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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道德建设结论

收藏本文 2024-03-04 点赞:4490 浏览:1659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公民社会”是中国知识界的新课题,公民道德建设则是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的基础性工程。公民道德是我国道德体系建设的基础,确立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公民公德意识的强弱,遵守公德规范的状况,直接反映着公民素质,决定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效,也对经济建设和生产力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公民道德的建设中,必须正确理解、认真处理好公民道德规范的基本点和重点,以及公民道德建设与“三德”建设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公民 公民意识 公民道德 公德规范 公德建设
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将涉及广泛的社会改革运动。目前,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核心和首要的问题就是公民道德教育问题。在进行科学的公民道德教育之前,必须全面、正确地把握公民所处的社会条件和公民道德现状,研究公民道德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建立起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公民道德规范体系和运行方式。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公民及公民道德、公民道德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公民道德规范建设三个方面来论述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一系列问题。

一、公民及公民道德

1、公民概念的历史与现实

“公民”意味着在政治共同体中平等地、共同地履行义务与享有权利的主体,它是一个历史范畴。早在古希腊城邦国家中,公民内部是平等的,城邦的治权属于全体公民,“公民”代表着政治和经济上的一种特权地位。亚里士多德提出,公民应是参与政务活动、享有对正义的治理、政治权利必须建立在对组成国家的各要素的贡献之基础上的人,他主张公共善,但又指出公民追求公共善并不是利他主义行为,因为公共善不是靠公民撇开自身利益而实现的。兴起于古希腊中期、盛行于古罗马时代的斯多葛派提出了“世界国家的公民”或“宇宙公民”的概念,他的人类平等思想标志着人的观念的一个重大飞跃,为近代人权观念和近代公民理论的形成提供了一个关键要素。及至封建社会,世袭的领主分封制将权力以王权为中心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各领主以对君主的忠诚来换取最大利益。就整个国家来说,君主是最高的主宰,以下则是臣民;而在各个领地,领主则是主宰,依次划分,形成各个等级的臣民关系。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要求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产生的《人权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一次提出了资产阶级的“人权”和“公民的权利”的主张。后来,1791年法国制定了宪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公民的权利。强调“公民的权利”以抵御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这与古代公民权利相比,是一个根本性进步。此后,公民及其权利便不断地向着进步的方向发展,范围也不断扩大。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实行的是人民,广大人民事实上已经具备了“公民身份”。关于“公民”概念的内涵,我国宪法作了这样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成为划分公民资格的唯一标准,因此国家全体社会成员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是较“人民”和“国民”外延更广泛的概念,是构成国家和社会的最小单位。公民具有主动性、能动性,是地位平等的法律和道德主体,在享有法定权利的同时对国家、社会和他人履行义务。

2、公民道德的概念及其定位

要进行公民道德建设,首先要对公民道德的概念、性质有一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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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的了解。
公民道德是社会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宪法规定使得我国的公民道德,就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所应该遵循、具备的道德。可从三个方面对公民道德加以界定:首先,公民道德可以从我国所属的领土或地域上来界定;其次,公民道德还可以从规范对象上加以界定,公民道德规范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因此可以说公民道德实际上就是全民道德,这是由宪法和法律所决定的;再次,公民道德还可从其属性上加以界定。公民身份是对于国家而言的,而且是由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因此公民道德可以划分为政治道德的范畴。公民道德与国家政治、法律的一致性,是公民道德作为政治道德的基本属性,公民道德的政治性是其主要的属性,公民道德的一般社会性则是其次要的属性。
在现代社会中,公民道德是一个人最基本的道德。如果说道德是一个阶梯,那么公民道德就是这个阶梯最初的等级。公民道德的没一个规范都是定性的规范,给公民指出了一般性道德要求;同时,每个公民道德规范也都有更深刻的内涵,有的甚至是没有止境的。公民可以首先实践公民道德的一般要求,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进而可以实践公民道德的深层次要求,做一个模范的公民,公民道德就是要达到崇高道德的起始点和入手处。

二、公民道德的基本理论问题

1、公民的基本关系

公民的关系涉及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公民与公民三个方面:
从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是公民最有组织力的社会归属,因此公民与民族或国家的关系是一种必然的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的关系。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首先涉及的问题是公民对所属民族或国家的忠诚;其次是公民对国家权威的服从,即公民对国家法律和国家所倡导的公共道德规范的自觉遵守:国家是公民的集合,没有服从国家制度安排、遵守法律和基本公共道德的公民,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公民的安居乐业,因此服从各个国家不是抽象的对权力的服从,而是一种关涉到每个公民基本利益的理性选择;最后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
谈及公民与社会的关系,我们应该从公民个人与社会的整合这一整体视角,探讨其中所蕴涵的意味和价值合理性,即基于人格平等的尊重、普遍的契约责任、完善有效的法律机制三个方面来解析公民同社会的关系。这种公民与社会的关系的实质是受到社会无差别对待的公民与其所共同归属的社会之间的关系。公民受到社会无差别对待的前提是其人格平等得到全社会的尊重;而公民之所以能够获得这种平等还在于他认真履行了合法的契约,契约责任对社会整合而言又具有普遍性;为了保障契约责任的普遍性,必须进一步引入完善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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