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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和政治认同联系纲

收藏本文 2024-01-29 点赞:6425 浏览:2075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由于暴力手段的管理成本十分高昂,政治共同体的维系,有赖于意识形态的说服作用。意识形态的作用主要在其理想性与现实性之间的平衡中才能得以体现。意识形态出现之初,曾被视为包容一切的“思想科学”,但马克思与恩格斯发现:意识形态只是统治阶级利益的扭曲反映。可能错误的意识形态对于政治共同体的维系仍是有用的,因为个人理性的局限并不足以发明亘古正确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如要更深切地激发成员的政治认同感,一方面需要表明自己的普世性:另一方面一定要指向未来。
关键词:意识形态;政治认同;政治共同体
1004—0544(2012)10—0005—06

政治认同,质言之,就是政治主体(个人)对于自己所属共同体的某种归属感。根据美国政治学家罗森堡姆的解释,其定义如下:“政治认同,是指一个人感觉他属于什么政治单位(国家、民族、城镇、区域),地理区域和团体,在某些重要的主观意识上,此是他自己的社会认同的一部分,特别地,这些认同包括那些他感觉要强烈效忠、尽义务或责任的单位和团体。”通过这一定义不难看出:政治认同的主体是个人,或者说是政治场域中的个人;其客体则包括不同层次的政治共同体(国家、民族、城镇、区域、家族等)。之所以会在政治场域中出现认同或不认同的问题,主要还是因为两个原因:其一,人作为政治人的不可更改的特性。这也就是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说的人天生即为政治人,必须属于某一城邦(即当代政治学意义上的政治共同体)。其二,政治共同体内的利益分化及冲突的特性。在共同体内,众多的政治人必须面对资源分配时的利益冲突,以何为分配的标准,即柏拉图在《理想国》开篇所讨论的“正义”问题,便油然而生。群居的政治人困自身利益的差异,对于同样的分配标准可能会采取不同的态度,由此也会引发他们对于所处政治共同体的效忠或疏离。这,便是本文拟讨论的政治认同问题。
归纳以上所述,可以得出:
检测设1:作为利益不尽一致的众多政治人,在同一共同体内可能无法对利益分配标准达成百分之一百的一致,于是他们对于自身所处的政治共同体便有认同或不认同的差异。
还需补充一点的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实际上的利益与感觉上的利益并非一码事。由于自身认识与利益扭曲等复杂因素,实际上的利益与感觉上的利益会发生差异,而一般而言,政治共同体成员只会根据自己感觉上的利益来做出选择。对于同一政治共同体内的向心(认同)与离心(不认同)两种势力,为最大程度维系统治,政治领袖一般都会竭尽全力调适二者的利益冲突。最为理想的状态是使所有成员在利益分配标准(即何为正义)上达成一致,但这必须以抹杀部分成员的个性为前提。实为一种不可能的结果。
退而求其次,从逻辑上看,还有两种减少冲突的途径:其一,使离心(不认同)势力退出政治共同体之外:其二,在政治共同体之内,由离心势力另组独立的共同体。就人类历史而言,这两种途径都曾经被尝试使用。然而,就第一种途径而言,无论是说服还是强迫的方式,政治领袖都没有足够的权威使得所有离心成员自动出局:而就第二途径而言,政治人的利益自我定位,实际上是一个流变的过程,即使暂时让部分离心成员另组独立的共同体,也难保新的共同体内不出现新的利益冲突。其演变结果,势必使整个社会分裂为原子化的个人而后止。第一种途径可能造成不愿离开共同体的离心成员的殊死反抗,第二种途径则可能使共同体完全崩溃。这两种途径其实都各有弊端。
