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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预防预防青少年犯罪之法制环境

收藏本文 2024-03-20 点赞:3761 浏览:878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一直以来,青少年犯罪问题总是社会的热点话题,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探讨也始终没有停止过。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加强青少年犯罪立法,完善青少年犯罪的法律制度,构建良好的法制环境,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法制环境
1006-0278(2013)03-092-02
青少年思维活跃,善于创新,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但同时他们思想容易偏激,好冲动,法律意识淡薄,这又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2010年底大学生药家鑫晚上开车将女工撞倒在地后,不但没有救助,反而心想农村人难缠,而又上前补了8刀将女工杀死这一事件,再次将青少年犯罪问题推向了舆论的,杭州“70码杀人事件”,保定李刚门事件也在一次次挑战着人们的道德底线。在舆论的声讨中,他们也得到了法律的制裁。可事后惩罚毕竟不是目的,必须深入研究青少年犯罪原因,进一步加强青少年犯罪的立法,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以达到事前预防才是最终的目的。

一、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法律制度现状

(一)实体法方面

我国的1997年《刑法》就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受到法律处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等罪才需负刑事责任,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有些青少年趁着自己没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而为所欲为,这样既有利于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有利于保护青少年不至于因为一时的冲动犯了罪而受到很严厉的刑罚。
《中华人民刚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它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之后,全国人大常委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是我国首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这两部法律的颁布,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纳入了法治的轨道,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进一步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二)程序法方面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程序性规定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中。新《刑事诉讼法》也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辅的原则。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在少年法庭审理,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法庭上不得使用戒具,法定写作技巧人、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以及对于未成年人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起诉政策,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都体现着法律对青少年的特殊保护。

二、我国关于青少年犯罪法律制度的不足

尽管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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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实体性法律,并且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程序性法律也在不断完善,但是就目前的法律制度而言,是有一定缺陷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立法仍过于严厉

虽然对未成年人案件应该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仍然过于严厉。只要体现在:

1.对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未成年人毕竟心智不成熟,好冲动,不能因为他们曾经在不成熟的时候犯了罪,而需要付出他们的下半生作为代价。青少年可塑造性较大,比较容易改造,因此法律应该给与他们更多的机会。但如果对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的话,即便是对其减刑、检测释至少也要执行10年以上,而这10年的牢狱生活对他们的人生将产生很大的影响。

2.非刑罚措施太少。

我国刑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的非刑罚措施规定太少,如法律规定的,因不满16周岁不予以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损失。增加非刑罚措施的规定可以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改造已达到刑法的目的。

(二)允许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不合理

我国《刑法》并没有排除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但是从实践的效果上看并不合理。未成年人因为没有收入来源,没有独立的财产,对其处罚金刑多为监护人代缴,没有真正起到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的目的。而且正如日本学者西山富夫说:“罚金刑是给受刑人以失去财产为痛苦,以此达到镇压犯罪、预防犯罪之目的的刑罚”。因此其本身并不具有很好的教化改造功能。

(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仍有缺陷

1.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无法通知、法定写作技巧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写作技巧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这里仅仅是“可以”通知,那么机关不通知的话,也不算违法,使该规定会流于形式。
2.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仅仅只规定了了查询犯罪记录的单位负有保密的义务,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其泄露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该如何救济,法律并没有规定,这并不能很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三、完善青少年犯罪立法,构建良好法治环境

(一)实体法方面

1.缓和刑事立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可以使用无期徒刑,但是那样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容易使他们产生“一不做二不休”、“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建议在《刑法》中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无期徒刑”。

2.放宽对未成年人缓刑减刑检测释的条件。

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容易冲动,一旦有了犯罪机会或者条件的时候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应当放宽对未成年人缓刑减刑检测释的条件,对于青少年适用缓刑有重要的意义,使青少年能自觉地改恶从善,争取得到法律的宽恕,从而避免了青少年因被实际执行的刑罚所带来的与世隔绝、重返社会困难、心里留下阴影等诸多的弊端,以更好的体现教育为主的理念。

3.增加《刑法》中的非刑法措施。

除了刑罚之外,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通过增加相关的惩戒性立法措施来防御和矫治青少年犯罪。例如美国实施《少年宵禁法》,规定年龄在16岁以下的青少年,晚上10点之后直到早上5点之前不准在街上游荡,16到17岁的青少年可以在街上呆到11点。因违反宵禁法被警方逮捕的青少年并没有触犯其他罪,警车会将他们送到监护所,并通知父母将孩子接回。

(二)程序法方面

1.完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将《刑事诉讼法》中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改为“应当……”,这样通过完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以防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受到的不当胁迫,以帮助其与公权力机关沟通和交流,切实保护自己的权利。。

2.完善对犯罪记录封存的监督。

无救济则无权利,为了使了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有关单位承担起保密的义务,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刑事诉讼法》应当完善此制度,对于泄露犯罪记录的有关单位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是刑事责任。同时检查机关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查询、使用、保密进行监督,如果哪个单位违背了保密的义务,检察机关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使此制度落到实处,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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