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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民意以舆论传播角度谈民意对司法影响学术

收藏本文 2024-03-26 点赞:5575 浏览:1482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民意左右司法审判的案例。药家鑫案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文章试图从信息传播和舆论形成的角度来分析民意影响司法的机制。我们透过信息传播的“病变”机制来分析舆论形成的原理所在,并进一步梳理审判者这一信息受体如何在民意的“高压”下做出最终的审判。我们对民意影响司法的机制进行追本溯源的分析,意在探讨如何寻求民意与司法的公正的平衡。
[关键词]舆论;传播;民意;司法公正
1006-0278(2013)03-074-03
2010年发生的药家鑫案可谓大噪一时。开车撞伤行人,不但不施救,反而连扎8刀刺死伤者。一个中规中矩,内向平和,学钢琴的大学生,却成为暴力杀手。案发后引发社会极大反响,不论是平民百姓还是专家学者都各有说辞。而在辩护律师提出“杀人”一说和某教授提出“弹琴强迫杀人法”后舆论风潮变得更为猛烈。3月23日该案在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自开庭审理以来,议论之声不断。4月22日,西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药家鑫死刑。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该案至此似乎尘埃落定,但基于此案而引发的关于民意对于司法的影响的讨论不曾停息。今天我们所要探讨的话题不免有老生常谈之感,但却不乏意义。
民意对司法的影响似乎是一件简单的条件反射式的事情。但其背后却隐藏着一些有迹可循的规律。其中个体的声音如何产生群体的共振然后凝聚为民意最后上升为极富影响力的舆论态势并最终干扰司法裁判,这便触及到了传播学的研究视角。

一、从舆论传播的角度看民意影响司法的机制

民意是群体的声音,是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消除个人意见差异,反映社会知觉和集合意识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该定义的关键就在于其是作为一种群体性的声音而存在。我们通常说民意是非理性的这其实与民意的形成机制有关。
传播学中有一种理论叫“沉默的螺旋理论”。是由德国传播学家诺依曼提出的,该理论指出人们在表达自己想法和观点的时候,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并且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越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无人或很少有人理会(有时会有群起而攻之的遭遇),即使自己赞同它,也会保持沉默。意见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强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发展过程。大众传播通过营造“意见环境”来影响和制约舆论。根据诺依曼的观点,舆论的形成不是社会公众的“理性讨论”的结果,而是“意见环境”的压力作用于人们惧怕孤立的心理,强制人们对“优势意见”采取趋同行动这一非合理过程的产物。“意见环境”的形成来自:所处的社会环境、大众传媒,而后者的作用更强大。
药家鑫案一经便有受众开始炮轰式的发表评论。民众、专家学者等的言论通过网络和传统媒体的传播后不断扩张,越来越多的声音出现。这些声音通过螺旋式的增势便逐渐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这一攻势对司法机关的作用力分为两股,第一股作用力是直接的作用力,即这些意见通过螺旋式的不断放大最终被司法者所接收,并直接影响着他们的思维和判断。舆论通过唤起大众的道德感情从而施压给法官,让法官的道德情感占据上风。这一股作用力是对司法人员直接产生的“优势意见”压力;第二股作用力则是间接作用力,即强大的舆论压力挑战着社会的稳定,不可避免的刺激着政府部门的神经。政府部门出于对社会稳定的考虑必然会对案件的发展进行必要的引导和干扰,由此权力部门开始介入。在我国这种司法依附于行政的情势下,法官在断案的过程中,并非只服从了法律。司法者必须考虑政府的利益,无法真正忽视权力部门的各种批示。最终,在舆论的直接影响和间接作用下,司法极为容易被其架空而做出无法确保客观公正的判决。
此外,在传播学当中还有一个理论叫“意见领袖”理论。所谓“意见领袖”是指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同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活跃分子”,他们在大众传播效果的形成过程中起着重要的相似度检测或过滤的作用,由他们将信息扩散给受众,形成信息传递的两级传播。两级传播中的重要角色,是人群中首先或较多接触大众传媒信息,并将经过自己再加工的信息传播给其他人的人。具有影响他人态度的能力,他们介入大众传播,加快了传播速度并扩大了影响。舆论领袖一般颇具人格魅力,具有