总之,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政治共同体内部的利益分化问题,最简便的办法是将整个共同体平面化。即使政治共同体内部的所有成员趋于同质化。大家在感觉上自身条件完全一样,生理与心理需求完全一致,即可能在最大程度上达致利益诉求上的接近一致。但这需要克服两个障碍:其一,一个社会之中所有成员在感觉上能否做到完全的同质化?其二,即使退一万步讲,社会成员做到了完全的同质化,但如何让同质化的个人在分别担任管理者或被管理者后,还可保持同质化的社会特性?由于人的差异化的本质属性,以及人群共同体化所必须的人的差序生存结构,使某一共同体内部的个人完全同质化以及永远保持其同质化,皆为不可能达成的境况。
政治共同体内非同质化的个人之利益难免出现分化,而必须群居的个人又必须共同生活在共同体内。换言之,通过何种方式在维系政治共同体的前提下弥平政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这其实是政治学探讨的一个最为根本性的问题,也是本文试图寻求初步答案的一个问题。

在共同体内部,政治人无论是否认同共同体的利益分配标准,都要在不改变现有共同体格局的前提下继续生活在这个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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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内。按照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观点,一个完整的政治行为实际上是在共同体化与社会化两个维度上展开。如果共同体化的目标不变,那么可变的就只有共同体内的个人,即如何使人实现维系共同体所必须的社会化程度。而要达致此点,最简便有力的一个社会化办法——即是通过暴力。
所谓暴力,究其实质是指“以杀戮、摧残或伤害而对人们造成损害”。暴力的主体很多,个人、集团或国家皆可以暴力为手段迫使其他个人、集团或国家屈服。而国家则是唯一可使暴力手段合法化的主体。具有无政府主义倾向的法国思想家蒲鲁东曾经描述在国家暴力机器的作用下,“被统治就是时刻被留意、被监督、被侦查、被控制、被灌输道理、被列进名单或被删除、被估计、被评价、被指责、被命令……被统治就是在每一项操作、每一次交易、每一个行动中都被记录、登记、计数、定价、警告、预防、改革、调整和纠正”。如果这一连串的“被”没有国家暴力来支撑,很难想象共同体内部的政治人能够心甘情愿的接受它们。
暴力一般会造成两个后果,其一是直接的伤害,其二是恐惧感。除了极少数为暴力而暴力的不讲理的统治者,统治者使用暴力的主要目的不是伤害,则是制造恐惧感,从而让被统治者服从。换言之,政府使用的暴力多是工具型暴力,而非目的型暴力。即使最文明的政府,也不能完全免于暴力。因为政府的存在系于权力,而权力的存在多少含有强制的因素。这就如同法国政治学家迪韦尔热指出的:权力的存在取决于“所有社会集团都明确或不明确地承认一些首领、统治者、领导人——正式称呼如何无所谓——有权向本集团的其他成员发布命令,推动他们做一些没有命令就不会做的事情”。事实上,一些学者甚至认为人类的文明化即始于暴力作用之下恐惧感的培植。美国学者柯瑞·罗宾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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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意识形态的两个基本特性,我们可以得出另外一个检测设:
检测设2:在一个政治共同体内部,某种意识形态若想说服更多的成员,就必须尽可能地超越现实而被赋予更多的理想性。
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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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检测设2与检测设1都是真实的,那么它们之间却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亦即:意识形态的出现。是用于调适共同体内部的不同利益的,而利益都是现实的,如果超越现实,何以顾及不同成员的不同利益?
