职者申报此项。
韩国法律作了明确甚至有些琐细的规定。申报的财产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转卖权,矿业权、渔业权以及其他不动产规定所确定的可以使用的权利,各种动产、有价证券、债权、债务以及无形财产权。
(3)申报的受理机构权威独立。
美、韩两国都建立了专门、公正、权威的审查管理机构。
美国受理机关拥有很强的独立性。美国目前的受理机构为政府道德署,其职能单一、专业性很强,独立于其他机构,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只向上级领导机关或权力部门负责,而不受被审核人员及人员所属部门的领导或干涉;权限很大,具有决定权力,能够制定标准,立法权较大;对申报者可直接进行管制,执法权较大;负责人由总统任命。
根据《公务人员法》,韩国在国会、大法院、宪法裁判所、选举管理委员会、政府、地方自治团体、汉城特别市、直辖市、道教育厅设立公职人员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各委员会所辖公职人员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处理。公职人员委员会每年还应将财产登记审查情况编成年报向国会报告。为保证公职人员委员会审查财产登记的有效性,法律赋予其一定的调查权、处理权。
(4)申报的保存与公开。
美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分别对各自的财产申报材料进行保管,为期6年,过后要将申报材料销毁。但是,如果某项申报材料涉及正在进行的某个案件的调查,那么这项申报材料不能销毁。财产申报结束的15天以内,应将申报材料公开,供大众查阅。美国实行的是职级公开原则,《政府道德法》规定,凡担任赋有重要决策权和指挥权的官员、高级科技人员、咨询顾问人员等,必须公开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其他的人员则实行秘密申报原则。
美国采取的是有限制公开原则,而韩国采取的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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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所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材料均可依法查阅。特别是少数政府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材料会定期刊载于公开发行的公报上,民众及媒体经由公报而无须申请查阅。
(5)责任追究机制。
美、韩两国的法律都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美国政府规定了严厉的违规处罚措施。美国法典和《政府道德法》对违反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和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的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检测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违反利益冲突法的规定、参与与其经济利益有关系的事项的行为,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处罚或2年以下的,或两项并处。根据《公职人员法》,登记义务者如不进行财产登记、不申报变更事项和提交材料、不诚实地进行财产登记,可判拒绝登记财产罪,获一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机关首长如果不按公职委员会要求而提供虚检测报告或材料,可判提供虚检测材料罪,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对要求出席公职人员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则可领拒绝出席罪,处以6个月以下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1.2美韩两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韩两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之所以能够成功推行,其根本原因在于两国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对此,我国可以借鉴两国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技术经验,建立起适合我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其具体借鉴如下:
(1)扩大申报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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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韩两国的申报主体都十分广泛,而且都有对军职人员的财产申报,这对败效果明显。根据我国的国情,公务员人数众多,如果全部申报将会需要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也没必要,因此可以考虑像美国和韩国一样按职位级别进行申报。首先,制定一张职位申报单,详细罗列应该进行申报的职位,再由职位落实到人。其次,申报人员不能仅限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还应该包括相应级别的公职人员、容易滋生腐败的相关领域和地区的具有一定级别的公务员、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国家事业单位的领导人等。
(2)详细罗列申报内容。
在我国的行政文化当中,“上有对策下有政策”已经成为下级公务员应对上级政策的一种手段,因此我们在指定公务员财产申报内容的时候一定要详细、完整,而且对相关概念要界定清楚,避免申报主体在申报时抓制度的漏洞而不报或少报。首先,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统一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书,把申报内容分类罗列在表上。其具体的申报内容可以参考美国、韩国的申报内容以及《联合国败公约》中关于财产申报部分的内容制定。其次,在我国,很多高级公务员同时还兼任了其他的职务,一人身兼多职的情况很普遍,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向美国一样,规定公务员的情况也应该申报,因为,公务员有通过其所兼任的职务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可能性。
(3)建立权威独立的申报受理机构。
美韩两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工作之所以做得这么好,效果这么明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设立了权威、独立的申报受理机构,能够公平、公正的对所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由于我国公务员的申报受理机关是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隶属于行政系统,因此其独立性明显不够,在审查过程中很难做到公正无私。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应该建立一个从到地方的独立的、垂直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受理机构系统,下级受理机构只对上级受理机构负责,不受同级其他机构的干预,其财权也是由上级划拨。唯有这样才能保证其权威性、独立性以及公正性。
(4)确保申报向社会公开。
首先,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其财产必须向人民公开。其次,公开原则是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核心原则,如果其申报不向社会公开,则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将大打折扣。我国目前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实行的是非公开原则,申报缺乏监督,使得申报流于形式。笔者建议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实行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其具体公开方式可以采取在自己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或者其他方式公开,接受全国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地方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情况在自己的辖区范围内公开,接受本地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5)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
由于美韩两国都是把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提高到了法律的高度,因此,对财产申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多种多样,而且比较严厉,其警示作用非常明显。在我国,由于公务员财产申报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的,其效力不高,警示作用不明显,违规行为普遍存在,处罚力度较弱,仅限于行政处分或者党纪处分。因此建议我国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提高其法律位阶,增强其警示作用,如果不申报或者少报瞒报直接构成违法行为,可以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同时,要实行多种惩罚方式并用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制裁、政治制裁、法律制裁等方式。
2美、韩两国成功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的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韩两国成功的制定和执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并且败成果显著的原因除了制定了完善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之外,还是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
高层领导的强力推动是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成功实行的关键。
韩国曾经是一个腐败非常严重的亚洲国家,其最开始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为了减少阻力实行的是非公开的原则,直到1993年,金泳三成为了第一位直选的文职总统之后,在法律并没有规定官员财产公开的情况下,于就职后第二天,率先公布自己及全家财产。后来许多高官在舆论的压力下纷纷公开自己的财产,很多官员由于以权谋私,被舆论要求辞职。后来,金泳三政府又着手修改《公职人员法》,经国会通过后于1993年7月生效。此后,韩国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公开成为了公务员的例行公事。
以上我们可以看到,韩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公开是金泳三总统以身作则的结果,更是后来金泳三政府坚定实行、不断努力的结果。领导的垂范作用以及强力推动是公务员财产申报成功实行的关键。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实行的也是非公开的原则,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政文化中,上层领导可以以身作则,率先公开自己的财产,起示范作用。其次,我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只要高层领导下定决心要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那么就会很容易在全国推行。因此,高层领导在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上不能含糊,要下定决心,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符合世界历史潮流的,尽管这在我国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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