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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美国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特点与对我国革新借鉴作用

收藏本文 2024-04-04 点赞:6370 浏览:1649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作用愈发受到人们的关注。而对于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有效

摘自:毕业论文提纲范文www.udooo.com

率且又最大限度地关注公平原则的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探究,则具有了更加深刻、现实的意义。透过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演变历程,可以拓宽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的视角。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公平;借鉴
1000-8772(2013)05-0273-02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两个特点最为突出:一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杂,平均每个纳税人每年花费在填表的时间将近十个小时;二是大多数美国人都期盼报税,甚至穷人在报税环节比富人还要积极。
之所以会出现这两个较为有趣的现象,与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美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两套系统并存,除常规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系统外,还有一套针对高收入纳税人的特殊税制系统,即“可选择最低限度税”(AMT)。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要按常规系统和AMT分别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然后取二者中的大者作为其当年实际需要申报应纳税额,并按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选择最低限度税”税收法案的出台,源于在1969年出现的近200名美国高收入者“合法”地不交税现象的出现。那年,这些高收入者通过利用美国税法中费用减免方面的漏洞,使得其尽管收入很高,却不用缴纳税款。而与之相对应的是,那些收入相对较低的人却并未享受到相同的“优惠”。由此可见,“可选择最低限度税”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即政府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以达到社会公平的目标;同时,也体现出税收政策制定的公平,即经济能力相同的人税负相同,经济能力不同的人缴纳不同数额的税金。
所以“可选择最低限度税”的计算原理就是把税收优惠项目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之中。其计算方法是:
“可选择最低限度税”计算缴纳税额=(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收优惠项目-分项扣除项目-税收豁免)*“可选择最低限度税”适用税率
若这个税额超过正常收入计算出来的税额,则超过部分即为纳税人应交的“可选择最低限度税”税额。不同于常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法使用累进税率,“可选择最低限度税”使用固定的税率,当纳税人的计税收入少于规定的数额时,税率是26%,否则,使用28%。
由此可见,仅对于富人适用的“可选择最低限度税”在申报计算时已经较为复杂,而针对大多数美国纳税人的常规个人所得税税制在申报状态、费用扣减、优惠政策等方面则有更加详细的规定。
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五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其免征额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其中体现纳税人家庭结构的项目包括纳税人中报状态、本人和被赡养人免征额、孩子税收抵免、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孩子和被赡养者抚养税收抵免和分离夫妻规则。透过这些规则我们可以看出:常规个人所得税税制更加体现了量能纳税,这一系列的家庭结构项目分别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纳税人家庭状态和费用支出,通过综合考虑这些项目,可使得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更加接近于其家庭整体税负,充分考虑了婚姻和家庭负担等因素,使得收入相同而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率,从而更好地实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的另一个特色是在免税项目中增加了特定费用扣除项目,包括:医疗费用、教育费用、住房贷款利息费用等。对这些项目的扣除方式,可由纳税人选择是选择分项扣除或是标准扣除。
当然美国政府为了更好的体现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除一些仅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外,还制定了两个适用于大多数符合标准的美国人的政策,即税收指数化政策和税收返还的负税政策。
所谓的税收指数化政策是指:根据通货膨胀率对税率结构表中的级距进行调整(即使税率和级数不发生变化,但级距经常变动)同时对税制中一些随物价变化的项目进行指数化调整,以实现自动消除通货膨胀对实际应纳税额的影响,防止通货膨胀将纳税人推人更高的税率档次。即由于物价上涨,不发生改变的税率级距导致对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的影响没有剔除,产生“级距爬升”现象,提高了纳税人的有效税率。而通过“税收指数化”政策的调节可以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确保纳税人在通货膨胀的时候有效税率没有加重,从而使其税负水平保持相对稳定。
而税收返还的负税政策的制定,则使得美国的穷人为报税而兴奋。因为通过报税他们可以把平时预缴税款时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退回。并且不仅如此,对低收入家庭来说,还可能出现“负纳税”现象,即政府不但把平时缴纳的税如数退还,还给经济负担重的家庭进行税收“补贴”,使之能更有尊严地生活。如此政策的制定,可见穷人报税会富人积极的多。
通过对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变革方向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出当下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呼吁存在着一个重大的误区:过度关注免征额的提升,认为免征额制定的越高,百姓享受的税收减免就越高。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过高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反而会扩大收入差距,因为免征额实际是“累退性”的数据,不适合对贫富差距进行调节。而免征额向上调节,造成的结果就是低收入者减税额一定比高收入者减税额要少,形成反向调节。并且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提高,就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税整体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比重下降,而与之相反会使得流转税的比重上升。流转税的特点是:越是收入不高、储蓄有限的普通大众,商品和一般怎么写作消费所占比例越高,因而其纳税就越多。如此一来,使整体税负更多地让流转税的主要纳税人即中低收入的大众承担,这样反而更不利于缩小收入和贫富差距。且随着免征额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变得越来越少,这便违背了税收的最基本的公平原则,也就是“普遍纳税”的公平原则。
故借鉴美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经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税制进行完善。一是从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着手,现在主要是针对劳动收入征税,即交个人所得税最多的是拿工资的人,使得个人所得税事实上变成了“工资税”。但收入分配差距主要来自资本收入和资本升值。二是从收负担能力来看,应该让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决定其适用税率,从纵向和横向对税收负担进行了分配。纵向上实现所得多,纳税多;横向上避免因收入结构不同而带来的税收不公问题。
因此,基于这个原因我们可以从五方面进行调整。一是把劳动收入和资本分红、资本升值合并在一起纳税。二是以家庭为单位,充分考虑家庭的负担,逐步向“综合个人所得税制”转变。三是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级数并加大级距,完善我国税率结构。即在保持基本边际税率不变的情况下,适当上调高收入端的区间税率,使高收入的人并不因为中低收入档的税率下调而少交税。并且也可以借鉴美国税率中的“累进消失”结构,对课税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时不再按超累进税率计税,而实行特殊的比例税率计算,以此将高收入者在低税率阶段得到的优惠抽走,形成低端有返还,中低端有减税,高端税收负担不变的模式。从而达到收入差距缩小的目的。四是遵循税制公平原则,完善费用扣除制度。五是克服通货膨胀的影响,实行税收指数化调整。
(责任编辑:赵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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