西方已有学者发现:有的政党领袖为了弥平党内纠纷而增加成员对自己的政治认同,有意将意识形态泛化,即更多地强调理想而回避现实。奥贝尔与弗杰里根据西方政党政治的经验,发现这些政党为了避免党内分裂,常常对自己的原有的纲领——意识形态进行分解,拿他们自己的话说,就是:“通过分解,政党纲领——我们乐意把它看作意识形态的——在最后政党地位的陈述中被分成更加温和的一些东西。这种温和效果的产生,是通过领袖把整个政纲看作是一个整体组织而进行的努力,而不是通过他们为吸引最大可能多数的政策拥护者而进行的努力。”如果举例说明,就是:如果某政党成员对领袖倡导的纲领的态度是赞成与反对各占半数。那么实施这一政纲的结果便可能失去一半的成员;而如果将一个总政纲分解成3个子政纲,尽管成员对每一子政纲的态度也不尽一致,但政党领袖则可以通过实施大多数成员支持的子政纲,从而获取更多成员的拥护。
将具有意识形态意味的政纲分解成“温和”的形式,质言之,就是将其尽量模糊化。如果说一种意识形成包括刚性与柔性两种维度,那么,为了更大范围地吸引追随者的政治认同,就必须尽量扩展柔性维度,而压缩刚性维度。不过,这种扩展或压缩应有一个限度,如果一种意识形态演变为让人人认同,结果则很可能是人人不认同。因为检测设1中已经显明:政治共同体内的政治人之利益向来是不均衡的。如要达成全面均衡,势必要抹杀部分政治人的个性。

根据美国学者伯克斯的研究,一种有效能的意识形态应该包括如下5个因素:“(1)拥有一个关于人类历史的包罗万象的解释;(2)包含一个关于社会秩序的高度清晰的理论;(3)通过一个教育系统和一个合适楷模来灌输这些理念;(4)拥有大众的拥护;(5)能由一个主要权力的政策和利益来界定。”不难看出,在伯氏看来,意识形态必须通过教育系统(包括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灌输进入社会大众的心灵,尤其是年轻一代的心灵。
如前所述,意识形态能够促进社会大众对于一个政治共同体的认同感,而且,只有当它具备了增进政治认同感的功能,它才可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意识形态。这正如阿普特早已批出的:“在其发挥最大效应时期使意识形态获得真正影响力和说服力的,是它在建立认同和团结过程中的贡献。如果意识形态能够减少人们的焦虑和提升人们的自信,如果它能够取代人们对外来团体的恐惧,如果它能够赋予人们自我价值感和自我意义感,那么意识形态在个人层面就是强有力的。换言之,它必须满足认同的功能。”
然而,政治认同在借助意识形态力图加强之际,也必须照顾上述意识形态的位于理想与现实之间不可偏倚的特性。即:其一,意识形态不可过分执着于现实。政治人尽管以利益为首要取舍标准。但另外还有超越现实与自我实现的心理需求。如果一种意识形态不能唤起政治人的崇高感,那么政治人的政治认同便只能停留在利益的算计,而不是情感的内化。其二,意识形态不可过分偏重于理想。政治人在本质上还是理性人,崇高感的维系对之必要但难以持久。根据卡尔·曼海姆的解释,意识形态本来是一种指导维持现存秩序的活动的思想体系:如果过分理想化,则变成了乌托邦;而乌托邦的目标是破坏现存秩序的。政治领袖的主要工作,便是依据政治共同体内不同政治人群体的心理需求,在现实与理想两个层面之间调整意识形态,并辅之以外化的公共政策,从而在维系共同体的前提下实现共同福祉。
鉴于上述意识形态与政治认同之间复杂关系的普适性特征,政治意识形态的宣传与教育亦需在如下两个方面做好文章。
1 发掘政治意识形态的理想性因素。防止意识形态教育的碎片化。按照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的观点,“意识形态之所以具有力量也就在于它的”,他甚至说:“意识形态最重要的、潜在的作用就在于诱发情感”。但是,这里所说的意识形态诱发情感的关键又在何处呢?此处,贝尔提出只有宗教具有与意识形态一样的诱发情感作用。而宗教最打动信徒之处即在于它对彼岸世界的规划与许诺。意识形态的彼岸世界是什么?我想应该是它对将来的理想社会的勾勒吧。政治意识形态的精髓在于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将某种普适性理论本土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人认为“政治意识形态可以被看作是通过对民族内在精神的认同来使它们的主张合法化”。但如果某种政治意识形态一味强调该理论对于本国人的本土意义,而不论及其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人的普遍意义,那么这一理论将永远只能停留在政策层面,而不可能上升到哲学层面。如此,也就不可能通过激发受众的进而增进其政治认同感。
