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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中有着风险与防范措施

收藏本文 2024-02-02 点赞:32073 浏览:14541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缴存制度伴随着人民银行的业务发展已经逐步成型和完善,在执行货币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现行财政存款缴存模式越来越不适应财政体制和经济金融体制变化的要求。本文系统分析了当前财政性存款缴存及管理中存在的风险,探讨了各类风险因素对现实工作的影响,进而提出了防范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中风险要素的具体措施和做好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财政性存款 缴存管理 应对措施

一、当前财政性存款缴存及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财政存款资金性质认定方面的风险分析

财政存款本意是指已经全部纳入国库账户的财政资金结余款,但实际核算过程中除存放在国库部门的国库存款之外,各商业银行仍有一部门财政存款通过人民银行各级会计营业部门吸纳或缴存,是游离于国库之外的财政存款。这部分存款主要由人民银行各级营业部门依照总行下发的财政存款范围,按旬监督缴存行向人民银行当地机构划缴。从经理国库的角度从出,上述资金也属于国库资金的范畴。但实际情况是这些存款在财政资金多元化和利益化过程中其内涵发生变化,外延不断延伸,已经产生“财政存款”资金性质在认定方面的歧义因素。

(二)财政存款资金缴存操作方面的风险分析

金融机构少缴或漏缴财政性存款的现象普遍存在。据了解,各金融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少缴、漏缴财政性存款,甚至不缴、占压财政性存款现象。金融机构往往采用故意混淆会计科目、在缴存款科目余额表中故意漏填会计科目等手段,截留应缴存的财政性存款,同时也不排除因财政性存款核算内容理解上歧义形成的漏缴财政性存款行为。

(三)财政存款缴存科目划定方面的风险分析

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缴存科目的划定是由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申报后,由人民银行下发缴存范围。但从下发的财政存款范围中发现,对于这些科目的名称不同机构有不同的叫法,造成科目划定本身的矛盾。事实上,金融机构核算的“财政存款”是写作技巧人民银行的业务,其科目名称本应由人民银行来统一规范,核算内容也应符合人民银行的要求。不难看出金融机构在设定缴存科目时,本身存在不合理因素。

二、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风险因素对现实工作的影响

(1)人民银行对于财政存款缴存的柜面监督难度加大。金融机构按旬调整划缴财政性存款,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缴存财政性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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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目余额表”和“缴存(或调整)财政存款划拨凭证”进行核对、审查,在没有账户、科目使用等现场监管资料的基础上,很难准确判断金融机构是否全科目缴存,是否存在故意混淆财政性存款科目使用、占用财政性存款的行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的柜面监督只能做到时间上和数据上的核对,或者说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
(2)对金融稳定和发展的影响。目前财政存款在某些地区存量上十分可观,由于金融机构对财政体制、财政运作机制缺乏认识和了解,这些存款已经全部或部分地脱离了人民银行的监管,这部分存款的失控同样加剧了金融机构对存款的争夺,极容易形成金融机构的无序竞争,不利于金融的稳定和发展。
(3)对央行行政执法的影响。对于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少缴、迟缴等情况,过去一贯的做法是由央行营业部门按规定就地处罚并入账处理,操作简单、可行。随着财政国库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财政性存款少缴、迟缴等行为也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但现行制度缺少对于上述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的标准性、一致性规定,因此在裁决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对央行行政执法造成影响。

三、防范措施和政策建议

(一)制定相对灵活的财政存款缴存制度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地域经济的差异,造成金融环境存在较大不同,因此,灵活的财政存款缴存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条合理可行的政策措施。可建立实时缴存和定期缴存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从大范围上要制定比较公允的财政存款缴存制度,实行分散式缴存,选择辖属缴存的办法;而从小范围上要对执行货币政策不严或经济运行相关指标不合格的金融机构要实行统一缴存,即由其法人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总行缴存,实行实时缴存的办法;对于金额较小,但流量较大的财政存款可实行定期缴存办法。

(二)建立既符合实际又便于操作的处罚办法

按照我国现行的政策导向和政策惯例,对违反财政性存款缴存行为的金融机构依据违规程度的不同给予相应的处罚。比如,对少缴、迟缴、漏缴财政存款行为,区别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同时必须严格财政存款的开户管理,明令禁止随意开设财政专户。

(三)创建国库单一账户框架下的财政存款管理新模式

一是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国库之外的财政派生存款也要进行严格管理,设立财政存款开户联合审批制度。由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国库部门规定资金使用办法,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二是要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主线,合理划分财政存款类型,对财政存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分类设户,国库部门有权监督收支执行情况,结余资金可依法收回。三是规范账户管理,金融机构开设的属于财政存款的账户,必须经得财政部门和国库部门的批准,账户及科目名称要明确规范、便于识别和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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