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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明代议明代“申明亭”制度期刊

收藏本文 2024-04-13 点赞:6377 浏览:2146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明太祖朱元璋将元朝灭亡的原因归结于"法度日驰,纪纲不振"造成了"主荒臣专,威福下移",导致亡国。他认为元朝不满百年的统治毁坏了中国长期以来建立的封建等级和道德秩序,致使"闾里之民服食居处与公卿无异,而奴仆贱隶往往肆侈于乡里,贵贱无等,谏礼败度"。所以,在推行"重典治国"之外,他同样关注建立礼制和恢复道德秩序。申明亭是其于洪武五年(1372年)创建的读法﹑明理﹑彰善抑恶﹑剖决争讼小事﹑辅弼刑治之所。设申明亭处﹐也必设旌善亭﹐亭上书写善人善事﹑恶人恶事﹐以示惩劝。史载:"(洪武五年)是月(二月),建申明亭。以上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误犯刑宪。乃命有司于内外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皆立申明亭。凡境内人民有犯,书其过名,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可见,申明亭的目的不仅在于宣扬法律教化,也着眼于维护邻里、家族之间的稳定,防止烂诉、越诉泛滥。
中国古代长期处于自给自足的农耕社会,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宋写作技巧学家朱熹从"礼法合一"角度对"明刑弼教"做了新的阐释:"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所谓明刑弼教中的"教",指的是封建纲常教化,即所谓"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常之教"。在西方已经产生商品经济,进而逐步强调"私权"之际,明朝高度的集权则奉行"明刑弼教"的原则,通过法律强化了长幼尊卑的秩序来维护小农经济。如《大明律》,将民商事法律关系都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缺乏健全的经济、金融法律,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往往倚重于统治阶级的改革实验,后期一条鞭法的兴衰也证明了在此背景下变革的困难与无力。士大夫们自古宣扬安分守己、与世无争的为民之道。在统治者看来,诉讼是民有争心的表现,是对社会的平静、安稳秩序的破坏,喜欢通过诉讼鸣不平的往往被视作刁民或讼棍,所以官员们大多将"无讼"作为追求,作为自己尽到教化责任的标志。但偌大的社会,完全没有冲突和矛盾、没有诉讼是不可能的,"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于是便退而求"息讼"。
"申明亭"便是出于"息讼"目的而创立的制度。它不是一种专门的司法机关,而是一种设在州、县之下具有调解功能的群众性组织,由当地德高望重的耆老、里长等人主持调解,目的是将诉讼尽可能的消灭在萌芽状态。 《大明律集解附例》中专门记载说:"各州县设立申明亭,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 里老人是申明亭制度中的重要角色,其职责主要为"掌教化"及"理词讼","导民善、平乡里争讼"。儒家强调"亲亲尊尊",要求"序尊卑,别贵贱"。以申明亭来解决纠纷有其一定的优势,耆老、里长等人作为一个地区辈份、威望较高之人,往往是有见识、明是非的形象,其权威容易得到认同;其次,由于这些人久居当地,比较熟悉案件的情况,也熟悉该地的村规民约。这样作出的判断也易于接受和执行,从这个角度来说,申明亭比"对簿公堂"更利于稳定社会关系。
然而,申明亭的制度也有其弊端。《教民榜》载:"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不经由里老理断的,不问虚实先将告状人杖责六十,仍然发回里老去剖理。此规定充分显示出申明亭是当时"厌讼"思想的直接产物。其设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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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时怎么发表展的潮流,正如前述,明代商品经济有所发展,社会关系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但统治者并未因势利导,加强类似于西方"私法"方面的立法,而是从保护小农经济、以"礼教"束缚社会关系的目的,宣扬"无讼"和"教化",这不仅导致中国自守和落后,而且也使民众始终受制于封建礼教,不能充分运用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若以今天的人权观念去衡量当时情况不免过于苛求;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在历史的同一时期,西欧已倡导自由、平等的理念,而当时的中国,正是在所谓的"礼"的束缚下裹足不前,社会日趋停滞。在以和为美的儒家思想中,有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之说,到了封建社会发展的中后期,更是强调"存天理,灭人欲"。传统士大夫们一直致力于进行道德宣教,在他们看来,宗族之间骨肉相连,正应以义为本,以天伦为念,而不可存利己之心。这在司法官员的判词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小人为气所使,惟利是趋,所争之田不满一亩,互争之讼不止数年,遂使兄弟之义大有所伤而不顾,官司更不早与剖决,则阋墙之祸,何时而已!"
中国古代将诉讼之争,视为对"礼"的破坏,而在以"礼"为立国精神的封建王朝,礼的重要性非同一般。"礼为天地之经,万物之序。其体至大,其用至广。道德仁义,非礼不成;尊卑贵贱,非礼不定;冠婚丧祭,非礼不备;郊庙燕飨,非礼不行。"礼的本质在于认为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其身份地位。可以说,礼在古代中国的规范作用体现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从饮食起居到为人处世,都有以"礼"制定的标准,其作用就是在于维持建立在等级制度和亲属关系上的社会差异。在明代,"礼法合一"加之"明刑弼教"的治国理念和"厌讼耻讼"的传统思想,使得道德成为实际生活中最重要的规范。在小农经济的宗法社会里,道德具有了强大的强制力量,人们倾向于将法律问题道德化。但这种泛道德化,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一,道德的保守性,使得"随大流"的趋同和模仿成为立世的方式,而创新和变革往往将受到谴责的打击,这样就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创造力的缺失,滞后的制度也不能得到改革;二,道德的不确定性,使得问题的解决过分依赖于人的品格修养,即以人事的手段去应对法律问题,有太多的模糊性和自由裁量度,极易产生"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后果。
申明亭制度的废弛恰恰印证了泛道德化的这些弊端。明初借助的强大威势,申明亭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落实。然而到宣德年间开始松动,到正德、嘉靖时基层乡里设置的申明亭大都偏废,此制度也基本瓦解。究其原因在于,申明亭评判纠纷时不必遵循法律程序,也不仅仅依据法律,更多的是适用乡规民约等道德规范,这样时间一长,地方官玩忽职守,"亭宇不修﹐善恶不书"﹔耆老、里长等以权谋私﹐甚至贪图酒食贿赂﹐"公道不昭﹐贞邪莫辨﹐妄张威福﹐颠倒是非","最后则供交际之事、督典作之役及料理诸琐屑而已",以致于地位下降,终无补救。
道德不是万能的,德行的根本要归于自律,如若国家的运行秩序不是依靠法律制度,而是通过树立榜样让民众效仿使社会安定,妄图经过道德教化而达到"人皆可为尧舜",以礼仪和道德代替法律,随之而生的便是人治和专制,导致制度性的腐败。所以即便如明朝制定了内容详尽的严刑峻法,但由于其制度过多依赖于"人"的道德而缺乏执行的保障。
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社会关系进一步多样化,民众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与此相应的是诉讼逐年增多,法院工作负担增大,为了更好维护和谐的社会关系,建立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对作为调解基层纠纷、宣律规定的"申明亭"的制度可以有所借鉴。但这一制度本身的"泛道德化"的弊端必须予以避免才能更好地实现公正和效率,要使调解成为真正便于解决矛盾、维护权益的制度,而不是单纯为了"无讼""息讼"而迫使人们不得不去"调解"的道德教化场所。如何在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更好的融合我国自古以来的法律文化,仍是值得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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