2 弥补政治意识形态的政策性因素,防止意识形态教育的空心化。1977年,台湾大学政治学教授胡佛曾经对台湾当时的19640名高校学生做过一次大规模的问卷调查。其中有一道问题是:“当前最令我对国家引以为傲的是:(1)三义的建国理想;(2)法治的实施;(3)英明领袖的领导;(4)快速而均衡的经济发展;(5)社会安定与和谐。”结果,以选择第5项“社会安定与和谐”的为最多,占36%,其次为第4项,占20%。选择第1项“三义的建国理想”的只有18%。当然,台湾当时的三义,不可与更为先进的政治意识形态同日而语。举这个例,只是想说明:意识形态在增进一个共同体成员的政治认同固然重要,但其重要性可能还无法超越政策所造成的政治事实的影响力。因此,我们在宣传政治意识形态自身的理论逻辑时,也不可忽视其政策层面的积极作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政治学家伊斯顿坚持将“通过约束性政策才能得以实现的行动纲领”纳入意识形态的范畴,他甚至极端地强调:“意识形态也是一系列要求”。
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在研究美国社会时,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资本主义这种意识形态的内在矛盾,他认为:资本主义的成功“满足了朝向永久增长的资本主义产品消费的人类驱动力”。但与“其他和甚至更加强有力的人类驱动力相矛盾”。此处达尔所指的驱动力是政治参与和自我实现。人,可谓一体两面的一种奇怪动物。一方面,他有追逐利益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他也有超越现实的价值需求。因此,政治意识形态便不可偏于任一方面而进退失据。鱼与熊掌或许不可兼得,但现实生活的幸福感与超越现实的崇高感,则是人们想同时拥有的。一种意识形态,只有同时满足成员的这两种看似矛盾的心理需求。才可增进他们对于该共同体的政治认同感。五
在“意识形态”一词诞生之际,它是作为“思想科学”的代名词跃入世人眼帘的。1795年,法国学者德·特拉西提出可以像研究动物学一样来描述和理解思想的构成,于是首创了“意识形态”这一概念。其目标是双重的:“首先,是系统地提供一种可以确信的知识;其次,是清除在启蒙运动与法国革命之前控制欧洲思想的所有含混不清的形而上学、神学与情感道德。”特拉西信誓旦旦:“对意识形态的研究将把真正的人类需求与伪装的检测象区分开来。”
事实上。特拉西只是当时聚居于法国巴黎的一批“意识形态学者”中的代表人物之一。这批人主要是生理学家、生物学家与心理学家,他们醉心于研究人的生理结构与心理结构之间的关系。不过,这批唯科学主义者的梦想很快被打破,因为相对于意识形态包容一切社会现象的宏伟目标,人们的理性思辨能力太有限了。于是,一些目光敏锐的思想家发现了号称真实无误的意识形态背后的玄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宣称:
“所有历史学家(主要是十八世纪以来的)所共有的这种历史观必然会碰到这样一种现象:占统治地位的将是愈来抽象的思想。即愈来愈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思想。事情是这样的,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地位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抽象地讲。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
马克思与恩格斯在此处所说的“思想”,实际上就是指“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之所以从特拉西眼中的思想科学的研究蜕变为马克思所说的阶级利益的扭曲反映,其实主要还是源于有限的个人理性能力与无限的意识形态目标之间的矛盾。一般而言,进行思考的总是个体的人,“社会就像不吃不喝一样也不会进行思考”。同理,意识形态的思考者也是个体的人。既然是个人,则有个人的局限。而不幸的是,意识形态自诞生之日起,即肩负着指导集体行动的重任,它需要提供一个关于政治共同体过去、现在与将来的总体性描述。这就涉及人的本性及等经验科学无法把握的诸多课题。一方面,个人的理性有限,且有马克思所断言的个人阶级立场问题;另一方面,意识形态的目标远大于个人的单向思辨。两者结合起来,便出现了马克思与恩格斯所批评的“意识形态虚检测性”。
