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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质证鉴定意见质证和认证信

收藏本文 2024-04-08 点赞:11041 浏览:4568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实践中在鉴定意见的性质问题上存在错误,应明确其性质及地位,建立合理有效的质证、认证模式。
关键词 鉴定意见 质证 认证
:A
鉴定意见作为诉讼活动的法定证据之一,具有特殊的地位,对于促进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讨论了鉴定意见的性质,并就诉讼活动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合理有效的质证、认证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一、鉴定意见的属性及地位

(一)鉴定意见的属性。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后给出的判断性意见。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鉴定意见从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看属于言词证据范畴,但由于多数的鉴定活动是以客观存在的实物为鉴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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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因而鉴定意见比一般的言词证据更具有客观性。除此之外,它还具有法律性的特点,这表现在鉴定意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表现在鉴定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二)鉴定意见的地位。

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认为一般证人证言和专家证人对专门问题所形成的意见,并无本质的不同,二者证据地位相当。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其证据地位要高于一般的证据,尤其是证人证言。

二、鉴定意见的质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借鉴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诉讼主体结构上进行了调整和改进,在庭审中增强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就平等地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利和法官公正地主持质证活动做出了规定。但这并不表明我国现行的证据质证体制等完美无缺。我国鉴定意见质证模式的缺陷主要便现在,首先,主体地位失衡,控方的地位明显要高于辩方的地位。其次,质证对象在法律中未有明确规定,鉴定意见无法得到有效质证。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建立切实有效的鉴定意见质证模式,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构架构均衡合理的质证主体结构。

质证主体结构的不均衡问题是质证制度本身解决不了的应从鉴定的启动程序入手加以规范,有关这一方面的讨论很激烈,但至少有一点却是明确的,那就是:无论采取何种做法,都应使诉讼双方当事人拥有平等的鉴定活动参与权。

(二)完善的鉴证人出庭作证措施。

曾有调查结果标明,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和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不完善是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鉴定人作为特殊的证人,出庭率低也会大大影响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对此,要控制使用书面证言的范围,完善多项制度措施,尤其要加强对鉴定人的保护。

(三)借鉴英美法系,确立交叉询问规则和诱导式询问方式。

交叉询问是指对抗制庭审中由当事人主导的从相对立场对证人进行的询问,包括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等。交叉询问证人是英美法系国家开展质证活动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而包括专家证人在内的证人出庭作证受交叉盘问的限制,则是英美证据法的精华之所在。在交叉询问规则时应注意诱导性问题的使用:一方面,在主询问中应尽量避免诱导性问题。主询问中的证人一般有支持询问者的倾向,所以在主询问中。另一方面,在反询问中一般可使用诱导性问题。反询问中的证人一般是敌意证人,被诱导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在反询问中一般可使用诱导性问题。

三、鉴定意见的认证

在证据运用的各个阶段中,认证是最为关键的阶段,是整个审判活动的核心,其它阶段都是为其怎么写作的。要保证鉴定意见认证的可靠性,就要建立完善的鉴定意见采纳和采信规则。

(一)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采纳规则。

1、合法性规则。首先,作为鉴定的主体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该是合法的,这表明鉴定的主体要想进行鉴定必须获得国家法定的资格和资质,否则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便没有证据能力。其次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违反了回避等法律的规定程序,其作出的鉴定意见由于存在瑕疵而不具有证据的资格和能力。
2、必要性规则。首先,要确立形式上必要的采纳规则,即鉴定的事项不能超过法律规范定的鉴定范围。除此之外,还要确立实质内容必要性的采纳规则。
3、可靠性规则。首先,鉴定意见依据的科学理论和科学方法是可靠和客观的。其次,如果鉴定意见的理论基础并没有得到广泛承认,则其不具有证据能力。

(二)鉴定意见证明力采信规则。

证据采信规则,就是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时所遵循的的规则,包括:
1、鉴定意见证明力认证的主体规则。审判者对事实进行判断,当其专业知识不足时,鉴定人可以以副主任的身份帮助审判者。
2、鉴定意见证明力的采信规则。当鉴定课题在运转过程中存在瑕疵、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系、或者鉴定意见并不是鉴定人亲自进行的,鉴定意见就没有证明力。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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