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经济 >> 经济与行政管理 >保险法我国养老保险法理性信

保险法我国养老保险法理性信

收藏本文 2024-02-14 点赞:16074 浏览:7086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为解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尤其是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后,或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种保证人们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法是养老保险中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本论文就对目前我国保险法多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理性的思考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险法;问题;思考

一、我国养老保险法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支撑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几乎还是依靠政府职能部门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来对基本养老生活实施和指导,虽然在201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养老保险法》,在法律上有了一定的保障但是相对于整套法律体系而言,还是微不足道,法律效力依然是停留在政策的层面多,真正意义的法律效力较低、体系不够完整。然而,现代养老保障法,要想突破固有的限制,适应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需要,获取更大的发展空间,还必须依靠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来保障。法律法规本身就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这就为现代养老保障制度所涉及到的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提供了强大的利益保障和庇护,养老保障在实际意义上具有社会再分配的功能,为了保证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的执行,才能得到有效维护。

(二)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低

在我国实施养老保险措施依赖,其范围和对象基本限定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等,涉及的范围较窄,对于我国有着泱泱农村人口的大国来说,不在农村实施养老保险,一度导致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不高。近年来开始在农村中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尽管涉及面比较广,但仍有一部分人群是没有覆盖到的,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率依然是比较低的,而在荷兰早就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全民覆盖,我国仍需较长时间的努力,以及全社会的参与。

(三)养老保险制度流于形式

我国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者相结合的综合性养老保险体系,于是从1991年我国开始进行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历经三次,但是却基本流于形式。这些年来,只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一定的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不大,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就更加发展

自考论文www.udooo.com

不多。

(四)养老保险法监管不力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具体的《养老保险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管为主,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等,有机配合的养老金基金监管体系,由于该体系发展不够健全,使得言老保险的监管局面不是很有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过分依赖于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养老金基金监管体系的核心和关键,但过分依赖行政监督肯定是不行的,他影响了自身的独立发展。
二是专门监督机制欠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独立的部门来专门的监管养老金基金。
三是社会监督系统权责不明晰。目前,社会监督体系基本对养老基金管理基本没有实施监督,在内部控制方面也显得比较单薄,导致养老金基金被挤占或者挪用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我国养老保险法存在问题的原因探究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历经50多年的变化和发展,影响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因素有很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位主义盛行

在实践和制度变革过程中,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往往成为各部门位高权重的各位权力追逐的利器,在其制度运作和执行的过程中,渗透着浓厚的官僚主义气息;更为严重的是,制度的设计被相关部门或机构作为“权力圈地”的手段加以利用,权利依托却无从体现。

(二)传统文化理念的影响

建国以来,党政不分,党和政府的政策一体化现象曾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普遍存在于我国社会生活中,依赖政府和国家的政策对社会实施管理,已经成为一种传统和风俗。但是众所周知,任何的政策的制定都具有必然的偏执性和狭隘性,无法从政策本身出发保证民意,而养老保险这种政策治理社会的定式思维,更加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长远的发展。

(三)软约束与政策弹性

我国颁布养老保险制度历经几个发展阶段,但是保险制度的运行却仍然是完全依赖于政策,而很多的政策都无法在现实社会中得到有效的执行,而成为一纸空文。
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启动养老保险改革,十几年都过去了,决策者及实践操作者仍然在定式思维上徘徊,仍然习惯于利用政策来指导制度,而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有出现很多的弹性变化和软约束执行,很多执行者熟练于展开工作又不负担相应的刚性责任,这是政策贯彻不力的根本所在。

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法的措施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和家庭普遍关注的问题,为了适应历史潮流和现实的发展需要,我国的养老保险法必须尽管加以完善。

(一)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体系

2010年,我国终于诞生了第一部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养老保险单独法,这是一部涉及民众切身利益乃至社会发展稳定,是社会法领域的一部支架性法律。由此开始,我国的养老保险以法律形式颁布,效力大大提高,解决了以往法规政策存在效力低、强制力弱、执行力差等现象,解决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领域法出多门、管理多门、结转无门等重要问题。[3]但作为一整套法律体系,单独的养老保险法还略显单薄,仍然需要健全这方面的法律体系,争取早日建立一套完成的设计民生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

目前,依赖家庭赡养和土地收入依然是我国农村老人晚年生活的主要来源。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改变,冲击了自古以来这两种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的保障能力,农村迫切需要一种新的养老制度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因此,借鉴国外养老保险以及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办法,保留农村传统的养老模式,在加入社会养老保险的方式,实行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与社会保险三种方式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三) 保险基金涉及的是百姓的保命钱,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特别是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是导致养老保险金遭受支付风险的主要原因。由于保险金的作用不同凡响,必须通过立法来保证养老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加大收缴保险费的力度,用法律的手段强制对欠缴、拒缴保险费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以保证养老保险金的及时缴纳。

(四) --!> 扩宽社会注入资金

二元经济是我国经济的基本形式,依靠调整国家的税收政策,用个人所得累进税、遗产税等等税收政策,让高收入者承担一部分养老保险的社会成本;同时,适当考虑在不同收入者中,在保持相同征缴比率或相同社会保险税率的情况下,划分不同收入阶层的工资替代率。[4]
结语
建国几十年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了不小的改变和发展,期间各个阶段的改革,尤其是2010年养老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改变我国居民养老规则的一件大事情。面临退休,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是不管处于社会形形色色行业中的哪个职业的你,都无法回避和必须面对的事情。养老保险涉及全社会的利益,其责任任重而道远,其立法和实施的过程,也注定了必须走立法机构、专家和社会相结合的道路,以确保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的理性发展和执行。
参考文献
林毓铭.国社会保障的改革探索[M].江西人民出版社,2010:69-70.
郑功成,曾湘泉.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M].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2:233.
[3]郑尚元.公开、规范与定型——养老保险制度从政策到法律[J].法学2009:104.
[4]徐智华.完普我国养老保险立法的再思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5.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