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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塘老娘舅”节目对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和借鉴学

收藏本文 2024-01-27 点赞:15225 浏览:6178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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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卫视的《钱塘老娘舅》栏目是全国首创的一档民间纠纷调解栏目,它依靠热心公正、敢于直言的“老娘舅”,凭借质朴真实的市井语言,为老百姓调解纠纷、化解矛盾。该栏目自开播以来深受大众的喜爱,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换一个角度看,该节目对增进邻里团结、促进家庭和睦、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和谐非常有意义,也为我们法院搞好民事调解工作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和借鉴,下面谈谈我观看该栏目的几点启示。
一、在调解主体上,以法院调解为主,适当引入其他协助力量,促进调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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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达成和监督的落实。
在2006年11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以构建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后,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纷纷成立,但各类调解组织之间仍是各自为政,相互配合不够。一起民事纠纷往往是村委会、居委会调解;调解不成,再由乡镇、街道接着调解;调解不成,再到法院起诉。这样一起民事纠纷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诉至法院时,双方的矛盾就逐步升级乃至激化了。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需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因素、引入各种协助力量,有效地促进矛盾纠纷的和平化解。
一是法院和行政主体应加大和民间调解力量的培训和使用,以适应利益格局多元化、利益主体多样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的社会现实需要。我们一方面要定期组织对各基层调解组织成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及调解技巧,另一方面也要充发挥用各种调解机构的作用,不能“立而不用”、“培而不用”,要使之充分发挥其扎根基层熟悉群众的优势。
“钱塘老娘舅”为什么受欢迎?我认为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社会发展到今天,生活节奏加快,利益冲突和矛盾随时发生,法院及政府性质的调解机构很难处理过来,需要民间调解机构的介入,分担法院处理民事纠纷“案多人少”的矛盾,“钱塘老娘舅”应时而生。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纠纷其实是小误会小矛盾造成的,这类事件的当事人也不愿“经公”处理。“钱塘老娘舅”直接走“群众路线”,符合一部分人的心理需求。“钱塘老娘舅”节目的现场多是街道社区、巷口地头,处理的矛盾则是老百姓身边经常发生事情,有较厚的“地气”,加上几位“老娘舅”公道正派、和蔼可亲有亲和力,让老百姓认为“公道自在人心”,当着全省观众的面,互相说道说道,到底谁有理,一辩就明,比“公正严肃的法院”更有亲和力,群众更易接受。
其实在民间我们不缺乏民事纠纷调解力量,但民间调解力量一直以来都被当作 “”或“摆设”,类似“钱塘老娘舅”专门处理矛盾的组织基本没有发挥作用。村委会或居委会的调解有的碍于熟人情面,只说“情”不说“理”,或者很少说理,有失公道正义;另外部分民间调解人员的能力素质和法律素养离现实需要也有差距。这就需要我们司法部门或相关行政机构,加大对民间调解力量的培训和扶持,发挥他们的积极性,让“老娘舅”遍地开花,有效减少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
二是在调解过程中,如果法律允许,应尽量将矛盾双方置于法院调解室、社区办公室、家族祠堂等具有严肃性的社会单元的视野内,使矛盾双方产生强大的道德压力,能有效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和监督落实。看了“钱塘老娘舅”节目,我注意到一个细节,原本很固执、很“难缠”的一方,当面对电视镜头,面对邻里乡亲的“七嘴八舌”忽然变得大度起来、豁达起来,我认为这就是矛盾双方当着全省电视机前观众的面,当着熟悉的“老娘舅”、社区邻里、家族亲友等人的面,内心会产生强大的道德压力,激发出强烈的自尊,不再固执己见、不再胡搅蛮缠,多数情况下都能收到很好的效果。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是个熟人社会,有自己悠久的历史文化和浓厚的乡土乡情,虽然这几年中国城镇化步伐加快,但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浸润,无论是精明能干的“城里人”还是质朴憨厚的“农村人”,都摆脱不了根深蒂固的“熟人”情结。民事调解的时候,应当注意把中国仍然是一个熟人社会这一现实把握好、利用好。要充分发挥熟悉当事人情况的亲人、知心信任朋友的作用,邀请他们参与调解,尤其是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类的纠纷,有了家人、朋友和长者的参与调解和及时进行疏导、劝说,一般是能够促使双方相互谅解,消除隔阂,解决纠纷。而在调解涉及宗族群体的纠纷时,更应注意动员辈份大、声望高的长者坐镇协助。
二、调解原则上以意思自治为主,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方式,心肠热头脑冷,尽量使矛盾均衡化、利益最大化。
调解与判决作为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两种主要方式,我们在民事审判中坚持“调判结合”,就是强调调解和裁判都是人民法院调处民事纠纷、定纷止争的手段,但是相比较而言,调解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化解矛盾彻底、效率高、成本低、人性化等诸多优势。用调解的方式结案,更有利于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因此我们在调解时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必须先从事实了解、情况调查入手,层层剥笋,步步深入,牵引调解进程向良好方向发展。
每位“钱塘老娘舅”在调解之前都是先耐心倾听矛盾双方的争辩,然后帮助双方冷静剖析事情的原因、双方的对错是非,需要“成人之美”的时候,则循循善诱、因势利导,引导矛盾双方向好的方向努力。调解绝不是“和稀泥”,“你好我好大家好”固然是调解的目标之一,但只有在合情、合理、合法基础上的“大家好”才是“真的好”,才是调解的目的所在。在调解过程中,首先要做的就是查明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才能使当事人明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从心理上接受调解。否则,调解工作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查明事实包括引起民事争议的原因、争执的焦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等;在事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来衡量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和要求是否合情合理合法,使调解进程向良好方向发展。

2、要以双方意思自治为主,注重发挥民事调解的灵活多样的优势。

民事案件千差万别、错综复杂,调解工作也应当灵活多样,善于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了解当事人的想法,找到主要矛盾的切入点,以确定具体的调解方案。比如有的案件可以采取面对面的庭审调解方式,有的则只能采取背靠背的庭下调解方式。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应把重点放在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相对强的一方身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需把重点放在加害人一方;对群体性纠纷案件,则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有影响的“领导人”身上。只有抓住重点、切中要害,才能更为有效的解决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法院在调解中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进行,当事人在调解中是自愿的,则当事人在其处分权覆盖范围内,无论其让步幅度有多大,无论调解协议的内容偏离“判决”的结果有多远,都不会与“合法性”相冲突,这也与用宽容主义原则来评断行为合法性的原则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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