如果诚如马克思与恩格斯所言,意识形态是对统治阶级利益的虚检测反映,那么,我们可能立面临一个严峻而可怕的问题:在一个政治共同体内,人们能否根据一种可能并不真实的思想来认同这个共同体的统治?这个问题可从如下三个层面来回答。
1 完全真实的意识形态是否可能?法国思想家卢梭在论及立法时,曾经坦言:“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它与我们人性没有任何关系,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它自身的幸福虽与我们无关,然而它又很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最后,在时世的推移里,它照顾到长远的光荣,能在这个世纪里工作,而在下个世纪里享受。”
最后,卢梭感叹道:满足上述条件,能够为人类立法的,非神明莫属!同样道理,横跨政治共同体过去、现在与将来三个维度的政治意识形态,如果在所有细节上做到确实无误,显然是对人类理性的一种过高要求。
2 缺少意识形态,政治共同体能否存在?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在论及正义观念时,曾经指出:“我们不需要借助神学的或形而上学的学说来支持正义观念的各种原则”。然而,这只是针对喜欢思辨且能够思辨的知识分子而言。对于一般普通大众,由于他们的选择基本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之上,而即使最小的政治共同体。也超过了普通人的经验范围。这正如安德森所说:“即使是最小的民族的成员,也不可能认识他们大多数的同胞,和他们相遇,或者甚至听说过他们。”如果没有某种共同的价值坐标来规范大家的行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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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陌生人聚集在一个共同体内,确实是一件难以想象的事情。可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希尔斯说“意识形态可能永远是人类构成的一部分”。
3 可能失真的政治意识形态何以激发人们的政治认同感?在一个稍具规模的政治共同体内,即使信息传播手段再发达,多数人对自己而言仍是陌生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许多政治选择都可能超出个人的经验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的大多数政治见解并非是受经验检验的推理的结果,而是习惯所确定的无意识或半无意识推理的结果”。这也正是普通大众更为关注意识形态中的实践部分,而忽视理论部分的一个主要原因。历史上经常会看到某些政治意识形态在逻辑上不能自洽。但因其实践诉求颇能打动人心而大行其道。可是,按照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观点,意识形态可能是不真实的,但不等于说意识形态的创立者可以公开承认其不真实。政治语言在多数情况下都不同于学术语言。可能在学术上不真实的意识形态。在政治上一定要表现出其真实性。
结合意识形态的上述特性,一种政治意识形态若想通过打动人们的情感,进而激发其政治认同感,一般有两个必不可少的因素:其一,一定要声称是普世的。施特劳斯曾经指出:“如果正义观念真的是随不同社会而异,因不同时代而异的话,这种关于自然权利的观点就会导致一个难堪的结果:必须只把某一特定社会的成员、或者甚至是某一特定社会中的某一代人、或者顶多是某些特定社会的成员,看作是正常的。”同样道理,如果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声称只对某一特定人群或特定社会具有真理性,那么这将有悖于科学的一般规律。
其二,一定是指向未来的。只有在指向未来的可能性中。可能出错的政治意识形态才能逃脱知识分子的挑剔。而且,就常人的政治心理而言,对未来的企盼比对过去的回顾以及现在的总结更有吸引力。也正因为此,加塞特认为“真正称得上是一种政治伙伴关系的并不是过去那些传统的、古老的共同体——也就是那些宿命的、不可改变的共同体;而是那种属于未来的、具有明确行动计划的共同体。将我们团结在国家周围的并不是我们昨天的状态,而是我们明天即将要共同完成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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