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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附录再论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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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附录是指附在正文之后的,非其它篇目所可包含而又值得留诸后世的资料集辑。其作为志书的一个门类出现于志书之末,始于北宋,但那时尚无“附录”之名,清末、民国才有了“附录”之名,但旧志中命名“附录”的志书极少,直到新中国首轮修志以来,各地志书才普设附录,现已成为新编地方志的基本体裁之一。本文旨在探讨志书附录的由来、功能、内容收录标准及如何编写,尤其强调在内容上要区分附录的“录”性与杂记的“杂”点、艺文志的“文”属三者间的不同,避免志书内容的交叉重复,从而为二轮续志附录的编纂提供一些借鉴,给新修志书续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关键词]附录;杂记;艺文志
附录是方志的基本体裁之一,2000年3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下发的《关于续修地方志的几项规定》(讨论稿)把附录列为续修志书的五项基本内容之一。所谓附录,顾名思义就是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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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之后的,非其它篇目所可包含而又值得留诸后世的资料的集辑。《现代汉语词典》是这样解释“附录”的:“附在正文后面与正文有关的文章或参考资料。”(1)具体到地方志,它又有些特殊的限定,《中国地方志辞典》的解释为:“方志体裁之一。从字义来看,它本身具有记载、抄写、抄录之意。古代以录为方志名目的志书,……到了后期,‘志’在志书中占了主导地位,而‘录’便逐渐居于从属地位。‘录’所记载内容,正象章学诚在《方志立三书》中所称:‘阑入则不伦,弃之则可惜’,属‘稗野说部之流’,常以附录形式缀于志后。瞿宣颖也主张:‘琐事零闻不入正志……其无所附丽者,然后附入丛录为是。’……附录除了置于全志的后面外,也可附于各篇、章之后,一般皆辑录于本编、章有关的有价值的资料,以辅助正志的记述。”(2)《中国方志大辞典》附录条云:“附于志后以原原本本保存地方文献和珍贵资料的汇录”(3)。2008年9月颁布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则指出:“附录的原始文献、补遗考订等资料具有重要存史价值”(4)。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于附录在志书中的重要性不够重视,因此尽管上个世纪八十年始的全国首轮修志中大多数志书设置了附录,但是新编志书的附录仍是全志最薄弱的一个部分,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个部分,没有充分发挥附录应有的作用,对志书的整体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本文不揣冒昧,拟对附录问题作一个全面的探讨,并为续志附录的编纂提供一些借鉴。

一、附录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著述性与史料的保存历来是一对矛盾,如何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是历代史家追求的目标。一般而言,史书是一种学术性著述,注重于“著史”,力求勾勒出历史发展的脉络,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揭示历史发展规律,资料性相对较差,我国古代史书虽然总体上属于叙述历史,但史书的著述性与保存史料之间的矛盾仍很突出,因此,唐代大史学家刘知几在其史学理论名著《史通》中提出正史应列一“书部”,类似文选,言、事分载,“表、志之外,更立一书,若人主之制册、诰令,群臣之章表、移檄,收之纪传,悉入书部,题为制册书、章表书,以类区别,……又诗人之什,自成一家,故风雅比兴,非三传所取,自六义不作,文章生焉。若韦孟讽谏之诗,扬雄出师之颂,马卿之书封禅,贾谊之论过秦,诸如此文,皆施纪传,窃谓宜从古诗例,断入书中”(5),以此来保存大量宝贵的文献资料。地方志是记录特定地域某一时期地情的资料性的官修史书,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史书,地方性、时限性、资料性、叙述性、官修性是它的基本属性,因此资料性对于地方志而言显得更为重要,是志书的生命和赖以生存于著作之林的根本,志书质量的高低,重要的是看它是否提供了系统的有价值的科学资料,诚如当代方志大家陈桥驿先生所指出“外国汉学家使用中国方志的确实不少,但他们对方志的唯一要求就是资料……”,“由于我自己长期以来阅读方志就是为了资料,所以并不回避我把资料作为方志核心的看法。