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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专利诉讼中停止侵害制度适用

收藏本文 2024-03-10 点赞:11772 浏览:4765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停止侵害是对专利权人的一种重要救济方式。作为一种绝对权保护策略,合理正确的适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用重大。本论文通过具体案例引入相关不足,首先以最基本概念入手,对停止侵害不足进行相关论述,探寻停止侵害的制度的特殊作用。其后,论述停止侵害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并对美国的“永久禁令”制度适用不足进行探究,并论及其具体适用标准的历史转变和四要素检验法则。最后,结合当前我国停止侵害制度的近况及不足之处进行浅析,并借鉴外国相关制度提出相应的改善倡议。本论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介绍。本部分内容主要用一则专利侵权纠纷案的简单介绍,引出本论文要论述、探究的不足,即我国如何正确适用停止侵害制度,停止侵害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有哪些?以及“公共利益”的内涵是什么?因为这些不足将会直接影响到停止侵害制度的价值实现。第二部分:停止侵害的概念与作用。本部分首先论述了停止侵害的定义。之后以比较浅析角度对停止侵害的作用进行了诠释,即停止侵害与损害赔偿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在有损害之虞的情形下会体现出预防性功能。第三部分:停止侵害的适用范围。本部分对停止侵害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将各种侵权类型下停止侵害的适用予以明确区分。在侵害行为被认定成立的情形下,法院支持权利请求人诉讼请求,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并非具有必定性。停止侵害的适用应当依情况的不同给与不同的处理。同时,法院在停止侵害的适用历程中,还必须同时考虑专利权用尽原则。第四部分:停止侵害的适用条件。首先论述了停止侵害的适用条件即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并且侵害行为人有着继续侵害的可能性;之后着重论述美国“永久禁令”制度的适用不足,结合美国司法审判实践论及了永久禁令价值取向的历史进展;最后对美国永久禁令制度的适用进行了论述,并重点浅析了永久禁令的适用标准“四要素检验法则”。第五部分:适用停止侵害的例外情形。停止侵害救济方式适用的例外,其有着的基本前提是行为人已经被确定为侵权成立。但是,基于某些特殊因素的考量,以而排除了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适用。文中着重围绕三种特殊情形进行了论述:损害公共利益;专利权人与侵害行为人利益严重失衡;专利权滥用。第六部分:我国有关停止侵害制度的重构。本部分首先对我国停止侵害制度的框架进行了梳理;随后指出我国停止侵害制度不足,即适用规则立法空白,对“社会公共利益”含义的界定不够具体;最后就停止侵害制度的适用给出了的改善倡议。主要包括:明确停止侵害适用具体标准,为停止侵害适用提供更为合理科学的适用空间;明确“社会公共利益”内涵;尝试引入英国“许可承诺”制度,以更好的解决停止侵害制度适用中经常面对的权利滥用不足。关键词:停止侵害论文永久禁令论文公共利益论文许可承诺论文

    内容摘要6-8

    Abstract8-11

    引言11-12

    一、案情介绍——武汉晶源诉日本富士化水、华阳电业专利侵权案12-14

    二、停止侵害的概念及功能14-16

    (一) 停止侵害的概念14-15

    (二) 停止侵害的功能15-16

    三、停止侵害的适用范围16-19

    (一) 在侵害产品专利制造权或者策略专利利用权中的适用16

    (二) 在侵害销售权中的适用16-17

    (三) 在侵害利用权中的适用17-18

    (四) 在侵害进口权中的适用18-19

    四、停止侵害的适用条件19-25

    (一) 停止侵害的适用条件19-21

    (二) 美国永久禁令的“四要素检验法则”21-25

    五、适用停止侵害的例外情形25-26

    (一) 损害公共利益25

    (二) 专利权人与侵害行为人利益严重失衡25-26

    (三) 专利权滥用26

    六、我国关于停止侵害制度的重构26-33

    (一) 我国停止侵害制度的框架27

    (二) 我国停止侵害制度的不足27-28

    (三) 我国停止侵害制度之改善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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