摘自:本科论文www.udooo.com

较强综合能力和较高的社会地位或被认同感。在社交场合比较活跃,与受其影响者同处一个团体并有共同爱好,通晓特定问题并乐于接受和传播相关信息。在对舆论领袖的研究中发现,决策过程中不同的媒介扮演不同角色,人际影响比其他媒介更为普遍和有效,能够保持基本群体中的内部意见和行动一致。
“意见领袖”其实类似于我们常说的“”,从字面上看,这个词是网络和推手组合而成的词,网络指的是互联网,而推手原来是太极拳的一个术语,指太极拳的双人徒手对抗练习,从南宋张三丰算起至今已以近千年历史。从2005年10月起,这两个词组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新的词:,这是网络时代产生的众多新词汇之一,由于这个词很好地诠释网络推广从业者的角色,迅速被媒体和公众传开,成为人所熟知的一个词。推广的对象包括企业,产品和人。网络红人离不开,他们让现实中的普通人以极快的速度红遍网络。把普通人在网络上炒红,只是工作的一部分。其中最主要的是对企业和产品的推广。
借助于对这一理论的理解,我们回归到药家鑫案件本身。“意见领袖”理论在药家鑫案中体现的十分明显。很多人都说,药家鑫的死并非完全死于规则和律法,舆论的巨大推动力也是置其于死地的重要因素之一。有人甚至宣称,如果药家鑫案没有被媒体,没有受到舆论的挟持,药家鑫不会死。如果从传播学理论的角度去看这一说法,其实并不无道理。药家鑫案被媒体前,其一级传播已经开始,药家鑫案一发生并被最初的信息接受者所关注,在一些较有影响力或较有传播势力的意见传播者的传播后,该案件卷入媒体的视角,媒体通过报道,则使信息进入到二级传播领域当中,此时更多的“意见领袖”参与其中,通过网络这一极佳的传播平台,这些领袖们进行大肆的宣扬,并最终形成“信息风暴”,席卷网络和个传统媒体。通过这两级传播后,药家鑫案已经家喻户晓,成为讨论的焦点。到此,信息得以传播,但所谓“意见领袖”的真正威力却不只如此。其实“意见领袖”的真正威力在于对信息导向的一个把控。信息的传递就向是工厂生产的流水线,一件材料经过生产和包装制成最后的成品,而信息的传递也是如此。在信息从源头向两级传递时,信息的核心价值便经过了“意见领袖”们的重拼合包装。而最后在信息网络末端成形的信息形态已是经过“意见领袖”的引导和渲染,受众在接受这一信息时常常已经不是信息原本的形态,他们其实是在被动的循着既有的价值引导的轨道去认知和反馈。加上信息市场诸多的非理性因素,信息的传播通常也容易趋于非理性。
药家鑫的行径如果单从法律规则的层面而言存在诸多可以辩论和思考的余地,然而“意见领袖”的事前干预而导致的优势意见的舆论强压对于断讼者的最终判断产生了直接而深刻的影响。素质普遍不高的司法裁判者通常难以避免舆论强压的干扰而最终导致司法的偏颇与不公。我们不去讨论药家鑫案的最后判断是否合理合法。我们只是试图通过这一分析来说明传播学理论在信息传播中对于司法审判产生影响的机制。

二、民意影响司法的基点何在

由上我们简单的分析了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机制。然而我们还不得不思考另一个问题,那就是民意为什么能通过这样一种机制影响司法?这与民意的道德化和非理性不可分离。