我在拙著《论集·序》中说了几句方志界或许存在不同意见的话:‘方志的可贵在于资料,方志的生命力也在于资料。在近年新修的方志中,我也看到过一些政府公报式的、有骨无肉的作品,对于这样一类志书,它们的实在生命,或许在首发式以后就告结束’”(6)清代乾嘉时期的一代方志大师、被公认为我国方志学奠基人的章学诚的方志理论的核心是“方志分立三书”,“凡欲经纪一方之文献,必立三家之学,而始可以通古人之遗意也。仿纪传正史之体而作志,仿律令典例之体而作掌故,仿文选、文苑之体而作文征。三书相辅而行,阙一不可,合而为一,尤不可也”(7)。三书当中,志是主体,是《春秋》之流别;掌故如同会要、会典,在志书之外,将当地机关的章程条例和重要文件,按类编选,勒成专书,与志相辅而成;文征则类似《文鉴》、《文类》,旨在证史,挑选那些足以反映本地生活民情、“合于证史”的诗文,以及那些即使不合于证史,但实属名笔佳章、人所同好的诗文,汇编成书。章氏之意,以“志”专为著述,以“掌故”、“文征”专以保存资料,其用意也在于扩大方志的储存资料功能。民国时期著名方志学家余绍宋模仿章学诚方志分立三书的做法,其所撰《民国龙游县志》也由主体志、掌故、文征及丛载(即杂记)构成,但与章氏不同,他将主体志、掌故、文征及丛载同列于一书,其中掌故、文征及丛载设为附志,可看作三书体的改良,但保留了设“掌故”、“文征”以保存资料的做法。梁启超评价说:“(章学诚)湖北志则与正志并列为三书,未免跻附庸于宗国。越园别为附志,以隶于正志,主从秩然,其长一也”(8)。新中国编修地方志以来,由于各种原因,章学诚“方志分立三书”的思想未能延续,但附录(保存地方文献和珍贵资料的汇录)的出现和设置,有效地填补了这一空白,缓解了志书著述体例与保存史料之间的矛盾,诚如民国著名方志学者瞿宣颖所说:“实斋以为文士华藻、掾吏案牍皆不可以为志,故别为文征、掌故二编附于志后。故其所谓掌故者,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专列案牍。今按时代变迁,改制易辙有不可拘墟者,不如酌其性质,随事立题,不必预悬格式。其中应包含下列各件:一、本处现行条例规程等;二、公共机关之文件有永久保存之价值者;三、一切未经发表之史料;四、前志中之表册无文字可传无庸入志者,如选举表、列女表之类。如上所述各类,总而标之曰丛录,亦不必更用掌故之名。……章氏以文征附入正志之后一说亦有可商。……详方志欲载诗文之例,非以侈观美,乃所以备考索也。果其为已经刊行之诗文,不妨但录其出处,后之读志者自可按图索骥,元不必一一迻录,枉灾梨棗。若其未经刊行之诗文,确与地方史事有关,或为本地人士所撰,足与其人行谊相发明,即可归入丛录,尤为简要”(9)。附录是志书的基本体裁之一,是志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内容的选编和篇幅的掌握以提高志书的资料性、增强志书的使用价值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志书与附录的关系是主与从、整体与局部的关系,选编附录可根据志书统一的主导思想来决定取舍,与志书内容有关的文献与资料,能够增强和丰富志书内容的资料,能够为现实怎么写作或为后人研究提供借鉴或参考的资料,与志书内容无直接关系但与当地有关的资料等,都可收入附录,使附录在志书的整体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显示出概述、大事记和其它专业分志所起不到的、无法替代的功能,为丰富志书内容、提高志书的整体质量作出必要的贡献。因此,附录在志书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必不可少的,一定程度上替代了章学诚所设的“掌故”、“文征”的作用。设置附录,把大量有价值的资料记述下来,对丰富地方志的内容并保证其质量不仅有很大的好处,而且确实能使地方志起到“补史之缺、参史之错、详史之略、续史之无”的作用。同时亦为“证史”、后人著述、博览约取创造了条件。附录中的一些资料还可同正文相呼应,以深化主题。如果不设附录,则与志书内容有关的各个历史时期的政府法令、典章制度等等就无法纳入志书,这在志书体例上是个缺项,有损于资料保存的完整性。有学者评价:“‘附录’的提出,是方志编纂体例在继承章学诚‘分立三书’的基础上的发展,是防止体例外否定之否定,是一个螺旋式上升。以‘附录’的形式解决志书著述之体与保存重要资料这一矛盾,是一种好形式,好办法,是志书体例上的创新”(10),可谓恰如其分。

二、附录的基本内容

