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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广西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保稳定促和谐生

收藏本文 2024-04-17 点赞:7257 浏览:1818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近年来,博白县检察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检察职能,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以防范化解矛盾为着力点,坚持临时措施和长效机制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围绕热点难点,主动排查落实措施,从源头上遏制矛盾纠纷的蔓延

(一)开展“大接访”活动,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该院院领导积极参与到县委政府组织开展的领导干部“信访维稳”大接访活动。同时该院在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开展由检察长和相关中层部门负责人共同大接访活动,面对面做群众工作,倾心听取群众合法诉求,认真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同时,根据大接访所掌握的情况,坚持源头防范,超前化解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的矛盾纠纷及苗头隐患。2012年至2013年2月(统计数据起止时间,下同),该院检察长大接访接待来访群众57天,接待来访群众50件162人,检察长批办、交办案件48件,均已经办结。

(二)关注民生,带案下访察民意

在做好接访工作的同时,该院高度重视民生和稳定问题,把解决问题的重心下移,按照检察机关“带案下访、定期下访,有案办案,无案宣传,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基本要求,组织干警下访接待群众,深入基层与群众加强交流。对于各种历史积案和重大不稳定问题,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落实“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专人、一套方案”的“四个一”包案制度。

(三)细致排查,强化稳控

该院按照县委提出的“排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目标,实行敏感时期天天查的制度,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特别是对可能引发件和非正常赴邕进京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和重点问题摸排清楚,做到心中有数、应对有策。

二、立足检察职能,在执法办案中顺势化解矛盾纠纷

该院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主动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教育,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

(一)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

该院通过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化解社会矛盾。重点查处企业改制、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发生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职务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冲突。该院共查处企业改制、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1件25人。

(二)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在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责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不断提高审查逮捕和指控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保证案件质量。认真落实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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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从宽处理的政策。建立健全对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依法适当从宽处理机制,运用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

(三)强化诉讼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全面加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民事审判及行政诉讼审判监督,完善和细化加强诉讼监督的措施,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内部衔接配合和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协调协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不公问题,促进行政、维护司法公正,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三、建立完善机制,促进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长抓不懈

(一)建立健全维稳形势研判机制

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定期对社会稳定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排查,及时发现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健全检察环节应急处置机制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检察机关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快速反应系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和工作预案,完善组织体系和协调保障。加强对院领导、侦监、控申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干警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专题培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判、现场指挥、依法处置、舆论引导能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依法处置突发事件中的职能作用。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成由20名干警组成的应急分队,随时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三)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

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对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明确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作者单位: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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