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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述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人权保障和冲突与解决查抄袭率理工

收藏本文 2024-04-05 点赞:33884 浏览:14969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个人与国家的对峙,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怀疑和扬弃,这种制度设计不但具有维护权利、监督行政权力的内在价值,而且还具有突破其自身价值的功能。它不仅可以在一般意义上培育和传播现代宪政思想,而且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还可以使它挣脱自身价值的羁绊,而拓展宪政主义空间。当前,我国社会的转型轨迹是从简单社会向复杂社会过渡,从依附性社会向互助性社会转变,从封闭型社会向开放型社会转变,从政治社会向市民社会转变,从道德型社会向利益型社会转变。这就要求政府和人民都要服从于一套可知的、明确的和稳定的行为规则。一个良好的社会,必定是一个社会合作的体系,但是并不因此否认个人利益及其冲突关系的存在,政府的首要职责是为利益冲突寻求一个衡量标准,即正义原则。
[关键词]个人利益;冲突;公权力
1006-0278(2013)03-113-01
2004年3月14日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从而使我国宪法进一步确立了基本人权保护原则,在我国当代人权保护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在行政诉讼法中进一步扩大了受案范围、从行政诉讼的源头上完善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机制也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受侵犯的权利看,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他权利诸如平等权、隐私权、知情权、环境权等从现行法律来看在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无法得到救济。其次,从可诉性行为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4日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受案范围方面对人权保障有进步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却很难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从人权保障的角度而言,任何对宪法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侵犯行为,当然包括抽象行政行为都应有得到司法补救的可能性。

一、行政诉讼与人权保障之概念

在中国,尽管实质意义上的有关行政诉讼的立法构想可以追溯至清朝末年,但是,从词语表达的起源来看,“行政”和“诉讼”合为一体的正式表述最早可见于1912年3月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49条)。在198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法律上并没有对行政诉讼的基本属性加以界定,所以人们对什么是行政诉讼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司法部统编教材的观点在我国行政法学界较具代表性,表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相关的完善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应在修订新的《行政诉讼法》时作如下修改完善:
第一、适应公民权利日

摘自:本科毕业论文www.udooo.com

益扩大和丰富的需要,适度扩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如前所述,现行《行政诉讼法》对于受案范围的限制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人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实属必要。具体说来,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的之外,行政相对人其他任何由宪法确认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都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次,明确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应是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应有之意。当然,不能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纳入法院司法审查范围之内。国务院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行为应排除在外。
第二、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8条第(一)项已将“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确定为《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对级别管辖的改进仅仅是一小步,尚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不妨规定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地市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国务院为被告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合理界定原告资格。世界各国行政诉讼发展史表明,行政诉讼的价值取向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原告资格应逐步放宽。严格限定原告资格,会把许多应当受理、应当给予司法监督的行政案件排斥在司法审查之外,既使许多行政争议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又将放纵许多违法行政行为,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与社会主义的本质不符,更不利于对人权的保障。人权的内涵不断扩大,从个体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扩展到普遍性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再到环境权等集体人权。因此,从人权保障角度看,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应当扩展。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值得法律保护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即视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从而扩大我国行政诉讼的入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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