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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讯问职务犯罪侦查讯问法律规制

收藏本文 2024-03-21 点赞:33975 浏览:15746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规则,现阶段侦查讯问中仍存在非法取证问题,过于依赖口供,侦查手段单一,给认定犯罪带来严重挑战。文章建议规范讯问、加强公诉部门对侦查部门的引导取证,改变从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建立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制约机制,加强对侦查人员出庭培训,增强证据可采性。
【关键词】非法言词排除;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引导侦查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一方面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得言词证据的行为,防止或减少冤检测错案,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有效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另一方面,促使侦查人员改变过于依赖口供的侦查理念,创新侦查手段,转变从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具有指导意义。

一、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对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规制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对非法言词证据予以否定。但却未对如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没有进一步规定,实践中根据非法证据定案的冤检测错案屡有出现。为解决非法证据采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2010年6月13日联合发布《关于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遏制非法取得口供发挥了较好作用。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总结以往立法、司法经验教训,借鉴国外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构建了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其中,对侦查讯问的规制主要体现在:

(一)对侦查人员依法讯问、询问提出明确要求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后,可以预见辩护人将越来越多地利用被告人翻供质疑检察机关取证方式的合法性.希望通过推翻证据的证明效力,达到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目的。这对侦查部门办案人员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促进侦查人员侦查手段创新

单纯依赖口供定案的情形可能会受到较大冲击,这就迫使侦查部门在证据采集方面创新侦查手段,摆脱口供在证据体系中的绝对主导地位,增强客观证据在证据体系中的比重。这为侦查部门证据收集工作提出了新课题。

(三)侦查人员出庭质证的几率增加

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证明过程中,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应当出庭,这强化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责任。一方面迫使侦查人员讯问时注意留存取证合法性的证据,另一方面出庭后如何有效质证,需要认真研究。

二、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存在的问题

(一)暴力取证行为仍有发生

近年来,随着一些引起关注的冤检测错案的,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有所减少,但是部分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一些侦查人员依法办案观念仍十分淡薄,刑讯逼供行为仍有发生。

(二)讯问谋略与诱供的界分不清晰

讯问具有较强的对抗性,讯问不仅强调方法的隐蔽性。而且也讲求手段的谋略性。讯问谋略就是根据案件材料和讯问对象的心理特点和状态,对讯问对象施加心理影响,消除其心理障碍,促使讯问对象如实供述的计谋方略。诱供是指讯问中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许诺无法兑现或不准备兑现的好处或利益。以诱使其承认罪行的一种讯问方法。由于诱供极易导致虚检测口供,造成冤检测错案,而且即使获得真实口供,许诺的侦查人员要么无能力兑现承诺,要么无诚意兑现承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诚实信用,因此为我国法律所禁止。这就使一些通过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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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正当的讯问谋略方法而取得的口供被作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三)侦查手段单一。过于依赖口供

这由多种原因造成:比如案件本身的性质决定口供的主导性。如受贿罪,受贿行为发生在受贿人和行贿人之间,作案方式较隐蔽,一般缺乏赃款赃物转移的物证书证、缺乏第三人证言,缺乏相对人配合,调查取证较为困难。再如,科技手段匮乏及由此获取的证据材料未获得法律认可,导致侦查人员积极性不高。又如,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思想观念由来已久。侦查取向围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转,侦查对象承认犯罪是案件突破的标志。从长远计,这是一种比较落后的侦查模式。随着法治的进步和日益完善,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亟须转换。

(四)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不力,证据取得合法性难以固定

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一,侦查人员弄虚作检测;第二,侦查讯问和录音录像人员都是检察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中立性和客观性难以体现。讯问人员来自自侦部门,录音录像人员来自技术部门,表面上隶属各不相干的两个部门,但事实上却都是检察院内设部门,程序正义较难保障;第三,内部及外部监督机制没有建立。导致的结果是公民对录音录像资料的公正性往往会产生怀疑,致使录音录像资料的可信度降低。

三、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讯问合法性的建议

(一)规范侦查讯问活动,提高公诉部门引导侦查能力

1.重视初查工作,打好证据基础。初查是立案的前提,是立案后侦查工作乃至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必须进行客观、全面地审查,有效运用法律允许的措施做好基础性工作,应当通过立法把初查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确定下来。明确初查阶段获取证据向侦查阶段的转化问题,提高案件查处质量与效率,降低查处案件的风险度。
2.提高侦查讯问技巧和能力,正确区分诱供与讯问谋略。强化预案的制定、谋略的运用以及灵活把握强制措施的时机。笔者认为,适度利诱是侦讯谋略不可或缺的内容。这符合国际社会立法及实践原则,也符合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的客观实际。首先,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本能决定了其不可能无条件地将犯罪事实和盘托出,侦查人员需要给予适当刺激,促进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的形成。第二,适度利诱有利于及时获取证据和线索,节约司法资源。第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中,如实交代从宽处罚这一政策本身便内在地设定了讯问策略中必然存在利诱的成分。第四,西方国家对利诱存在一定的容忍度。美国90%的刑事案件都是以诉辩交易的方式结案的。因此立法应明确诱供与适度利诱的界限,确保讯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3.强化公诉部门引导侦查的力度。公诉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为保证侦查部门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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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全面地取证。按照出庭公诉的要求,准确、及时追诉犯罪,对搜集、固定、补充、保全证据。补正证据瑕疵、排除非法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检察活动。公诉机关介入侦查程序是各国司法实践的通例。笔者认为,应建立自侦案件侦诉一体化机制,在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各自诉讼职能中展开,以侦诉分离为前提,积极探索侦诉一体化工作途径。侦查部门应与公诉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就案件取证、出庭质证等展开多层面交流,确保侦查为案子“诉的出、打的赢”怎么写作。

(二)进一步规范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予以完善:
1.技术上一是要表现出讯问场景和过程的全面、细节和连续。二是全面反映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面部和身体的势态。三是就讯问场景的连续性而言,同步录像要包括讯问从开始至结束全过程。

2.完善内部及外部监督机制。

(1)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笔者以为,可由检察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告知被讯问对象在其被讯问期间将对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存有问题时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人员反映。纪检监察部门可采取临时突击巡视的方式进行监督。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编辑时也应当接受纪检人员的监督,经纪检人员、办案人员、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以提高录音录像资料的可采信度。
(2)引用外部监督机制。可以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相衔接,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录制次数能否与讯问和询问的次数相对应;是否存在连续录像超过12小时问题等等。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调阅技术部门的卷宗和录制的光盘,采用两者相互对照的办法,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进行认真检查监督。

(三)加强讯问人员出庭培训工作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制度的确立,增加了侦查人员的职业风险,现阶段侦查人员在法庭上,理念尚未转变,出庭经验不足。笔者认为,侦查人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好出庭准备:第一,基础保障有力,主要是其获取的被告人口供程序合法,不存在笔录未签字、时间过长、剥夺被告人休息时间等情况;第二,对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不存在剪辑及其他人为不规范操作进行解释性说明;第三,进行出庭有关知识的培训,与公诉部门沟通,提前作好出庭预案,对辩护可能质疑的方面进行充分准备。第四,建立与公诉部门的定期沟通机制,观看观摩庭,通过庭审提高依法办案意识,增强出庭质证能力,促进辅助公诉职能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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