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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检察论检察案件管理机制革新价值取向和重构

收藏本文 2024-03-17 点赞:32400 浏览:14628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传统案件管理机制下,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管理松散,内部监督乏力,亟待改革创新。本文从检察案件管理机制的内涵出发,在剖析传统检察案件管理机制价值取向偏差的基础上,结合增城市院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实践,提出了构建科学系统的案件管理机制设想。
【关键词】案件;管理机制;监督

一、检察案件管理机制的现状

长期以来,检察业务管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业务条线考核为核心的案件管理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案件管理主要通过检察长、主管检察长的宏观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直接管理、综合部门的多头管理、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来实现。总体而言,现行案件管理机制有科学、合理的一面,但细究其管理方式和监督手段尚存在种种缺陷和不足。

(一)管理体系上的缺陷

当前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科学,符合检察发展规律的案件管理机制。从管理的主体看,管理主体多元,没有一个部门能够全面了解掌握案件流转的全过程和具体行踪,容易造成管理脱节现象;从管理的客体看,追求结果的“正确性”,对办案程序中的偏差、遗漏甚至错误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难免造成公权力滥用;从管理的阶段上看,表现为“滞后性”,对案件质量的事前预测、事中矫正等救济功能发挥得不够,不能有效预防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发生;从管理的手段上看,实行层级审批制度,行政色彩浓厚,管理的质量和力度取决于管理者个人的素质,随意性大。

(二)监督手段上的缺乏

检察机关作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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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监督机关,其内部监督问题一直受到外界的关注。在传统案件管理机制下,仍无法有效解决内部监督的薄弱环节。一是监督主体与办案责任主体“一元化”,部门负责人、检察长既是决定者又是监督者,造成办案责任与监督责任交织混淆,最终导致监督责任大打折扣;二是监督手段单一,以事后监督为主,缺乏必要的事前监督,检察机关内部纪检监察部门仅在问题出现后才能有效地开展内部监督;三是监督体系落后,由于尚未形成统一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案件质量评定标准,案件质量反馈少,质量延伸工作薄弱,难以对监督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和预警。

二、检察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是价值哲学的重要范畴,它指的是一定价值所取的方向,是主体对客体价值的取舍,是活动主体想通过一定活动达到的价值目标。检察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价值取向是指检察机关在改革案件管理模式时所持的基本立场、价值态度以及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倾向。因此,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实现路径,关系到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成功与否。

(一)传统案件管理机制的价值取向偏差

透过表象,我们不难发现传统案件管理机制价值取向的偏差。由于忽视了价值均衡,导致业务部门各自为政,管理职权交叉分散,办案主体和监督主体相互混淆,在案件质量、办案程序等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受到严重挑战。具体地讲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注重线性管理,忽略权力制衡

目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本质上属于部门内部自我规范、自行监督的粗放式管理。这种行政色彩浓厚的线性管理的结果,必然树立起部门行政领导的绝对权威。由于各相关业务部门属于平行配置,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不完善,极易破坏权力之间的合理制约与平衡。

2、强调司法公正,忽略司法效率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从某种意义上讲,程序公正的意义要大于实体公正,因为程序缺陷是不可逆转和无法弥补的。传统案件管理机制关注司法公正,但更多的是关注实体公正,对诉讼程序缺乏必要的监管,在事实上造成了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不计成本、反复延期、一退再退等情况,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置诉讼效率于不顾。

3、重视结果评价,忽略过程控制

过程控制的理念就是改变注重结果评价的弊病,通过对组织的行为过程进行的监控、调整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确保每一个过程都按规定的要求进行,从而顺利执行决策,实现组织目标。从传统案件管理机制看,其对结果正确的追求,以及事后监管的手段,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对过程控制的忽视。在这种管理理念下,不仅不能对影响案件质量的关键点进行有效控制以保证案件过程和结果的质量,不能在反思的基础上持续改进案件质量,而且无法及时监督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直接影响管理质量和监督力度。

(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资源合理配置

1、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

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为了克服传统线性管理模式下业务关系的纵向性和垂直性,系统运行的封闭性和僵化性,加强资源的横向整合以及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我们认为可以增设一个内部监督管理机构,由该部门对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职权的行使进行监督,以改变目前检察机关内部条块分割、监督乏力的局面。

2、案件流转中的效率兼顾

公正与效率最佳的平衡点是在公正背景下提高诉讼效率。我们认为一方面可以将原来分散在各业务部门的内勤人员进行重新整合,遵照程序性、独立性和统一性的原则,对检察机关受理的各类案件的程序性工作独立行使管理职能,对办案流程实行动态监督与实时预警,能够有效杜绝程序违法,增进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对案件质量实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这样在为最终的实体公正增加制度保障的同时,也有助办案效率提高。

3、案件中的重点监管

刑事诉讼是由一道道前后相继的诉讼程序所组成的,每一个诉讼节点都直接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当然,鉴于诉讼程序的繁杂,监管到每一个诉讼环节不太现实。我们认为可以对案件流转的重点关键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对监管中掌握的业务数据进行考核评价和综合分析。这对提高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无疑具有促进作用。

三、检察案件管理机制的重构

(一)全程、全面的案件流程管理机制案件流程管理是对检察案件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一是统一案件进出口,将原来由业务部门受理的所有案件纳入案件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范围;二是统一诉讼文书管理,是对办结的案件或需退查、移送的案件统一登记、审查、提交;三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将案件流程信息录入案件管理软件,实现系统化、网络化、自动化管理。这种全程性、全面性的案件管理机制,改变了过去对案件管理进程的分散、随意管理状态。

(二)公正、权威的案件监督机制

监督是案件管理机构的生命。对进入检察案件实行全程的、动态的监督和管理,把监督重点和核心放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实现监督的即时性、客观性,杜绝自我监督的死角,能够有效防止权力滥用,避免执法办案中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一是案件流程监督。以案件流程通知书形式防止案件超期,限期采取纠正措施;二是在案件流程的关键诉讼节点进行重点监督,如作出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决定时,机关撤回案件、法院判决无罪、改变定性时等等。

(三)专业、系统的案件质量考评机制

案件质量考评是促进案件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案件管理机构成立后,使考评工作实现了“两化”:一是系统化,即案件质量考评成为案件管理机构对案件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中的一环,形成了案件质量监管的有机体系;二是专业化。由专门职能部门、固定专业人员进行考评,增强了考评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考评经验的积累。专业、系统的考评机制,对检察工作起到直接的监督、警示、规范、引导作用。

(四)全面、准确的案件信息采集、分析和反馈机制

案件管理机构成立后,以前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的案件信息便集中起来。案件信息来源的集中,加之与案件管理职能相结合,使案件管理机构有条件对案件信息进行规模化采集,以及后续的信息分析、运用、报告等,从而形成固定的案件信息采集、分析、报告机制。这些信息报送后,为领导了解办案动态、把握办案规律以及决策参考提供了宝贵的资料,为办案实践提供了理论参考。
参考文献:
赵扬平,胡东平.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模式改革浅析.吉林省检察院网站,2004,7(22).
石京学.构建科学的案件管理机制.正义网,2004,4:30.
[3]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
[4]唐秀林,刘晓东,王丽杰.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监控和管理机制问题研究.中国检察论坛,2004.
[5]郭国谦.创新案件质量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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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思考.人民检察,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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