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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化因素探析我国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原因中心

收藏本文 2024-03-26 点赞:17781 浏览:7376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针对目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低现状,本文试从我国的传统文化、、古代法律制度及当今社会结构等方面另辟蹊径,找出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提出一些符合实际的立法建议和司法措施,在立法上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同时,要特别重视增强民众作证意识。
关键词:证人作证义务传统文化 社会结构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证言是七种法定证据之一,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刑事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刑事证人出庭难,刑事证人出庭率相当低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难题,同时,这也成为制约我国刑事诉讼庭审改革的瓶颈。这其中固然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等原因,但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的影响也不容忽视。本文仅以我国传统文化和社会结构为视角对我国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进行粗浅的分析。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诉讼观念的影响

中国作为拥有数千年悠久文化历史的国家,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封建传统文化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产生了极其深厚的影响,历经千年而不衰,对建立现代诉讼观念产生极大的影响。 受中国封建文化传统保守观念的影响,国人因对"打官司"的畏惧而产生的消极心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证人出庭作证,以至于有人甚至认为"到法院打官司的都不是好人",这样"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自然谈不上有一天要因为别人的官司而出庭作证了。
1.从思想层面来看,以"仁义礼智"为代表的传统儒家思想和社会道德要求人们忠孝悌恕,与人为善,息事宁人,生活中怕是非,求安稳,凡事祈求相安无事,进而在诉讼中拒绝作证,以求互不得罪,这是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较为普遍的心理。出庭作证与书面作证不同,证人要亲自面对被告人,证实和揭露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表达上更加直接。被告人被处罚以后,许多证人将此归咎为自己的问题,进而在内心产生一种"害人"、"整了人"、"惹麻烦"、"得罪人"的不安心理。 很明显,这是与儒家思想中提倡的与人为善,息事宁人的精神要求相违背的。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证人,司法人员在案件的侦查、起诉环节让知道案情的人如实作证时,绝大多数证人极力回避,能不作证就不作证,有的在司法人员找到证人让其作证时,也是遮遮掩掩,避重就轻,不如实作证,对其应履行的作证义务不履行或不彻底履行,更不用说让其出庭直接作证了。
2.从文化层面来看,厌讼、耻讼以及维护亲情友情的民俗风情依然尚存。中国文化可称之为"和合"文化,万事和为贵、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而打官司、出庭作证是对"和"的冲击,是对稳固社会秩序的破坏。儒家强调无讼,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使无讼"。儒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旋律,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成长繁育了几千年的中国人是讨厌打官司的,这种"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在诉讼上表现为"息讼"心理。受此影响,许多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因为证人往往与案件中的被证人有亲属、朋友、同事、同乡、上下级等人情关系,认为人情难却,抹不开情面,不愿得罪人,怕作证后损害双方友好关系或影响自身的特殊利益;即使证人与被证人无特殊关系,但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明为证人,却往往托辞没有看见,听不清楚,以淡忘、出差等理由推托,实在推托不了,所作的证言也是模棱两可。有的甚至把作证看成是有份的事,认为参与诉讼不光彩,不愿参加诉讼。

二、古代传统法律制度对当今人们诉讼意识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提倡"亲亲得相隐匿"的法律原则,最早提及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在《论语》中就曾倡导亲属相容隐的原则,反对父攘羊而子证之的做法,认为"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礼记·檀弓》载:"事亲有隐无犯",反映出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事关犯罪之亲属间应当彼此庇护方为正当的一般认识。秦律较早地将这一观念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由是开启了容隐法之先河。汉律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宣帝本纪四年曾为此下一诏书:"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尤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唐律·名例》篇中规定"诸同居,若干功以上亲及外祖父亲、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由此可见中国古代"亲亲相隐"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包括直系亲属之间,同居之间,奴婢、部曲都可以为亲隐,为主隐,并且这种相隐不构成犯罪,相反如果举证倒构成犯罪。
我国古代提倡的"亲亲得相隐匿"原则,是与其独特的社会治理方法有关。唐太宗曾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统治者提倡无讼,提倡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不得作证,尽管这样做可能使一部分危害社会之人受不到应有的惩罚,但维护了礼的权威,而礼是扎根于人们心灵深处,它不仅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规范人们的灵魂,礼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大作用,礼是在成文法背后的不成文法,其地位高于国家制定的成文法,正所谓"出于礼则入于刑"。

