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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开征资本利得税问题

收藏本文 2024-03-02 点赞:3903 浏览:1008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当前,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所征之税只是印花税和营业税,能否遵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开征资本利得税,理论界一直在争论不休。本文主要对涉及所得、资本利得等基本概念的理解,并对比现行税制探讨征收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和可行性,同时结合国外成功案例,提出自己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资本利得税 税收政策
中国股票市场
1009—9646(2009)09—0151—03
1 引言
资本利得税通常是指对纳税人出售或转让资本性资产所实现的增值收益而课征的税,是一个国际通行的税种。资本利得税针对资本利得征收,在税收上,资本利得是指资本商品,如股票、债券、房产、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等,在出售或交易时发生收入大于支出而取得的收益,即资产增值。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写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实践中,有些国家单独设置了该税种,如英国、丹麦、爱尔兰、意大利、葡萄牙、瑞士等;而有些国家则将之并入相关税种中:如果是公司取得的资本利得,就并入公司所得税征收i如果是个人取得的资本利得,就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如美国、加拿大、西班牙、芬兰、法国、印度以及中国等,都采用这种方式。
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所获取的收益一般包括两个部分:红利收益和(股票写卖的)价差收益。对于红利收益,我国耳前已实施了20%的比例税率进行调整;但对价差收益,还没有专门制订并征收资本利得税予以调整,只对股票交易者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另外,从所得税的有关法律文件看,也并未使用“利得”课税字眼,所以我国其实尚未提出对资本利得课税的概念。
2 资本利得税对比现行税制分析
目前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只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印花税的一个子项,以股票写卖、继承、赠与等股权转让书据的书立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对其他证券交易,如国债、企业债券和基金交易都不征收印花税。在这样的证券税制中,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核心,担负着对证券交易行为和证券交易所得征税的双重职能,其弊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日益凸现。
首先,差异化的征税范围等问题上有失公平。只对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而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税,使不同类型的证券面临税收歧视。这种做法一方面有失税收的公平,另一方面也妨碍了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使得税收不能全面调节证券市场。另外,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无论盈亏都要缴纳税款,完全有悖于量能负担原则,对税法的公平原则是一种破坏。
其次,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未在不同投资主体之间实行差别税负政策。因为证券投资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从事此活动人员需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所以,组建大规模的专业投资机构由专业人士进行规范运作,是股票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而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并未体现出大机构投资者与散户的区别对待,这样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化、规范化的大机构投资者专业运作、规避风险的优势,更不利于有效促进股票市场有序、稳定地发展。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第一,差别化的资本利得税制对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理念有重要推动作用,引导了投资者更理性化的投资行为。资本利得税是针对资本利得征收,简单而言就是只对投资者证券写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征税。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征收资本利得税一般都采取差别税率,如在日本,除被视为营业交易或营业分配的证券利得外,对出售证券的资本利得采取免税的政策,其课税的范围主要集中于大额与频繁交易的投资者i在法国,以2年为界限区分长短期证券,长期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税只是短期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的60%。
第二,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将有利于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稳定市场。对一级市场而言,征税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以后仍能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者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损。因此,征税将遏制一级市场上屡禁不止的融资申购新股的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起到维护一级市场公平、公正的申购环境,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切身利益的作用。对二级市场而言,由于上市涨幅畸高的都是小盘股,在税率的“超额累进机制”下,“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将受到沉重打击,从而有助于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可见,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不仅不会影响二级市场的股价水平,而且对树立二级市场正确的投资理念将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另外,按照最新的社保基金管理条例,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的税款也属于来自股票市场的收益,将可用于二级市场投资,这实际上是通过财政手段将部分一级市场收益转化为二级市场投资,这将大大降低征税给二级市场所带来的间接影响,提高了整个市场的运作效率。
第三,以资本利得税介入股权分置改革,有助于更好地解决股权分置改革遗留下来的收入分配不合理、大小非解禁等问题。对非流通股股东课以重税可以降低其不合理所得;而对流通股股东以较轻的资本利得税取代印花税,不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还可以在发生亏损后抵扣一般所得(或后期的资本利得),稳定投资者的收益。更重要的是,在非流通股股东大量转让其已获流通权的股票,股票供给大增的情形下,管理者不可能强制非流通股股东如何交易其股票,而征收资本利得税就可以对股票出售进行有效限制。因为资本利得依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只对“实现”的利得征税,不出售股票不需缴税,一旦出售就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这样一来可以自动且有效地限制非流通股股东的抛售行为,减轻市场压力,达到稳定股票市场的目的。
