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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述地租以马克思主义地租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失地理由

收藏本文 2024-03-31 点赞:33087 浏览:14868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城市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进入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城市的不断向郊区农村膨胀。但在实际的征地过程中,许多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生活面临困境。马克思地租理论,阐述了地租的产生及其最终的归属和分配的问题,仔细研究马克思地租理论,对妥善合理解决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失地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马克思地租理论
随着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的规模迅速扩张,越来越多的乡村并入了城市的之中,城乡一体化的步伐快速向前迈进。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一般趋势看,我国已进入到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原有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新兴城市陆续的形成和出现。农村城镇化则是我国城市化不断发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产物,也是中国社会发展必然趋势。然而在推进城乡—体化进程中,原有的郊区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去土地的农业人口数量日益增多,而实际征地过程中,政府往往并未遵循马克思地租理论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失去土地后的农民生活堪忧。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

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中,地租由级差地租与绝对地租构成。地租是土地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的产物,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是地租存在的前提。

1、级差地租理论

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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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理论认为,级差地租的具体表现即为资本主义农业中租地农业资本家经营面积相同而质量不同的土地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地租数量不同级差地租有两种形式: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是由雇佣工人在肥沃程度较高或位置较好的土地上创造的超额利润转化而成。同样条件下,依靠对同一块土地连续追加投资而形成不同劳动生产率,由此不同的劳动生产率所形成的超额利润而转化的地租即为级差地租Ⅱ。对土地投资方法的差异使得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表现为不同的形式,但从本质上看,它们由个别生产与社会生产之间的差额所形成的超额利润转化而成的,级差地租Ⅱ要以级差地租Ⅰ为前提和基础。
马克思认为,引起级差地租发生的主要有两个因素。一个是因土地肥沃程度的不同,土地地理位置的优劣和在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而形成的不同的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等自然方面的原因;另—个是社会方面的原因,即在土地有限的基础上形成的土地经营的资本主义垄断。同所有资本家一样,农业资本家只有在能够获得平均利润的前提下,才会对农业投资。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资本主义土地经营权的垄断,优、中等地的数量有限,必然会有一部分资本家必须耕种劣等地。由于平均利润率规律的作用,种植优、中等地的资本家拥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因此其个别生产会低于劣等地个别生产,但是农产品的社会生产必须由劣等地农产品的个别生产来决定,因为种植劣等地的资本家也要求获得平均利润。因此这样经营优、中等地的资本家除了能获得平均利润之外,还能获得长期的、稳定的超额利润,构成级差地租,其源泉是来自农业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剥削劳动的结果。

2、绝对地租理论

绝对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垄断所取得的地租。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土地所有权归私人拥有,因此所有的土地包括最坏的土地都必须向所有者缴纳一定的地租。地租的产生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在形式上,级差地租是农产品的市场高于其生产产生的差额,因此可以看出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是级差地租产生的条件。
从本质上讲,绝对地租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是以垄断土地所有权为前提获得,它是农业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转化形成了地租。马克思认为:“绝对地租的本质在于:不同生产部门内的各等量资本,在剩余价值率相等或劳动的剥削程度相等时,会按他们的不同的平均构成,生产出不等量的剩余价值”。

二、从马克思地租理论角度看我国农民失地问题的现状及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的步伐不断推进,我国已进入到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原有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新的城市陆续形成和出现。农村城镇化则是我国城市化不断发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产物,也是中国社会发展必然趋势。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的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也凸显出来,伴随着城市不断想农村扩张,原有的郊区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出现了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由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失地农民只能涌入城市寻求生存的空间,同时给城市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负担。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二元经济结构(城市现代工业的大机器生产与农业落后的小规模经营)的客观存在和工农业产品“剪刀差”所造成的困境,割裂城乡关系,必然会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乡村城市化是必然趋势,但我们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对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以及失去土地的农业人口的生存和生活所面对的问题。
根据我国农村目前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的使用权掌握在农民手中,管理上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既统又分的双层经营方式。但这种经营方式存在着矛盾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拥有,土地使用者就必须把自己以土地作为生产资料所获得的收入的一部分,以地租的形式上缴给国家或集体。这种方式利于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扩大其自主权,有利于农业的生产发展。但由此却带来另一难题:在城市扩张过程中,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农民的数量急剧增加。农民既失去了土地这一就业、生活、养老的依靠,又不能和城市人一样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失地农民问题成为了城市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
按照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土地是出租土地资本化的收入,包括了两大部分即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以及经过长期的农业利用后土地已有的劳动积累以及农民为改良土地而投入的劳动和资金的价值。由于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所以土地的经营者只能得到追加投资而形成的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主要应归土地所有者即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政府征用农民耕地的补偿中应该包含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个部分,然而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存在着随意规定农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甚至是私自降低征地标准等现象。这不仅违背了马克思地租理论中的土地理论,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失地农民的权益,影响社会的稳定。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失地农民享受绝对地租权益遭侵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土地包产到户得到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在城市化建设对农村土地的征用过程中,城市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获得超额利润后,这部分超额利润应该交予土地的所有者。但实际征地中由于农民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无法获得这部分超额利润,农民的权益受到了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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