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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变更合同条款结论

收藏本文 2024-03-12 点赞:10112 浏览:3622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一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中,对涉及到变更的条款,没有与整个招标原则协调起来。本文通过一些案例,提出了一些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招标文件;变更;合同条款;建议
在一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中,对涉及到变更的条款,没有与整个招标原则协调起来;或者条款之间是协调一致的,但是没有具体实施的细则,而且也没有一个比较成功的案例供参考。这样就导致发生变更时,业主方、承包商和审计方三方意见不一致,甚至因此请求各级造价管理协会调解的事情时有发生。本文对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提了一些想法和建议,且列举一些比较成功实施的案例,供各位同行参考。

一、编制招标文件时单价变更条款与价差调整条款之间要协调一致

在单价变更合同条款中,有一段时间以来,很多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对单价变更的条款一般为:
对变更的工程量的估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该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该子目的,采用全线平均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该子目且全线均没有的,采用承包商投标时的费率和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定额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以上条款对具体项目,还是要斟酌使用,本人认为,一般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世行贷款的项目

世行贷款的评标办法是低价中标,旧的FIDIC条款为第70.3款,通用条款里对变更项目参不参与调价没有说明,但是一般项目的专用条款里均有“……(其中的变更和计日工将不再另行调价)……”,新的FIDIC里条款里第13.8款价差调整条款(采用综合物价指数法),此条款通用条款里包含有一句话:“……对于根据成本或现行进行估价的工作,不予调整……”,这样就较旧版的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了。如果专用条款没有修改,那么对于一个世行贷款的建设项目, 变更工程量估价第12.3款中,第(1)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该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和第(2)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该子目的,采用全线平均价”。这两项变更项目是可以参加综合指数进行调价的。而对于第(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该子目且全线均没有的,采用承包商投标时的费率和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定额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则要视变更项目的材料预算单价采用什么时期的情况而定:如果第(3)项变更项目的材料预算单价采用投标时期的投标单价,要么这项变更项目是可以参与综合指数调价的,如果是采用现行,则不能参与综合指数调价。
[案例一]HB省的2002年开工的某高速公路世行贷款项目,采用的旧版FIDIC条款,专用条款里规定变更项目不参与调价,在项目开工之初变更增加了三座特大桥,结果适逢2003年全国物价上涨,且2003年正值该项目一期土建施工期,一般的承包商已经不堪承受,更何况变更增加特大桥的三家承包商。幸有HB省交通厅以[2004]314号文对全省各重点项目下发了《关于对在建高速公路项目主要材料涨价实施补贴的意见》,减少了承包商因物价上涨亏损的风险。

2、非世行项目

非世行项目的招标文件里有的价差调整条款适用,有的不适用。
对于不适用价差调整条款的项目,遇上涨期间,风险是由承包商承担的,遇下跌期间,风险是由业主承担的。对于变更估价,第(1)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该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是适用的,但是第(2)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该子目的,采用全线平均价”实际上是一个采用投标时材料的条款,这条可以如果适用,那么第(3)建议明确修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该子目且全线均没有的,采用承包商投标时的费率和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定额和承包商投标时材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如果第(3)条修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该子目且全线均没有的,采用承包商投标时的费率和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定额和现行材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那么第(2)条就不应该适用,应该直接从条款中删除,将第“(3)”序号修改为第“(2)”。明确修改的好处是避免业主、承包商和审计三方纠纷,同时也是承包商投标报价作价的参考之一。
对于适用价差调整条款的项目,其单价变更条款的采用和执行同世行贷款项目是一样的。如果调价基数中包含变更估价,第(1)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该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和第(2)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该子目的,采用全线平均价”是适用的,对于第(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该子目且全线均没有的,采用承包商投标时的费率和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定额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变更作价时的材料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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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单价应该采用投标时的预算单价,或得为避免审计方质疑,干脆修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该子目且全线均没有的,采用承包商投标时的费率和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定额和承包商投标预算中材料单价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如果调价基数中不包含变更估价,那么第(2)条应该是不适用的,第(3)条应修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该子目且全线均没有的,采用承包商投标时的费率和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定额和现行材料单价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案例二] 2006年HB省开工的某高速公路是非世行贷款国内投资项目,采用综合物价指数法调整材料价差,调差材料种类为:钢材、水泥、燃油,调价基数为包括调价范围内的累计支付额(不扣除变更项目)。其专用条款中单价变更条款第5

2.1款为:

