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部分第121条对岛屿作了规定,其中对于岛屿和岩礁的区别并没有详细阐述,由此产生了许多争议,一个岛被看作是岛屿还是岩礁对沿岸国拥有的海域范围是有根本的不同的。由此,对岛屿和岩礁的区别有必要进行详细的说明,对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探讨。本论文第一章浅析了岛屿的概念和岛屿制度的进展,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部分第121条关于岛屿的规定作了简要的评析,以岛屿的法律要件的角度对岛屿和岩礁作了一番区分。还以岛屿可以拥有的海域的角度对岛屿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说明,岛屿可以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岩礁作为一种特殊的岛屿,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要看到,岩礁还是能够拥有领海的。第二章是对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的浅析,以沿海岛屿在国家管辖海域划界中的作用、岛屿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划界的作用以及岛屿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三个方面对岛屿在划界中的作用做了浅析。第三章以国际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角度探讨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地位和作用,列举了五个案例,分别是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1981年冰岛与挪威的扬马延案、1982年突尼斯与利比亚之间大陆架案、1985年利比亚与马耳他大陆架案。第四章结合我国的实际浅谈了东海大陆架划界和南海争端的相关不足。对于钓鱼岛的归属不足中日持各持己见,而钓鱼岛的法律地位不足中日两国也有不同的看法。本论文浅析了钓鱼岛在东海中所处的位置,指出钓鱼岛本身面积比较小,岛上也无人居住,以钓鱼岛本身的经济情况来说也不能维持人类的长久居住,且钓鱼岛处于中日海域的中间,是典型的中界岛,对这样的争议岛屿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不应给予效力。南海争端的情况就比较复杂,就目前来看,主权不足在短时间内不能得到解决,在这方面,中国向来主张“主权归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并希望在适当时机各国能够就有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开发在世界上有若干成功的案例,但是也应该看到,这种策略只能是一种暂时性的延缓争端的策略,以长远来看,应该向划界协议或司法裁判等真正的争端解决机制过渡,最后指出了一些解决南海争端的倡议。关键词:岛屿论文海洋划界论文地位论文作用论文
摘要5-7
Abstract7-11
引言11-13
第一章 岛屿概述13-21
一、 岛屿概念13
二、 国际法上岛屿概念的进展和《公约》对于岛屿的规定13-16
三、 岛屿的法律要件16-18
四、 岛屿与岩礁18-19
五、 岛屿的法律地位19-21
第二章 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21-27
一、 沿海岛屿在国家管辖海域划界中的作用21-22
二、 岛屿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划界的作用22-25
(一) 岛屿享有完全的效力22-23
(二) 岛屿享有部分效力23-24
(三) 岛屿不享有任何效力24-25
三、 岛屿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25-27
(一) 岛屿与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26-27
(二) 岛屿与公平原则27
第三章 关于岛屿在海洋划界中作用的国际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27-33
一、 1969 年北海大陆架案27-28
二、 1977 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28-30
三、 1981 年冰岛与挪威的扬马延岛案30-31
四、 1982 年突尼斯、利比亚之间大陆架案31-32
五、 1985 年利比亚与马耳他大陆架案32-33
第四章 钓鱼岛和南海诸岛的地位和作用33-48
一、 东海大陆架划界中钓鱼岛的作用33-37
(一) 钓鱼岛概述33-35
(二) 钓鱼岛与东海大陆架划界35-37
二、 南海诸岛不足37-48
(一) 南海概述以及南海争端的起源与进展37-40
(二) 南海争端的近况40-41
(三) 解决南海争端的一些倡议41-48
结语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