第四,对整个资本市场而言,资本利得税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缴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当市场活跃时,获利者数量和程度大大提高,税收收入也随之增加,从而对日渐升温的资本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的理性维持和平衡发展: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数量和程度大大减少,市场上仍有做空投机者,此时他们耍对资本利得征税,从侧面抑制了空方的投机获利空间,减轻了多方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市场早日走出低迷的局面。
3 我国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设想
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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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2008年4月,A股市场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大幅下挫,股指跌穿了象征着“牛能分界”的年线,财政部依然选择调低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在股票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①技术方面的困难,主要是“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②就监管方面要求看,虽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近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③开征资本利得税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难以估计。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
虽然从实践上看有诸多问题,但资本利得税对比我国现行税制具有的优越性以及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股票市场的主体税种的必然性是无可厚非的。从长远看,随着证券市场结构逐步完善、投资行为日趋理性化,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资本利得税将成为大势所趋,为此本文将对此问题提出初步设想。
一般来说,一级市场的投资收益是指投资者认购新股中签然后在新股上市后卖出所实现的收益,即资本利得收益。检测定新股的发行为P1,投资者中签股数为N。上市后卖出为P2,则其资本利得收益R可以表示为:
R=(P2-P1)*N
作为一种收益形式,一级市场上的资本利得收益既具有一定程度的广泛性(中签的绝对数较大)和持续性(新般的有序发行和上市),又带有一些偶然性《低中签率》。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二级市场股价水平远远高于一级市场的发行,这使得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c仅有极个别会跌破发行价),一些新股的首日涨幅甚至超过了100%,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收益的广泛性和持续性使其符合征税的普遍性原则,收益的偶然性使其与偶然所得相类似,可以参照偶然所得的征税标准进行征税。这种资本利得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性的情况,适用税收的公平原则,应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来维护投资者增量财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从现实的可操作性来看,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相割裂的实际情况使得单对一级市场资本利得征税成为了可能。这表现在,绝大多数新股在上市初期都有很高的换手率(成交股数占总流通股数的比例),上市前五个交易日的累计换手率一般都在80%以上。这就是说,在新股上市以后不久,关于该新股的绝大部分资本利得税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征收。在征缴的技术手段方面,随着证券电子化交易技术的发展成熟,证券网上交易的全面展开,专门针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不仅在技术已完全可行,不需要太大的技术投入,而且征管手续简单,可以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征并及时上缴国库,符合征税的效率原则。
与其他所得税一样,资本利得税的征收采用实现原则,即在出售股份的时候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扣代缴投资者应纳资本利得税。为了征管的方便,可将应税所得简单地确定为写卖的价差收益,而不考虑印花税和交易佣金的影响,以及投资者的机会成本。检测定Tax表示应征税额,s表示税率,则资本利得税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Tax=(P2-P1)*N*S
资本利得税的税率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20%的税率来确定。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中普遍采用的超额累进制课税原则,结合目前一级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资本利得收益畸高的,可以在20%税率的基础上对超额收益部分实行加成征收。引入这一规定对增加资本利得税收入,加大对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入的调节力度将产生积极的效果。由于存在单个投资机构利用多个帐户申购新股,以及分批卖出的可能性,应按照卖出价相对于股票发行价的涨幅来确定资本利得税的加成税率。具体的加成税率,可以参考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和劳务报酬加成税率的规定来制订。一个可以考虑的方案如下:
对方案的几点补充说明:
为简化操作,按照本方案对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进行征税时,不区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而是单纯地以股票账户为单位来进行。在投资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后的资本利得收益可以从该机构的应纳税所得总额中予以扣除。
为了预防个别新股上市后出现跌破发生价的情况,可以在上述征税办法中引入“起征点”条款,即对于涨幅小于10%的新股,可以免征资本利得税。这一规定有助于打消普通投资者对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的疑虑,保证该征税办法顺利实施。投资者通过一级市场的认购有新股,在该新股上市后又从二级市场写入一定数量的股票后开始出售股票时,在该投资者累计出售股票数量达到一级市场认购新股数量以前,应按照卖出相对于发行的涨幅来确定资本利得税税率和加成征收税率,计算和缴纳资本利得税。出售股数超过一级市场认购股数以后再出售的,不再征收资本利得税。
在试点期间,对投资者在一级市场所获取的资本利得收益按照每只股票分别计算和征收资本利得税,而不采取按年累计后再计算和征收的方式,即在一年内有多次新股申购中签的情况,应分别对每只中签新股产生的资本利得征税,而不是到年末时对所有中签新股产生的资本利得总收益

摘自:毕业论文范例www.udooo.com

一次性征税。当然,如果投资者在一只或数只中签新股上产生投资损失(出现跌破发行价的情况),也不能在其
他资本利得收益中抵扣损失后再征税。
4 结束语
资本利得税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税种,是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对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优越性和可行性的探讨分析,提出了一个先行在一级市场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方案设想,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为其在整个证券市场的推广应用作出了相关政策建议。构建以证券市场为主体的资本利得税体系,明确资本市场的调控方向,将利于我国经济向着健康持续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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