三、我国的熟人社会结构也导致证人出庭难

从中国的现实社会结构来看,中国仍是一个开放不足的"熟人社会"。与今日中国法制建设有千丝万缕联系的法律文化传统虽历经几千年的洗刷、积淀,依然仍保留着其独特的品质,它的尚"礼",鄙"诉",重"刑",轻"民"等等,仍在隐隐地影响着当代人的法制心理。"其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在人们的心中历久形成了一种中庸之道、隐忍退让、明哲保身的厌讼、耻讼心态,这种心态一直是许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介入诉讼的惯性思维。
中国人是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乡土中国。由于中国人工作生活的圈子相对封闭、稳定,让一个证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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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熟人社会中指证一个人犯罪,他会受到很大的心理压力。从亲情、友情的角度看,他不希望自己的亲友受到处罚,更不希望因自己的大义灭亲出庭作证之举而使自己的亲友受到法律制裁。证人一旦出庭作证,就会被他的亲友所恨,朋友所怨,这样在国家法律规定与亲情友情之间他就会产生强烈的心理矛盾,证人通常会选择不出庭作证以维持与亲友良好关系,因为证人出庭作证势必会阻断亲友与其交往,而社会交往是一个人最基本生存方式之一。只有通过社会交往,才能使人不仅获得所需要的物质资料,更重要的是从交往中获得一种精神的满足,物质资料可以用金钱购写,而友情亲情是用金钱购写不了的。因此,在中国人生活方式没有重大改变之前,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必将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今天,虽然我们已经建立现代文明与全新的法律制度,但是我们很难把这一切与古代文明与古代法律制度一刀两断;相反,它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当一项新制度新规定与大众心理大众文化不相吻合,人们不太情愿接受新制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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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就会千方百计在古代文化中寻找理由,寻找借口。尽管我们今天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证人有作证义务,但这种规定受到传统文化心理的顽强抵触,而收效甚微,证人不出庭作证倒成了一种普遍认同的社会现象。"亲亲相隐"不出庭作证是我国几千年来文化与法律传统积淀的产物。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已成为对本民族文明进步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思想法律价值加以积累凝固而形成的一种内心信念,最终经过世代相传后取得比较稳固的地位,形成一种超稳定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只有培养人们对法律信仰,依法办事的理念,树立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意识,进而形成证人良好的作证态度。这就需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要结合普法教育的开展,通过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主动参与意识,使公民真正认识到出庭作证是自己应尽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改变作证传统观念,减少证人畏惧心理。中国自古以来就有"视法如畏途"的心理,所以证人对出庭作证不积极、不习惯。有的证人虽然愿意出庭,但一旦听说到了法庭上还要接受公诉人、被害人及其委托写作技巧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审判人员等多人的交叉询问,便不肯出庭作证。这就要求:(1)在办案中司法人员要认真向证人讲清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及庭审的一些基本程序,使证人在出庭前思想有所准备,打消顾虑。(2)对同一案件的多个知情人,且言词证据相同时,要选择其中文化素质高,语言表达能力强、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影响较大的证人出庭,这样既可准确定案,又可提高效率。(3)通过各种有声和图文宣传形式,向广大公民传播一些庭审实况,增强公民作证的感性认识。
参考文献:
崔敏著:《中国古代刑与法》,新华出版社1992年版。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3]何家弘主编:《外国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龙宗智著:《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谢佑平著:《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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