变更后的作价
(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2)如果变更的工作属于本合同中新增加的工程细目,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交通部颁现行预算定额(包括HB省交通厅颁布的补充定额)、预算编制办法来计算变更工作的单价,并依此单价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向承包人支付。
同样的,2007年正值此项目一期土建施工,全国物价上涨,钢材、水泥、燃油等物价随之上涨幅度更大,钢材的上涨幅度几乎达到100%以上。因为有价差调整条款,避免了承包商的损失。然而在对承包商新增项目的单价审批中,该项目采用了交通部现行预算定额、编办和现行材料作价,在2008年进行的期中审计中,审计方对该项目的单价审批采用现行材料作价进行了审减,并改正为投标时承包商预算材料单价作价。二、无论是世行贷款项目还是国内投资项目,合同条款一般都少不了如下条款:“……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的2%,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使涉及的工程细目原有的单价或总额价因此而不合理或不适用时,应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议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业主批准。当不能达成协议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情况在报业主批准后,定出他们认为合理的单价或总额价,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此款的具体操作很少有案例见之于书。下面我就列举一个通过审计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三] 2002年开工的HB省某高速公路世行贷款项目,该项目属于世行贷款项目合同条款第52.2款有“……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任何细目的单价和不得作任何变更,除非这类细目单独计算其价值已超过中标通知书中所列的合同价的百分之二(2%),而且该项下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超过或减少了原报价的工程量的百分之二十五(25%)……”。开工不久该项目优化设计,软基地段增加了三座特大桥,同时山岭微丘区因为优化设计利用土石弃方减少了桥梁跨径。导致有三家承包商(以下称为A1、A2、A3承包商)桥梁章节增加了工程量,其中上部结构钢筋细目号达到了合同约定的2%和25%条件(增加);另还有一家承包商(以下称为A4承包商)因减少了桥梁跨径(优化利用弃方)导致桥梁章节减少了工程量,其中预制T梁细目达到了合同约定的2%和25%条件(减少)。需要说明的是,2003年全国物价上涨,而且因为种种原因合同条款中的调价条款没有执行(整个项目施工期间均没有执行)。实际执行的是HB省交通厅以[2004]314号文对全省各重点项目下发的《关于对在建高速公路项目主要材料涨价实施补贴的意见》,按照该《意见》,此项目就2003年施工的钢材、水泥、钢铰线对施工单位实行了补贴,补贴比例约为50%,然而桥梁的施工期大多数延伸到了2004年,因此对于以上A1、A2、A3承包商来说,所得的材料补贴远远不能弥补亏损。A4承包商在开工初桥梁预制场的建设已经具备了规模,预制T梁的急剧减少导致预制场的投入资金得不及合理的分摊。
基于以上情况,业主对A1、A2、A3承包商的上部结构钢筋细目号的变更数量对超出25% 的部分采用施工期间平均材料重新定价,但是因为生产规模的扩大,同时要减少投标预算书里的综合费率(管理费等是不变的),以上两项调整后计算得出一个支付细目号单价;变更25%以内(含合同清单数量本身)仍采用原合同单价。两项加权平均后的单价即是重新定义的细目号单价。对于A1、A2、A3承包商来说因此增加的金额即可弥补其物价上涨的损失。
业主对A4承包商的预制T梁的补贴是在分解原合同清单单价中包含的综合费率部分,在原合同数量中的综合费率(除税金和管理费)中包含的金额不变全部分摊到减少超出25%后的数量中,这样计算得出一个预制T梁细目号单价;减少25%以内仍采用原合同单价。两项加权平均后的单价即是重新定义的细目号单价。对于A4承包商来说因此增加的金额即可分摊其预制场和吊装设备等的投入。
以上对A

1、A2、A3承包商的细目号单价调整于2006年底通过了期终结算审计。

三、以上两条所列举的建设项目,合同条款中对于新增加的支付细目号只建议采用现行交通部颁定额,但是实际中现行交通部颁定额有时也满足不了需要,虽然新颁2007年交通部定额增加了很多子目,但是也有不足。能不能在合同条款中增加一条,“如果现行交通部颁定额中没有适用的,可以采用其他行业的颁布的法定定额”?
[案例四] 2004年施工的HB省某高速公路项目,因为倡导绿色生态环保的设计理念,将工程防护大范围地变更为生物绿化防护(在边坡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也节约了建设资金),相比于设计时的绿化工程,所有的苗木几乎没有相似的规格和品种一致的支付细目号,也即没有可套用的合同单价,这时就需要重新作价。原交通部颁96定额里绿化子目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根据2004年4月HB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发的《HB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HB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对全线绿化苗木工程计算了变更单价。2005年进场进行期终结算审计方没有对此单价提出异议。

四、最后是一个建议,建议各高速公路项目的价差调整条款还是不要免除。

高速公路施工基本上是跨年度施工,物价上涨风险较大,遇到物价上涨没有物价调整条款的项目,承包商的亏损风险太大,几乎难以承受。承包商的亏损必然影响到项目的质量、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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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必然导致业主的不安。如2007年全国性的物价上涨,没有物价调整合同条款的建设项目因为没有合同条款给施工单位进行补贴,同时审计的跟进又过不了审计一关。结果还是要求助政府解危。
设置物价调整合同条款的另一个好处就在于可以对项目概算资金的使用有一个总目标的控制,避免项目超概。
以上纯为个人的一些想法和建议,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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