(一)民意的道德化

道德化,即尊崇道德,而轻视法律。传统文化的承继使得我国从某种程度而言仍然是至上的社会,而这便构成了民意道德化的存在基础。中国古代官员没有现代职业化法官的依法断案的制度条件,断案的依据在于民情民意,用一种平民化、大众式的思维方式听讼断案,力求判决能够体现民众的意愿,用民意取代了职业思考。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现代中国。现如今的判决,虽然极大程度上戒除了民意中心的倾向,但舆论的力量借助于大众传媒的承载,仍然不容小觑。在当今中国法官任命体系中,舆论民情对于法官的职业发展都发挥着不小的作用。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便理所当然。另一方面,媒体作为民意的作用对象之一,同样容易道德化。在很多时候,媒体由于不懂法律制度,无法理解法院依据法律所作出的判决和决定,而当这些判决或决定与其所代表的民意不一致时,便会引起波澜;透过舆论的力量,法官自身或者行政部门本身拥有的道德倾向占据了上风,而本应有的理性与程序要求只能附庸于道德。民意对司法的影响便由此形成了。
民意的道德化其实最终造成的是司法的道德化。民意的道德化本身无法直接影响司法,而是民意将道德化的因素带入司法当中,使得司法不能正常的遵循法律规则来裁断而是让法律外在的道德性所挟持和干扰。民意影响司法其本质是道德化的价值判断渗透进本该遵循客观规则的司法范畴,并由此导致司法裁判的畸形化。

(二)民意的非理性

传播学中有“魔弹论”一说。魔弹论也称“靶子论”、“皮射论”、“弹论”或“机械的刺激——反应论”,是盛行于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的一种媒介威力强大的理沦。这种理论认为,信息受众就像射击场里一个固定不动的靶子或医生面前的一个昏迷的病人,完全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毫无反抗能力,只要口对准靶子,针头扎准人体某部位,和注射液就会迅速产生出神奇效果。受众消极被动地等待和接受媒介所灌输的各种思想、感情、知识,大众传媒有着不可抗拒的巨大力量,受众对大众传媒提供的信息产生大致相同的反应,受众的性格差异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讯息,讯息直接改变态度,而态度的变化即等于行为的变化。
随着大众传媒的极速发展,“魔弹论”开始受到质疑,有人指出这种无视条件而将传播效果一言蔽之的提法无疑是不合理的。因为大众传媒给受众提供了更大的信息选择空间而不再是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后期的众多研究已经使得这一理论备受诟病,然而即便受众对信息的接受存有过滤的空间却仍然不存在太大的选择余地。媒介有其自身的利益考量,其提供的信息便无法完全基于公益与公正的视角。因此,受众从媒介处获得的信息便无法确保绝对的客观。此外,在网络环境中常有别有用心的“意见领袖”的存在,他们擅长于刻意制造所谓的“司法不公”现象的机会,唤起了民众的“公平感知”,在此等情况下公民所反映的事实往往存在偏颇和片面。在不客观的信息以及内心强大的感性正义诉求的诱导下,公民容易基于情理而背于理性和逻辑的做出判断,并与此同时极大影响着审判者的视听和判断。
民意的道德化和民意的非理性并不能直接的导致民意对司法的非正常干扰。道德化的民意和非理性的民意必须经过一定的传播手段,借助一定的传播载体,使道德化的民意和非理性的民意形成巨大的舆论力量,在被司法裁断者之后才产生实际的影响和干扰。
以上我们讨论了民意影响司法的机制和本质所在。其实民意对于司法而言并非绝对的对立。司法不可能完全的隔绝于民意。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也很好的论证了这一点。法律本身就存在内在的道德性,这便是民意中的道德化因素在立法中的实际投射所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必然的并且是正当的。我们所强调的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也绝非如此。司法独立是指审判独立不受其他因素的非正当干扰和影响。法律是一门技术,认识和掌握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司法改革的目标也正是实现司法的职业化,因此,在法律趋于成熟,执法者司法者趋于专业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不断吸纳民意中的合理因素来修正适用中的法律。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又面临如何更大程度地吸纳民意,使法院的判决更多地获得公众认同的问题。一部法律如果无法获得公众的认可,即使是再好的法律获得实施,并且获得其预期的效果。因此两者之间存在某种悖论。但在司法与民意所追求的价值层面,司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与民意所立足的社会道德是契合的,司法与民意不应有冲突。在西方人的理论中,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契约的产物,而法律便是契约内部的规则。从这一理论线索出发,司法或法律所追求的效力其实便是最初的民意。
为此,我们所要探讨的是如何防止民意不正当的影响司法,而不是要极端的将民意与司法相隔绝。要最大限度的避免民意的非正当干扰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康的法制环境和法治土壤是避免舆情左右司法的第一步。建立健全司法制度,以及极大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刚性要求。同时,更加理性的看待民意在司法中所扮演的角色,为民意的反馈提供一个畅通的渠道是我们要思考的又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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