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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教推进我国劳教制度革新

收藏本文 2024-02-03 点赞:4535 浏览:1406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目前,改革现有劳动教养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本文简要分析了改革的形势,阐述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提出了推进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 弊端 改革 思考
2012年10月发布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当日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负责人姜伟对白皮书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和介绍,他指出劳教制度是由中国立法机关批准的法律制度,有法律依据。劳教制度为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也存在问题,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

一、改革我国劳教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目前已经实施了50年的时间,就像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提到的,我国的劳教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出了较大贡献。但是,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已经得到了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地位已经在我国得到了真正确立,同时,我国目前已经实现了基本建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目标,依法治国、依法进行经济社会一切工作的体制格局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的进行已经得到了快速推进,劳动教养制度和国家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越发更加突出,劳动教养制度的诸多缺陷和弊端已经和法治国家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司法理念相违背、相冲突,改革我国劳教制度已经势在必行,我国广大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司法机构、行政机构对此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对改革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进行了许多呼吁。

二、改革我国劳教制度的原因分析

之所以必须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主要是基于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并没有获得相关法律的授权。劳动教养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并且限制的时间较长,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对此有明文规定。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进行限制,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进行完成,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规定劳动教养制度,缺乏法律的有效支撑,因此,劳动教养制度并不符合我国法治的精神原则。(2)劳动教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期间具有较大弹性。按照目前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实践长达1至3年,在必要的时候还会延长1年的时间,具有非常大的弹性。所以,通过劳动教养制度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过长,比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处罚的管制、拘役、缓刑等刑罚处罚措施还严厉得多。(3)在程序规则方面存在弊端。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要受到刑罚处罚,必须经过机关的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判,非经人们法院审判程序,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对他人予以刑事处罚。从法律的规定可知,对一个人要进行刑事处罚必须经过人们法院的依法审判。并且,一个人即便经过了人们法院的一审审判之后被判决进行刑事处罚,但是被告人仍然可以向上一级人们法院提起上诉,按照二审终审制,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罪犯,其仍然有权进行申诉,法律对一个罪犯进行刑事处罚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检察、法院三机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协同配合,对于整个过程由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但是,对于劳动教养制度这种限制人身自由比刑罚还严厉的措施,均有机关进行处理,而履行劳动教养监督工作的劳动教养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形同虚设,发挥不了监督制约作用,劳动教养制度缺乏程序保障,难以确保其公正。
劳动教养制度中,除了上述存在的问题外,还存在其他诸多问题,比如劳动教养的对象过于宽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等。

三、关于推进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综上所述,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对其进行改革已经势在必行。对此,我们可以考虑通过违法行为的矫正制度代替劳动教养制度,比如,可以继续完善和健全目前我国已经实施的社会矫正制度,从而取消劳动教养制度,以此体现法治的精神,真正保护我国公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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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将法律的规定具体落到实处。针对上述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着力构架合法、合理和有利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矫正制度。对于尚达不到刑事处罚,同时通过经济处罚还不足以惩治违法者的违法行为的,通过实施违法行为矫正制度来进行适当处罚。
在实施违法行为矫正制度的过程中,首先要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来对此进行规定,借鉴《刑事诉讼法》中进行刑罚处罚的程序,对违法行为矫正制度规定详细的程序制度,最后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检察院对此加强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同时,被人民法院判决进行违法行为矫正的人员,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申辩。
总而言之,应以违法行为矫正制度代替现有劳动教养制度,从整个国家的全局的矫治体系出来思考违法行为矫治,将其融入整个体系中;必须对矫治的对象、性质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必须通过司法介入解决程序正义的问题;建立多样化的矫正方式方法,切实加强监督制约。
参考文献:
和静钧.劳教改革应重在程序正义[J].深圳特区报:2012年8月30日.
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J].中国新闻周刊:2012年(43).
[3]孙莹.山东等四地试点劳教制度改革[J].中广网:2012年8月28日.
作者简介:杨阳(1980-)女,山东省蓬莱市,丹东市委党校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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