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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精神——和谐精义设计

收藏本文 2024-03-22 点赞:26200 浏览:11979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和谐”是人类共同的追求,更是中华传统法律价值追求。中国“贵和”的思想可以追溯到西周,由史伯提出,孔子、老子等诸子百家的丰富,后由历代政客不断探索,而形成传统和谐思想之精华,并以之惠民、利国。传统和谐思想包括天人和、社会和两部分,而体现于德治、民本、慎刑等方面。历代法律皆有体现和谐价值的立法,如文景废除肉刑,唐律的简约,元朝、清朝的因俗而制等。现代中国更是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这使得和谐价值在今天进一步发展丰富。
和谐 民本 德治 儒家思想

一、和谐的内涵

1.人与自然的和谐

“天人合一”是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的最好概括。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通过顺应自然规律,求得物我平衡、内外平衡、人类与自然的平衡。
在《易经》中强调三才之道,将天、地、人并立起来,并将人放在中心地位。天地人三者虽各有其道,但又是相互对应、相互联系的。孟子在天人关系上把天与人作为一个整体,把道德、心性作为二者沟通的桥梁。他认为人性中包含了天性,而且是相通的。因此他主要主张“天人相通”。汉代的董仲舒建立了儒家“天人合一”的思维模式。他认为“天”作为有意志、有目的、有道德属性的最高主宰,既是“百神之大君”,又是“万物之祖”。他提出人受命于天,强调天人之间的感应关系。王者要用“道”将“天”与“人”连接起来。儒家可谓是将这种“天”与“人”相通相合的境界作为最高的追求。

2.社会的和谐

在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的基础上,统治者知道要“顺应天意”才能维系统治。但天意毕竟是虚无缥缈的,有什么踪迹可循呢?在总结前人国破家亡的教训,周朝的统治者提出了“敬天保民”的思想。这不仅是政治思想,更是先进的立法思想。
西周的统治者认为上天的旨意往往是通过“民意”体现出来的。商朝的统治者宣称,人间的一切都是由上天决定的,国君是上天的代表,百姓必须服从。但是随着夏、商的灭亡,这种思想开始受到质疑。于是西周的统治者提出了“敬天保民”、“以德配天”的思想。在这套体系中,统治者将“民意”及人心向背与立法、行政结合,认为要有高尚的道德,能够倡导社会大和,顺应民意,上天才会保佑统治长久,否则会重蹈夏商的覆辙。
作为统治者,首先,要注意自身的道德修养,并体察民情,体恤民间疾苦,力戒荒淫。其次,要施德于民,爱民如子。再次,统治者应该当以德教民,教民向善,而在刑罚上要慎刑,采取谨慎宽缓的态度。由此达到社会和谐的目标。

二、传统和谐法治思想精义

1.德治
在吸取秦灭亡的教训后,汉初的统治者采取了怀柔政策。而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成了社会主流思想。中国历代立法倾向于以“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指导。
儒家的“德治”一方面要求统治者自身怀德,当统治者具备很高的德行后才会制定出利国利民的法律、政策。另一方面要求每个社会成员提高修养,提升道德水平,从而构成社会的和谐。由于家族、宗族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因此儒家的和谐思想又以“三纲五常”为依托,讲究小家和谐,千万个小家的和谐构成国家的和谐,社会统治因此稳定。这就是后来“亲亲尊尊”的来源。同时,儒家将“仁义礼智信”作为衡量一个人道德水平的标准,而“礼”是其中尤为重要的标准。把“礼教”作为社会准则,制造社会的和谐氛围。
2.民本
所谓民本,即处于被统治地位的民众是国家及统治者的基础和本源,国家及统治者必须要以民众作为治国的根基。民本思想的核心在于顺应人民的意志,注重人心向背,从而调和阶级矛盾,达到和谐统治。
《尚书?五子之歌》说:“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意思是,对待百姓,只可以亲近,不能认为他们卑贱而凌驾其上;只有百姓才是立国的根本,根本稳固了,国家才会安宁。可见,民本思想由来已久。儒家在民本上主张“仁者爱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君舟民水”等思想。法家也提出过与民本有关的主张。《韩非子?饰邪》:“天地无民,尧舜不能以王,三代不能以强”。
但是在封建统治之下的“民本”思想不同于现在社会最求的“人本”。“民本”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君本”的统治思想怎么写作,而不是赋予人的自由、的目的。虽然在封建社会这种思想的进步性极大,但是我们仍然要认识到它的局限性。
3.慎刑
慎刑,是和谐的法制保障,也是德治、仁政的评价标准。慎刑要求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慎刑思想包括宽刑、轻刑,但却并非一位排斥重刑。即并非所有的轻刑都合于和谐,也并非所有的重刑都悖于和谐。因而慎刑思想的内涵是,在正确分析社会现状的前提下,采取与社会具体情况相符合的刑罚机制。立法者要以谨慎的心态,合理立法,裁判者更要慎重、公正执法。

三、传统和谐法律思想对现今的指导

第一,我们仍然呼吁人与自然的和谐。可持续发展的提出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吕氏春秋》中就有:“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因此人类若想长治久安的生活,就必定遵循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对资源的利用寻求最大化、循环化,做到真正的不浪费。
自然和谐要求我们回归自然,爱护自然。我们与自然是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的关系,任何不和谐的举动最后只会反作用于自身。我们只有遵循自然规律,不强调经济的片面发展,才能与自然和谐、和睦共处。
第二,社会和谐仍是追求。新的社会和谐要求不再有为阶级统治怎么写作的目的,而是真正、自由的和睦状态,从而达到社会稳定。
政府需要以人为本,为公众怎么写作。人本区别于民本,不再是为君本怎么写作的工具,而是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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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治目标。以人为本,真正的赋予人民权力,以人民的利益为行政的出发点。这样的政策才会有利于人民接受,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更是组成社会和谐的重要因子。每个人都以高尚的德行要求自己,不断地完善自己。儒家诸如“君子和而不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理念,更是应该传承的人生准则。儒家思想在抛弃君君臣臣的迂腐的糟粕后,仍然应被现代人传承的。
第三,新内涵,自我的和谐。现代社会重视人的自我意识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人不仅需要别人、社会把自己当作“人”对待和尊重,更需要自我价值的实现,需要不断的完善自我。因此个体在身体、情感、思想、精神方面平衡自我,达到和谐人生。实现自身和谐,是一个自身修养与外部引导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自我修养是实现我们自身和谐的内因,也是最主要、起决定性的因素。这要求个体不断提升自我价值追求层次,始终保持以良好的心态对待他人和社会,积极培育和谐思维,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安宁的人文基础和社会心理基础。
参考文献:
孙光妍.和谐:中国传统法的价值追求[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

7.22-23.

刘晓峰.中国古代职官考课制度的沿革及其现代启示[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学版),2002,(12).
[3]孙光妍.和谐:中国传统法的价值追求[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4]蒲坚.中国法制史[M].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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