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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现状与分析

收藏本文 2024-04-11 点赞:26322 浏览:12040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当前社会处于矛盾纠纷多发期,当民间纠纷发生以后,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多种途径来解决其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有利于实现“平民正义”,使纠纷当事人真正便利的、恰当的、及时的将矛盾纠纷化解。本文通过对人民调解制度引入医疗纠纷领域,形成横向、纵向有机联系,使人民群众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更加迅速的找到合适的纠纷解决途径,以及在医院设立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现状、优势和发展瓶颈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医院;医疗纠纷

源于:毕业论文致谢范文www.udooo.com

;人民调解;调解机构

一、司法所驻医院的医疗纠纷调解室的现状

近年来,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矛盾十分突出,一旦患者和医院之间产生矛盾没得到及时和解,患者方动辄纠集人员对医院进行围堵、漫骂,影响恶劣,医疗纠纷对于辖区内的治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出现医疗纠纷有多方面的原因,但由于患者和医院尖锐对立以及互不信任的态度,经常导致矛盾纠纷处理陷入僵局,一些问题处理不当就容易进一步激化事态,演化成恶性件。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专业“医闹”的现象。这现象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较为重大的不确定性因素,严重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建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探索人民调解机制调解医患纠纷,将调解室办公地点设立在医院,同时设立的还有警务室和综治工作站。当医患纠纷发生时,以调解室为主,与警务室和综治工作站形成联动,争取在第一时间将纠纷解决在院内,解决在萌芽状态,尽量避免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出现就像为医患双方建立起一片“缓冲带”,从而为解决纠纷创造更多的转机。
这种调解机构的设立能够兼顾公平与权威,受到诸多省、市的青睐。江苏、天津、浙江、上海、深圳、广东等地纷纷进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探索。在某些医患冲突较为频繁的地区,第三方模式更是被寄予厚望。但实际上第三方调解这种尝试是形势所迫。一旦医患双方发生民事责任争议,解决途径有三: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在现实当中,3条途径都存在问题。 医患双方协商的途径最为常用,但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倘若对同一事件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往往会发生激烈冲突;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也常受到患者的质疑,认为卫生行政部门跟医院是“一家人”,必然会袒护医院,难以做到中立;至于诉讼,对患者而言,要耗费大量金钱和精力,且即使选择诉讼或者行政调解,还须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关键环节。而由于进行鉴定的医学会与医院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鉴定结果也常遭到质疑。 因此,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出现和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必然。
虽然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颇多的困难,但其具有相对独立、权威、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还是被各方人士寄予厚望。

二、司法所驻医院的医疗纠纷调解室发展的优势

(一)离纠纷发生地近,容易了解实际情况,以便迅速作出反映医疗纠纷调解室因其工作地点就在医院,因此对医院与患者发生的矛盾纠纷能在第一时间得到第一手资料。比以往的被动调解更能阻止纠纷的产生。调解人员也更容易了解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反应。将可能产生的纠纷解决于萌芽状态。

(二)组织结构上完全独立于矛盾双方

调解室的调解人员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相关社区调委会主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是完全独立于医院和患者之外的第三方。在组织结构上,从各地成立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来看,几乎无一例外地强调自己和卫生局没有隶属关系。他们或隶属于司法部门,或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多数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严格遵守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这样不仅受到了医患双方的欢迎,同时因没有利益驱动,确保了调解结果的公正、公平,也确保了医调委独立的第三方作为医患之外的第三方,与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既不袒护任何一方,又可以缓冲彼此的对立情绪,消除双方顾虑,赢得信任,利于纠纷的化解。

(三)人员配置专业化能够给矛盾双方提供专业意见

在人员上,大多数地方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都有自己的专家库,遇有医疗纠纷时,随机抽取专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在调处纠纷时能够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同时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提出合情合理的建议,从而赢得当事人的信赖,为解决纠纷奠定良好的基础,调委会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由司法部门负责调委会的日常管理和人员招聘,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财政保障。调委会还专门选任了一批责任心强、业务精专的专业医疗人员从事调解工作。负责医疗纠纷调查、评估、鉴定的理赔处理中心同样配备了具有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和保险等专业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人民调解的便民原则,是其深受群众欢迎的亮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结合医疗纠纷突发性强、不稳定因素多等特点,打破8小时工作制常规,遇到突发纠纷,中午、夜间、双休日、节检测日都不休息。在查明事实、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做到快受理、快调解、快结案,最大限度地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

(四)过程简单,经费开支少

医院与患者发生纠纷后,在医院质控科(医院的纠纷受理调处部门)先期处理仍不能化解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报驻医院调解室,由联系该医院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受理该案件,联动警务室做好疏导劝解工作,维持秩序,积极引导纠纷双方走调解之路纠纷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之后,若双方对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可申请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处。当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仍不能调处时,可与法院对接走司法程序,或引导患者走医院鉴定程序。杜绝因一般性医患纠纷上升到恶性甚至群体性纠纷。在调解医患纠纷的过程中,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对接与联动。人民调解具有第三方主持、调解方中立、程序简单受理快捷、成本低等便民特点。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在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纠纷突出的情况下,运用人民调解进行医疗纠纷的处理,可以成为目前非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方式,也符合我国民间长期形成的“无讼为贵、和为贵”追求和谐的社会心理和民族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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