那么志书的附录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凡是编过志书的人都深有体会:“新编志书与传统志书体例相似之一,即均于志末设置附录部分,这一部分应集纳哪些方面内容资料?以何种资料为重点?又如何编排集纳的内容资料?这确实是很有学问的,大有文章可作的,也是志书最不容易处理的部分之一”(11)。1981年中国地方史志协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地方史志学术讨论会上通过的《关于新县志编修方案的建议》(草案),提出附录编拟包括县志编修始末、重要文献辑存、优秀诗文选录、地方文献要目4个方面,而无民间传说、奇闻轶事等杂记部分。事实上,除了以上内容,附录的内容其实可以更丰富,从定义上看,只要是可以与志书正文起到佐证性、补充性、说明性作用且志书其他篇目又不能收录但又值得流传后世的资料都可以辑录。从已出版的志书的附录来看,附录的体例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以“附录”名之,将“文存”和“杂记”的内容混合在一起排目,如浙江《萧山县志》的《附录》有“衙前农动”、“萧山建县时间考”、“湘湖记略”、“西施故里资料”、“有关萧山的古诗赋选”、“历代修志记略”六目。辽宁《岫岩县志》有“旧志简介及其序言选”、“地方文献辑存”、“地方文献要目”、“诗文选录”、“杂记”、“本次修志始末”、“县志编委、编纂及工作人员”七目。二是以“附录”名之,分为“文存”和“杂记”两部分,分别设几目。如四川《彭县志》的《附录》,一是《文存》,二是《杂记》,《文存》下分“文告”、“序·前言”、“碑记”、“诗文歌谣”、“对联”、“书目”;《杂记》下分“轶事”、“故事传说”。三是“附录”只设文献,不载其他。山东《青州市志》的《附录》有“考证文选”、“历代碑文选”、“古今诗文选”、“旧志序跋选”、“历次旧志编修述略”五目。湖南《南县志》只设《重要文献资料》一目。四是不以“附录”名之,直接设“重要文献辑要”、“文存”、“杂记”。如江西《乐平县志》直接设不入编章序列、和总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并行的《杂录》和《文存》,其《杂录》记“专志不载之杂项”,分“民间传说”、“奇闻轶事”、“会馆兴废”三辑;《文存》分“辑录重要档案”的“文献”、“收录私家作品”的“文征”、“旧志序选”三辑,各辑再分若干目,如“文献”下分“文件、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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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协议”、“经验”三目;“文征”下分“事记”、“奏牍”、“论说”、“碑文”、“书启”、“诗歌”六目。上述四种类型的附录反映了目前新编志书附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文存和杂记。
这样,就带来了第一个问题,附录是否应该包含杂记?方志界对此是有不同的看法的。一种观点认为附录应该包含杂记,“每一部县志附录的内容也有很大的不同。但这些内容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文存’,包括重要文献、地方文献要目、诗文选录等;一类是‘杂记’,包括地名考释、史实考辨、奇闻轶事、怪异现象、大事记略等”(12);另一种观点认为附录和杂记有别,附录不应包括杂记,“附录不是杂记、杂录,杂记是专为收录‘入则不伦,弃之可惜’的奇闻轶事和民间传说之类的零碎事物而设的一个门类,内容主要包括内容考释、史实考辨、奇闻轶事、怪异现象、大事记略等,它属于撰著体,而附录属于纂辑体。附录应严格按照录体的要求,使用原始资料。附录和杂记两者既不能偏废又不能混为一体,在志书中均应单独列章。”(13)不可否认,“附录”与“杂记”是两种不同的体裁。附录以“录”为主,正式行文中,需要编者撰述的内容有限,重点是辑录原始资料,以不改变原文为好;而杂记以“记”为主,可收录一些奇闻轶事、民间传说和故事等,内容相对较杂且需要编者撰述的内容较多,一般无现成的原始资料,需要编者进行加工、再整理。但是,体裁的问题绝不应该成为分别附录与杂记的根本缘由。附录作为附在正文后的对正文有佐证、说明和补充性的资料,从根本上说没有体裁的限制,只要达到相关论证目的即可,因此图表、照片等均可辑入附录,更不用说有类似作用的杂记了。更何况,从历史上看,附录作为一个门类出现于志书之末,最初是由旧志中的“杂录”、“杂记”演变而来的,直到清末光绪年间才正式出现“附录”一名,笔者查阅了《中国地方志集成》收录的上海、浙江两地旧志,发现志末命名“附录”的志书寥寥,仅有《光绪黄岩县志》、《光绪太平县志》、《民国汤谿县志》、《民国平湖县续志》、《民国续修分水县志》、《民国新登县志》等几种,而大多数志书卷末则命名“杂志”、“杂记”、“杂录”、“志余”、“丛谈”、“拾遗”,称谓各异,可见,在旧志中,“杂志”、“杂记”、“杂录”、“志余”、“丛谈”、“拾遗”等是附录的异称,两者是合在一起的。因此,笔者认为,新编志书的附录应包括杂记的内容。虽然有人认为“附录和杂志二者既不能偏废,又不能混为一体。杂记有杂记的记述范围,附录有附录的收录内容。二者废一,即造成缺项;二者合一,则归属混乱,不伦不类。正象西晋文学家陆机所谓的‘离之则双美,合之则两伤。’”(14)那么我们不妨退而求其次,“保留‘附录’之名而求其实,在其下分列文献和杂记两个部分,并注重文献、杂记资料的辑录价值与质量,那也是可以的,这就不必过于计较‘附录’名称的不当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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