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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转型期社会转型期农村养老:家庭方式需要支持

收藏本文 2024-04-01 点赞:12540 浏览:4816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从宏观视角及制度扩张和静态均衡角度对农村养老的关注多具有政治考量和货币补偿的特点,据此推行的社会养老政策迄今为止绩效不佳。对家庭规模小型化、人口流动及家庭权威分散所做的分析表明,家庭结构变化对农村养老的影响是双重的,在弱化的同时也存在某些促进方面。农村养老现行而有效的方式依然以家庭为主。家庭不仅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而且在经济支持上也占据着最大份额。社会转型对农村养老的冲击不在于动摇了家庭养老的主体角色与核心功能,而在于削弱了家庭养老的传统方式,拓展或改变了家庭养老的存在形式。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农村养老制度建设应围绕稳定、扩展或补充而不是抑制家庭的模式来展开。家庭养老需要政策支持。
关键词:社会转型;农村养老;家庭结构;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
1000-2731(2012)03-0060-08

一、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为何一波三折

为适应社会变革的要求,中国政府从20世纪90年始尝试以社会养老为导向的农村养老制度改革,并由此引发了关于农村养老研究的持续升温。对此现象的一种解释是,工业化、城市化、老龄化及其伴随的农村家庭结构的急剧变迁,使以家庭为核心的农村养老举步维艰,迫切需要社会保险予以支持;中国已具备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农村养老制度的改进应由家庭为主向政府主导的社会养老拓展并过渡。在公平意识、社会舆论及政治经济诸因素影响下,这种观点不仅弥漫到社会意识的多个方面,也化为养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重要动因。这是一种基于宏观界面、制度扩张和静态均衡立场对农村养老所作的思考。受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自1951年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到1991年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开始实施,在漫长的40年间,占人口大多数的中国农民为国家建设作出了巨大牺牲和贡献,却无法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当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使不同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利益不断分化时,城乡间的这种差别便成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新的威胁。因此,将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实施与城市居民类似的国民待遇,具有均衡城乡利益、维持社会和谐及保障经济良性发展多重意图。在此意义上,社会养老制度的推行具有“自上而下”、从城市到农村的“反哺”特点,是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社会经济与福利制度的政治性扩张,其方法论特点表现为对城乡二元发展结构静态均衡的关注。这种从宏观界面、制度扩张和静态均衡角度对农村养老制度的探究与选择,虽表现出社会价值观和政治上的明显进步,却未必能准确反映中国农村养老现状的实际和迫切需求。
迄今为止改革实践的一波三折和效率不佳倾向于支持这一判断。尽管中国政府从1986年已开始着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并于1991年确定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实践结果距预期目标相去甚远。原设计按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进行基金筹集和积累的原则,因多数集体经济名存实亡、国家政策扶持难以到位而形同虚设,名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最终演变成事实上的“完全积累制”或参保农民的“个人储蓄”。为此,国务院1999年不得不以中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条件为由对已有业务清理整顿。全国大部分地区参保人数开始下降,基金运行困难凸现,仍在试行的养老保险计划大多也因保费偏低,起不到应有的养老作用。“十六大”后,学界和有关政府部门开始设计与农村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试图在农民自愿和个人账户基础上,依靠政府实施缴费补贴、基金贴息、待遇调整、老人直补等多种方式,推动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多元筹资模式的有效实施,但因认识不一,直至2009年才以《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形式公开发布。在这部迟来的政策中,农民们从国家转移支付中能得到的实惠,不仅仍远低于城镇居民和职工,也与他们实际的养老所需有较大距离。“新农保”之所以仍属于试点性的,将逐步解决、自愿参与、低水平起步作为制度实施的明确原则,表明社会养老保险能否在转型期的中国农村有效发挥作用,仍存在不确定性。
农村社会养老改革的低效或一波三折使人不免产生这样的疑虑:以社会保险为主导的农村养老改革也许存在制度缺陷,未能反映社会转型期农村养老的实际状况;以社会保险方式给农村老人直接转移支付的做法,在养老资源的配置利用上也未必最优。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绩效不佳却仍得到众多人的青睐,反映了利益再分配中一种强烈的公平意愿和政治诉求,也折射着公共治理难以避免的政治博弈和策略选择。单纯的理论分析即可发现,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社会养老保险是与家庭保障、市场保险等并存互补的养老方式。在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促使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结构持续转型、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快速变化之际,建构何种养老保障体系,优先或重点发展哪种养老模式,应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农民收入水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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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结构变化具体分析。社会保险固然是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目标,但其有效实施及优越性的发挥需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稳健状态,在此状态下,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及农业生产集约化达到了较高程度,农村人口不再占多数且普遍有较高的收入剩余,政府拥有可持续转移支付的财政来源。而中国目前的情况恰恰是:工业化、城市化还处于较低水平,小农经济在多数乡镇仍占主导地位;农民依然占全国人口的较大比例且保持低而不稳的收入状况;与养老需求匹配可资利用的财政转移支付依然有限。在此背景下勉强推行社会养老,既可能出现制度成本和制度收益的不相协调,也可能导致制度功能的整体失灵,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形同虚设。诸如此类的问题启示我们,在农村社会经济结构转型时期,如何发挥社会养老的辅助功能,实现养老资源的有效配置,仍是一个待解问题。

二、家庭结构变化对农村养老的影响是双重的

应当承认,尽管有着复杂的动机,政治决策者和学者们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追捧显示了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一个特征:无论是基于生产方式、人口的变化或流动,还是基于生育政策或生活方式的影响,家庭结构变化对农村养老的冲击都是普遍的。随着同一屋檐下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的减少,老年人靠儿女养老的传统正在削弱或动摇。原来由多子女分担的养老责任,现在集中于少数甚或一个儿女身上;过去儿孙满堂、吃大锅饭的面对面接触,今天让位于越来越远的空间距离;昔日至高无上的家长权威,而今因经济地位的下降不得不开始学习倾听。在中国农民因户籍限制饱受二元社会结构不公待遇的背景下,这些颇具感官冲击的现象,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容易博得舆论的呼应。但据此看衰家庭而将农村养老保障的希望寄托于社会保险则缺乏理性。持续多年的社会养老保险改革之所以收效不大,既表明该制度选择可能偏离实际,也意味着存在一种替代机制,在社会保险政策绩效不佳的情况下,担负着农村养老的重任。这种机制就是家庭。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各种变化虽然对家庭结构以巨大冲击,这种冲击所动摇或削弱的,不是基于血缘和情感纽带之上、由家庭成员或亲属网络提供养老的家庭模式,而是以人际交往为内容的家庭养老的具体方式,即与自然经济相适应、自给自足、有着封闭特征的家庭养老的传统形式。即便在养老方式范围内,家庭结构变化对农村养老冲击的结果也不是单一的。养老是基于和血亲关系基础上具有高度稳定性的家庭存在的内在机能,养老方式是基于社会关系基础上相对易变的养老功能的实现形式。当家庭养老的传统方式因家庭结构变化日渐衰退或削弱时,新的家庭养老方式在机能决定结构法则作用下会孕育而生。作为一种平衡机制,家庭内在的自组织能力,会使其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建构出与养老需求匹配的新的供给方式。新的家庭养老方式不仅有可能抵消或弥补传统方式弱化造成的损失,而且有可能创造出比从前更多的养老收益。在此意义上,家庭结构变化对农村养老的影响是双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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