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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监理责任查抄袭率

收藏本文 2024-03-09 点赞:26569 浏览:11987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政府对监理单位和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责任和要求。针对山东省立医院东院区工程的施工监理的工作实践,本文从多个角度,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责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施工单位;管理;监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合法分包的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负连带责任;作为监理企业又对总承包、分包的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这是非常自然的事情。法律法规已非常明确,安全生产谁经营,谁负责,国家强制推行的建设监理制度,建筑法关于安全生产监理的条款没有具体说明,而是作为政府主导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我认为建筑法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经过深入考量的。但随着全国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频繁发生,国务院、各部委、省地直辖市又相继出台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文件,这表明政府对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加重监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是大势所趋,历史必然。通过山东省立医院东院区工程的施工监理实践,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首先,对于安全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法非常明确,国际上也大致相同,谁经营,谁受益、谁负责,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规范责任主体的行为是理所当然,但作为公正第三方的监理,对安全生产充其量国家应赋予其告知的权利和责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的管理和处置效果显然不能与合同双方或下属单位相比拟 。
其次,我们国家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就要提高国民安全素养,从儿童时代就要给他们灌输安全理念;就是要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责任单位有义务对下属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在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和使用上也给予了规定。安全忧患意识的加强,资金、措施的到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概率将大幅度减少,但无法杜绝。现实是施工单位是怎么做的呢?没有专业知识的所谓专业人员培训三无人员,有的根本不培训就上岗,就是有资格也是“搞”到的,怎么预防?监理人员是否行使安全教育的权利?
第三,我国的安全战略、群防群治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所不具备的优势条件,作为中国公民有权对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抵制、和拒绝。这些权利的行使,必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问题是农民工这个特殊的群体有没有这些素质!事故发生以后,施工单位首先控制相关人员,拒绝他们和外界接触,动辄采取恫吓、威逼的手段私了,就是政府不是这样做的吗?谁不怕丢官职?分散责任和义务以便浑水摸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推脱责任的行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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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有其必然性,也有偶然因素,因某种错误的为行导致安全事故的必然发生(比如漆料稀释油漆时动明火),这可以通过预防措施消除。偶然因素导致的偶然事故怎么预防?比如省立医院工地,建设单位领导让监理人员旁站动火部位,能完全杜绝火灾的发生吗?监理要求的接火盆、灭火器、现场易燃品清理干净,专人看护、专职施焊,所有这些施工单位都做不到,或不能完全做到,想杜绝火灾的发生可能吗?所以关键是作业人员要去做,按要求做到位,这只是减少了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完全杜绝不可能,日本也只能控制在20%不出现死亡事故,也就是说安全事故不可杜绝。
第五,工程建设有其特殊性,人员流动频繁,八千万农民工90%从事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大多是“走出地头上墙头”,安全知识贫乏,意识缺失,再加上承包商的职业道德素养偏低,短期行为,利益最大化驱使,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极少。尤其是专业分包商,无专职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专用措施费多半在总包管理费中扣除,再加上总承包企业的连带责任进一步加重了分包商的依赖思想,进一步消弱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安全生产现状恶化。
第六,法律、法规、条例、办法重叠使从业单位和人员无所适从。监理制度的引入,就是根据工程建设领域产品固定性、生产流动性,从业人员素质偏低,项目管理经验难以积累传承,工程质量难以保证,依照国际惯例,党国务院果断决策,强制推行建设监理制度。起初是三控两管一协调,行业定位是知识密集,受人尊重的技术咨询怎么写作行业。经过多年的监理实践,工程建设产品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监理制度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成绩突出,贡献巨大,社会效益明显。另一方面,由于监理的介入,施工单位有了依靠,专职质检员明显减少,自检、专检、交接检都成了监理工程师的份内业务,就拿我们山东省立医院东院区工程来说,13.6万平方米的体量,内外装分包总计6个单位,其他专业分包、材料供应商等几十家,总包就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无执业资格)和一名质检员,机电安装根本就没有专职人员,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既是安全员又是施工员,甚至质检员也。后来建设部又推行旁站监理,监理人员真正成为施工单位的技术员、施工员,和当初对监理的职业定位相去甚远,目前又加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些人想在三控两管一协调的基础上再加上一项安全控制,我看还是安全“管理”相对公正,否则我们又成为施工单位的安全员了。
对政府第一时间推行的总承包制我一直存有不同的看法。国际惯例的交钥匙工程是典型的总承包,他们是怎么操作的?中国的总承包与之有多大区别在相关书籍上没有多少人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为什么呢?根据几十年的工程管理实际及咨询工作经验,我个人认为:总承包的主体并不应该定位在施工企业的总承包,也就是说,从工程实体中获得利润的施工主体是不具备总承包资格的,就像目前的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自己投资,自己管理,有的是监管结合,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开发商也有监理资格,即使他们请了监理,也把监理费压得很低,根本不按国务院的指导意见执行,美其名曰市场行为,在不规范的市场环境下赋予监理过多的责任是不正常的现象,建筑市场上,业主是上帝,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是主体,他们强势,而咨询、分包处于弱势。处在强势位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自然话语权重,然而业主又得到了多少实惠!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变成了常态,造价控制失去了意义,制是好事,责任主体利益分不清必将增大内耗,降低效率,安全生产的绩效管理亦如此,对于监管结合的开发商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可想而知倒霉的是谁?
咨询行业是知识密集型行业,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责、权、利失衡,行业将如何生存和发展?谁投入,谁收益,谁承担责任,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然而我国的建筑市场,从业人员上亿,咨询行业的收益占行业产值的3%,监理占2%,而监理从业人员占咨询行业从业人员的80%,收入却是全行业中最低的,还不如农民工的平均收入水平。当然了,农民工兄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与管理人员没有可比性,但与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平均收入水平相比,差多少倍?强势就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责任和利益不相平衡的时候,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必然失去动力,那么行业的消失就在所难免了,就我对监理行业的了解,具有从业资格者普遍认为:监理行业责权利失衡,从业困难,98%的人认为选错了行业,60%的人正准备离开该行业,向其他行业转移,这就是现状。
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复杂情况并不具有普遍性,理论上的责权利对等关系是确保行业平衡发展的基石,这是不容置疑的,实践中存在的偏差在所难免,关键是政府的政策导向应站在举国利益的高度,不能让某些行业的专业人士把它局限于一个部门,一个行业的利益得失,更不能人为制造不平衡。过去的工作偏离了既定的目标属于正常,关键是勇于自我否定,汲取国际上的经验教训,结合中国实际不断调整方向,极力走出一条和谐、创新、可持续、理性、快捷、高效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路子,美国总统奥巴马尚能批判自己所喜爱并为之奋斗的政治帮派争斗所造成的内耗、混淆视听、左右总统判断力的存在百年的不理性行为,况且我们中华民族正沿着正确的道路快速发展现代化事业,这正是奥巴马所勇于借鉴的我们坚定秉承的互利共赢的和平发展道路,一切的不理性、强制行为都将是短视和没有发展前途的,对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尽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这正是党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真实体现,是非常正确的,但安全责任主体必须明确,且不因齐抓共管、群防群治而削弱其责任,这样才会形成合力,达到最理想的效果,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本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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