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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监督制约机制

收藏本文 2024-02-28 点赞:4972 浏览:1471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现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其缺陷主要表现在:监督意识不强、监督范围狭窄等方面。改革和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目标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职务犯罪侦查权制约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和外部制约监督机制。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制约机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加强对其自身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是司法实践中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权力滥用、侵犯人权以及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给人以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没有“监督制约”的印象。不断改革和完善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也是外部因素要求检察机关从内因上解决自身问题的一个迫切需要。如何保障检察机关的这一法定职权的合法运行,对职务犯罪侦查权应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并进行必要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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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笔者认为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监督制约机制,更好地防止权力滥用,保证公正司法,势在必行。

一、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缺陷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缺陷

1、监督意识不到位。主要是个别检察干警还存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自我监督的自觉性不高的问题,没有牢固树立“监督是保护”的理念,导致实践中,无论是审查批捕还是审查起诉,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的监督流于形式;一些检察人员没有用监督意识指导实践,不能正确处理监督与配合、打击与保护、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也有的检察人员碍于同事间的“情面”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使得监督软弱无力,影响监督的权威性。
2、监督效果的有限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检察机关内部发现自侦部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时,可以提出纠正意见,而对于“纠正意见”提出的方式和效力均无规定,也未明确自侦部门拒不纠正错误时的法律后果。再说,自侦案件的立案、提请逮捕均由同一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审查批准。这些因素的存在,造成此种内部监督的效果非常有限。
3、监督范围的狭窄性。在侦查阶段,自侦部门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提请侦监部门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如拘留、搜查、扣押、冻结、查询等,都未纳入到侦查监督范围。许多内容还是侦查部门自己决定自己执行,没有实行决策者与执行者相分离的原则。针对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仅把机关列为立案监督的对象,而把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排除在外。

(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缺陷

从外部监督而言,我国现有的外部监督虽已具规模,但在检察工作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体制性、机制性、保证措施等不完善、不健全的问题。
1、社会监督广泛,但缺乏监督实效。当事人、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均可以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监督主体虽然广泛,但具体实践中却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对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司法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因为没有具体查看相关案件文件资料、视听资料,旁听讯问、询问和谈话等,对案件的监督就显得不够有力。另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模式类似于“报告式”。人民监督员在作出监督表决意见前,主要是听取案件承办人一方就案件有关内容的报告,这种监督程序模式不利于作出客观公正的表决意见。
2、党委、人大的监督,缺乏刚性的监督制约措施。党委、人大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监督仅是一种宏观的、间接的监督制约,由于各方面资源的或缺,党委和人大在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领域的监督显得较为薄弱。一些监督制约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在外部监督中属于事后监督,易产生监督的滞后性效果,部分监督确实因没有规范性意见指导,监督只停留在口头或会议上,没有刚性的要求,监督不能落到实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如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侦查强制措施,都是检察机关作出决策,其自由裁量权一旦被滥用,则没有刚性的监督措施来抗衡,缺乏及时有效的救济机制。

二、完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制约机制的必要性

针对前述现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制约机制的缺陷,完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制约机制势在必行。这不仅是促进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方向所在。
(一)完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制约机制,是有效打击职务犯罪活动的需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承载着国家惩治腐败的重任,充分而有效地发挥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关系着国家体系的建设,关系着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一旦在案件的初步阶段即侦查阶段出现问题,整个案件都会受到影响。因此,职务犯罪侦查过程完成现刑事法律所追求的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任务。只有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才能确保侦查工作更加有效打击犯罪,才能保障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完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制约机制,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需要。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有可能侵犯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职务犯罪嫌疑人由于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其权利最容易受到侦查基于打击犯罪心切或对犯罪仇恨心理而实施的非法行为的侵害。因此,如何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就成为侦查程序的重点和难点。而从保障人权的范围角度讲,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实质上也是对所有公民的保障。
(三)完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制约机制,是实现侦查工作公正与效率的需要。司法最高的准则就是公正,公正也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生命和灵魂。司法公正追求的不仅仅是最终的结果正义,司法公正更强调一种程序上的公正。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即职务犯罪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使有罪的人被判有罪,使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并且侦查活动严格依法进行,程序合法。强化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能够督促办案人员正确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案,一方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督促办案人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保障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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