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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比会计实务和税收政策中配比原则

收藏本文 2024-03-21 点赞:26497 浏览:12068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作为会计要素确认要求的一项重要原则,配比原则主要用来利润确定,它是将某个会计期间、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与其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匹配,来正确计算出在该会计期间或该会计主体所获得的净损益,常用于会计实务和税收政策中,本文从配比原则的应用方式上分析了它在会计实务和税收政策中的应用。
关键词:配比原则 会计实务 税收政策'

一、配比原则的概念和作用

配比原则,是将某个会计期间、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与其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匹配,来正确计算出在该会计期间或该会计主体所获得的净损益。详细来看,可理解为,在一个会计期间里所获得的收入应该与这个期间所耗费的成本费用相匹配;一个产品所带来的收入必须与这个产品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相匹配;一个部门创造的收入必须要与这个部门所花费的成本和费用相匹配。也就是说,不仅要对收入和成本费用之间进行直接配比,还要根据产生收入和费用的对象以及产生收入和费用时存在的时间上的一致关系进行配比。在一定的会计期间里,会计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时,会带来一定的收入,同时必然会产生相应的费用。配比原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依据是受益原则,同时又受会计分期和持续经营这两个因素的制约,也就是说,谁受益了,费用就由谁来承担,但配比原则又不完全遵循受益原则,受益原则讲的是收入与费用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收入和费用之间都存在这样的因果联系,配比原则不仅可以区分有因果关系的直接成本费用,还用来区分没有直接联系的间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在用于会计实务中,是进行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和报告的基础,使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在质量要求上更加强而有力,而在税收政策中,配比原则也具有很强的重要性,这在一些法规中规定的对相关成本费用应在税前扣除的准则中,就能很好的体现出来。

二、配比原则在会计实务与税收政策中的分析

在会计实务与税收实务的工作中,要想正确确定受益者是以哪种会计科目配比来承担成本费用的,是在什么期间、以哪种方式来承担,承担的金额又是多少,就要正确理解和运用配比原则,下面就从配比原则的应用方式上来分析它在会计实务和税收政策中的运用。

(一)因果配比

因果配比又称对象配比,指的是某一会计主体和项目所带来的收益应该与该主体或项目产生的成本和费用进行配比,也就是说,某一对象产生的费用和收益要保持一致性。在会计实务中,当某一对象产生收入时,就应该有该对象相应的一笔成本结入到账目中,而在账目中,每结转了一笔成本,那么这个对象上就应该有同样数目的收益记录,如果产生了收益而不结转成本,或者在没有取得收益的情况下而凭空结转了费用,都是会计实务工作中所不允许的。在税收政策中,也有很多关于因果配比的规定,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了在支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时所形成的费用,不得扣除或计算其折旧。这是因为这项收入不征所得税,那么对应产生的费用、折旧以及摊销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也能体现因果配比的基础原则,即没有取得应税收入,那么也就没有相应的费用支出。

(二)期间配比

期间配比指的是在一个会计期间里所获得的收入应该与这个期间所耗费的成本费用相匹配。具体到会计实务核算中时,就要求产生收益和费用的期间或时间要保持一致性,在这一会计期间产生的收益与这一期间发生的直接或间接成本、费用必须相对应,并在这一会计期间的利润表中真实详细的记录。在期间的要求上,可以对半年度或年度这样一些比较重要的期间会计信息进行披露,而在其它一些中期期间,并未对期间费用和收入有严格要求。税收政策也同样遵从期间配比原则,在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的文件的相关规定中就有很好的体现。

(三)部门配比

部门配比指的是某一个部门或单位所带来的收益应该与这个部门或单位产生的成本和费用进行配比,也就是说,产生收益和费用的会计主体应保持一致。在会计实务中,可以将会计主体进行细分成一个个小的子会计主体,然后在子会计主体中进行配比核算,例如一些大型企业里划分的各个部门,生产车间里划分的各个班组,零售企业里划分的各种食品、物品柜组,对这些子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时,都要运用到部门配比的原则。但在税收政策中,也有一些例外于部门配比的政策法规,例如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中就有相关规定,对特许经营模式下的饮料制造企业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可以再该企业内部扣除,也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四)数额配比

数额指的是某一个某一会计主体或对象所带来收益的数额与这一会计主体或对象产生成本和费用的数额进行配比,也就是说,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数额要保持一致性。在实际的会计实务工作中,数额配比即要求对存货的发出数量和销售成本或生产成本等结转成本的数量相等,也要求存货发出后产生的销售收入的金额和存货的成本金额相等。为了防止企业在结转时,错误得计算了存货的成本数额,而不能与产生的收益数额正确配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成本计算方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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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中确定一种后,就不得随意变更,这就体现了在会计实务中数额配比的原则。在税收政策中,不仅对发出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有相关规定,对进行合理性数额配比也有一些法规政策,在进行数额配比时,一般是采用的是实际发生额,在没有确切实际发生额的情况下,是通过对当期的实际成本来进行估算的。

(五)科目配比

科目配比指的是在账务处理中,同一项经济业务获得的收入应该与这项经济业务产生的成本费用进行配比,也就是说,产生收入和费用的会计科目必须要保持一致性。在会计实务中,既有显性的会计科目配比,也由隐性的会计科目配比,像“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成本”和“其它业务收入”就属于显性的会计科目配比,而“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它业务收入”之间的配比就是隐性的,不管哪种形式的配比,都会同时有发生金额,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分清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将科目之间进行正确的配比。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这两个科目之间没有配比关系,应该分开进行会计核算。在税收实务中,也有遵循科目配比的实例,例如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就设有“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这样的科目。
三、结语
本文讲述了配比原则的概念和作用,同时根据配比原则的五种方式,即因果配比、期间配比、部门配比、数额配比和科目配比来分析了它在会计实务和税收政策中的应用,说明了配比原则作为会计要素确认要求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正确进行会计实务和税收实务的核算时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周圳.配比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J].商业会计2010(18):55
李云宁.浅谈配比原则在施工企业会计实务中的应用[J].管理观察2010(9):37
[3]胡玲玲.对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差异的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2):82
[4]熊旭俊.公允价值对会计基本原则的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11(18):26
[5]陈琰.对企业财务会计配比原则确认的分析[J].河北冶金2006(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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